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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鲜果蔬社区店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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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马鞍山”网建设生鲜果蔬社区店项目报告

  一、项目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小电商纷纷涉足生鲜领域,本土生鲜网站也在蓬勃兴起,生鲜作为日常必需品,需求量非常大,因此也蕴藏着巨大的商机,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将触角伸向生鲜领域。继1号店、淘宝网上线生鲜平台后,亚马逊、京东、中粮我买网等大小电商平台亦纷纷涉足这个曾经并不被看重的领域。网上卖菜、卖水果等本土生鲜网站也在悄然发展。

  从消费者角度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日常厨房食材的安全问题,消费者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寻求更新鲜、更安全的厨房食材;而且,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职场白领不能像老一辈那样逛菜场超市去挑选新鲜、安全的厨房食材,他们愿意接受网购的形式来购买农产品,一方面节省时间,另一方面可以挑选到优质生鲜果蔬,也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南京生鲜果蔬进社区模式考察报告

  12月4日,在公司董事长王山东博士带领下,淘马鞍山各部门经理一行到南京宜鲜美配送公司考察生鲜果蔬电子商务运营情况。

  南京宜鲜美配送有限公司,简称“E鲜美”,是南京众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全力打造的一项政府惠民工程,公司以“关注民生、服务民众”为宗旨,切实保障和满足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和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企业目标。该公司通过搭建“E鲜美”生鲜农产品信息与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社区配送分销点,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按照统一采购加工、统一标识形象、统一管理标准要求,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配服务,建立上联生产基地和经销大户,下联零售终端盒团购单位的农产品配送分销体系,通过政府倡导,企业实施,为老百姓带来新鲜健康、安全放心的优质食品。

  (一)项目产品结构和业务特点

  宜鲜美公司根据社区不同现状、消费人群和消费水平等因素,为各个社区着力提供如下不同的特色产品:生鲜果蔬、特色南北食材、粮油米面和果汁饮料。

  整个项目为优质农产品搭建了广阔的销售平台,将消费者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紧密对接,实现销售者、消费者多方共赢的局面,具有鲜明的业务特点:

  (1)安全。公司生鲜配送体系拥有严格的采购流程,联合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打造全程冷链式配送系统,确保农产品的营养和安全。

  (2)新鲜。宜鲜美生鲜店所经营的生鲜食品均采取直供模式,减少了流通环节,避免了生鲜食品的流通损耗,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商品的新鲜品质。

  (3)价廉。源头批量采购和现代化加工配送体系减少了损耗,提升了物流效率,减少了交易环节,因此可以做到比超市和农贸市场价格低15%以上。

  (4)便捷。B2C电子商务平台创新了农产品零售方式,构建了一个高效服务网络,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随时买到新鲜的生鲜菜品,生鲜购买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非常方便快捷。

  (二)运营流程

  (1)订购方式。宜鲜美公司通过网络、手机、社区终端、电话等技术手段接收客户订单,跟踪订单处理流程,负责接受客户投诉、展开客户关怀,通过多种订购和服务渠道来满足市民便捷购买农副产品的需求。

  (2)配送流程。生鲜配送是一个对配送时间要求极高的行业,为了保持产品的新鲜度,宜鲜美实行“6小时生鲜宅急送”体系,从采购、分拣加工、物流到店以及最后的客户取货做到了全程监控,生鲜配送时间控制在6小时之内。具体流程如下:

  采购:凌晨1:30,专业采购团队准时将从众彩市场和周边大型农场基地采购来的货源送到宜鲜美进行分拣加工。采购过程中严格控制每批生鲜的质量,把好货源关。

  加工:加工中心人员进行分拣,挑出色泽不好、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把品质过关的产品分拣出来进行包装。发货前由质检人员对每批次产品进行严格的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会立即停止发货以及补货。

  物流:宜鲜美采用冷藏物流车,优化配送线路,针对每辆物流车,都安装了GPS导航系统,指挥调度中心通过信息化平台准确地将指令传送给物流车,及时顺利地将货物发往配送中心。

  (三)运营载体

  宜鲜美公司生鲜果蔬项目的运营载体主要包括生鲜配送站和社区终端服务站。

  生鲜配送站集配送、服务、储存为一体,实现货源到站的入库保鲜,并服务于周边社区终端服务站,可以说是在宜鲜美“6小时生鲜宅急送”配送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中转站,更加全面的将现有服务和实体店的特色展现给顾客。

  社区终端服务站是宜鲜美与社区居民直接对接的窗口,通过社区终端服务站的建设,宜鲜美公司解决了不少小区由于超市、菜场不足导致的居民买菜难的问题,而庞大的社区终端网络也成为宜鲜美的特色之一,社区终端服务站让宜鲜美与百姓距离更近了,老百姓买菜也更省心、更方便了。

  另外,宜鲜美还通过社区活动和专业团购进行项目运营。每逢周末,宜鲜美会在各个社区举办生鲜果蔬现场专卖和特色产品推介会,不仅给广大客户提供方便的购菜服务,而且给消费者以更多的现场选择,把优质新鲜的农产品推介给老百姓。专业团购也是宜鲜美的特色之一,现阶段宜鲜美为南京乐和连锁餐饮、南京市鼓楼医院、江宁区国资办、中小学校等几大集团做配送服务。

  (四)运营模式

  宜鲜美公司生鲜果蔬项目通过政府支持、企业实施的方式进行运作。具体来说,该项目是采取半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的,企业是项目运营的主体,政府是项目运营的监管者、服务者和顾问。项目与老百姓的菜篮子、餐桌直接相连,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和服务民生的导向。因此,政府部门以奖代补支持项目的运行,根据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资金补贴,主要是通过销量来考核项目的运营绩效,在项目实现一定的销量基础上,政府根据该项目中生鲜果蔬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给予一定补贴。通过此模式,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生存与发展,也使得城市居民得到实实在在地实惠和健康保障,政府则通过此项目更好地服务于居民的菜篮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马鞍山生鲜果蔬社区店建设方案

  马鞍山市作为安徽省东大门,经济较为发达,市民的思想观念较为先进。无论是在传统商业还是新兴电子商务领域,马鞍山市民的消费购买力都表现强劲且呈上升趋势,就拿网购而言,马鞍山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和职场人士开始将日常生活采购放在网上,逐步形成了网购习惯。另外,马鞍山自然条件优厚,所属的当涂县、和县、含山县都是农业大县、强县,农产品质量优良、品类齐全,在生鲜果蔬供应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鉴于此,“淘马鞍山”在借鉴外地成熟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马鞍山本地实际,积极策划生鲜果蔬进社区项目,将生鲜果蔬销售与社区管理相结合,服务社区,服务老百姓的菜篮子。

  具体的策划思路如下:

  (1)项目目的:以最终消费客户、社区居民为重点,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加快整合和优化供应链条,按照统一采购加工、统一标识形象、统一管理标准要求,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配服务,为广大居民提供新鲜健康、安全放心的优质食品。

  (2)项目运营流程:消费者通过网络、手机、社区终端触摸

  屏、电话等下单订购,由“淘马鞍山”联系本市农场、农业合作社进行新鲜采购、分类加工,并通过冷链物流及时顺利的把货发往社区,生鲜果蔬存放在社区店后,社区居民可随时下楼领取所购订单。通过此运营流程省去诸多中介环节,降低市民生活成本,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为市民提供有质量保障的新鲜、可口、无污染生鲜果蔬。

  (3)项目载体:生鲜果蔬项目载体主要是社区服务店。考虑到马鞍山市区较少,本项目不设中转点,直接设置市区服务站。公司精选一些社区,在社区提供一定场所作为生鲜果蔬社区服务店,提供生鲜果蔬、酒水饮料、特色南北干货、粮油米面等。生鲜果蔬社区店由“淘马鞍山”提供专业设备和用具,社区派出人员帮助生鲜果蔬的管理和发放,“淘马鞍山”给予人员和相关费用补贴。

  (4)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可采取政府采购模式,即由公司投资建设,政府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项目服务内容的采购,根据项目投资额及项目的实际销量进行奖励(补贴),让此项目成为政府部门为民服务的一项惠民工程。

  (5)项目特色:淘马鞍山生鲜果蔬社区店项目特色在于以电商为依托,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紧密结合。通过淘马鞍山统一的电商平台将供应商优质生鲜果蔬资源加以整合,并直接对接社区居民,实现聚少成多,真正体现互联网效应的魅力。相对于南京等大城市的类似项目,本项目结合马鞍山城区实际,对相关载体和流程进行精简,因此整个项目更为精致,成本上也大大减少,从而将最大的实惠让利于民。

  (6)项目意义:目前马鞍山市小区众多,仅仅依靠超市和菜场远不能满足市民日常食品采购需要,不少小区买菜并不方便,通过“淘马鞍山”生鲜果蔬社区店的建设,提供了新的买菜渠道,解决老百姓买菜问题,提高大众生活质量。“淘马鞍山”生鲜果蔬社区店的建设,不仅让居民享受到省心方便的买菜服务,也成为便民的窗口,成为企业和政府了解百姓所需提供了最直接的途径。

  四、项目已有基础与投资分析

  马鞍山市宁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专业从事网络营销的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络购物消费蓬勃发展的今天,公司通过“淘马鞍山”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着力构建一个从推广、展示到支付、配送、服务监管的区域性电子商务系统。

  目前,通过2个月的运营,“淘马鞍山”网站运营情况稳定,基本实现预期目标。网站注册用户约5100人次,活跃用户530人次

  ,日点击量最高达11000人次。在农产品这一块,目前商城共有110多种蔬菜水果销售,生鲜果蔬商家近10家,包括黄池蔬菜、二子水果、铜井土鸡、土鸡蛋等特色产品。而且,公司已建立起公益性质的社区服务平台,目前运营情况稳定,在市民中反响较好。对于生鲜果蔬进社区建立社区店的项目,公司早已酝酿策划,前期也到南京等地进行了考察,通过认真学习与研究,公司上下一致认为项目可行且具有客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整个项目需投资约270万,投资预算如下:

  (一)软件投资30万

  由于生鲜果蔬项目不同于普通商城商品项目,在购买、退换货等环节需要定制化的软件开发。另外,开发手机APP软件、在社区终端植入生鲜果蔬项目也需一定投资,据估算,整个软件系统开发投资约30万元。

  (二)硬件投资120万

  为了更好服务客户,提供居民生鲜购买的便利,并保证食材的信息安全,生鲜果蔬项目需要大量的硬件投资。主要包括物流车辆、冷链配送包装与设备、冷藏仓储设备等。

  (三)人员投资120万

  在项目建设期,为了使得项目成功运营,需要建设约40人的采购、物流配送和技术运维人员,以人均2500月薪计算,一年建设期内人员工资120万。

  五、项目所需政府协助

  由于生鲜果蔬项目是一个新兴事物,项目运作具有公益性、投资见效慢、运营成本高等特性,因此,项目建设需政府相关部门大力协助。具体来说,项目所需政府帮助如下:

  (一)场地支持

  淘马鞍山建设生鲜果蔬社区店项目,首要解决的是场地问题,而且由于该项目所建设的社区店数量较多、地理位置分散,因此希望民政、市容、社区等政府单位给予场地支持,在市内各社区挑选一些闲置的办公场所,支持淘马鞍山建设生鲜果蔬社区店。

  (二)宣传推广支持

  由于生鲜果蔬项目属于较为新鲜的事物,居民百姓对该项目的接受需要一定过程,而且,初期居民百姓对该项目可能存在一定疑虑和不信任,因此,希望政府部门对该项目给予宣传推广的支持。在各社区公共栏、社区网格管理系统等区域提供一定版块,帮助淘马鞍山宣传生鲜果蔬项目。

  (三)资金扶持

  生鲜果蔬社区店项目建设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初步测算,前期投资就达到数百万元,加上后期的维持和发展费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相当高,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希望政府对该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或项目的销售额,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

篇2: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20**年2月2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 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35号)同时废止。

篇3: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4)

  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

  (20**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影响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业和信息化、外经贸、邮政、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等周边安全控制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国际机场、火车站、出入境口岸、海关、人防指挥所、电信枢纽和邮政枢纽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控制区域范围由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安全控制区域范围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有关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报市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选址及周边地理环境的说明;

  (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选址和用途;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弱电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

  (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够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请人制定相关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准;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又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在审查决定中提出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国家安全机关对该建设项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市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建立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制,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已经建成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通过转让、赠与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时应当书面告知转让人、赠与人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建成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营者应当向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市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建立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制,并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审查决定建设的,由市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未经市国家安全机关检查合格,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市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市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经建成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通过转让、赠与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使用未向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已经建成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经营者未向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建或者已经建成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自接到市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予以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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