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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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

  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

  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3、被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4、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十一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察看;

  (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

  (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第十一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十七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1/2(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

  追究处理决定。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含)以上监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

  第二十一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10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该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需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收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中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除负责人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并予以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篇2:P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P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2、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因披露内容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要求,从而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交易所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3、违反保密条例,泄露了相关保密事项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4、大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6、关联交易行为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7、违反公司授权管理制度,不执行相关授权程序从而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8、因管理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公司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9、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问责程序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提交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处于以下处罚:

  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其的任免。

  第七条 问责申述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述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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