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出租房屋合同范本

1415

  20**年出租房屋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本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年*月*日

篇2: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八月二十一日

  鉴于四月十二日第13/93/M号法令对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引进了深入修改,故有必要对规范以该制度所建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规则作出修正及调整。

  因此,本法规以明确及在某些方面以崭新之方式确定公共行政当局在监督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合规范性任务中之职责,尤其是对分层所有人及对行使管理职能实体之违法行为,以评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预,或对财政及预算规则作出干预。

  另外,规定成立由大会选出之管理委员会,并赋予其广泛之行为权力,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分层所有人之利益。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法规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

  第二条 (门厅)

  楼宇应有一个称为门厅之空间,作为信件之递交中心及向分层所有人提供一般信息之中心,且在门厅内张贴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会议召集书、年度预算草案、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其它文件。

  第三条 (管理责任)

  一、在执行第一次分层所有人大会之决议前,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应由获土地批出之企业负责。

  二、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得直接管理楼宇之共有部分, 或在不转移其责任之情况下,与专门从事该等管理业务之企业订立提供服务之合同。

  三、提供管理服务之费用由澳门房屋司(葡文缩写为IHM)核准,但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必须于使用准照发出日之两个月前,将管理费用提案呈交澳门房屋司。

  四、如有正当之特殊理由,澳门房屋司得以直接判给之方式订立提供楼宇共有部分管理服务之合同。

  第四条 (监察权)

  澳门房屋司得监察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并要求履行所适用法律及规章所载之义务。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五条 (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

  一、澳门房屋司促进并安排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之举行,且向分层所有人宣传应了解之所有法律及规章。

  二、大会主席团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有澳门房屋司之代表、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企业之代表及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之代表。如有必要,应有翻译员在场负责翻译之工作。

  三、按座、大厦或屋村所组成之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一管理委员会,而该委员会之人数系按现有之分层所有人人数而定,一百以下由三人组成,一百至四百之间由七人组成,四百以上由九人组成。

  第六条 (平常大会)

  一、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及在公布第十一条f项所指之报告及帐目后,于第一季度结束前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上一历年之有关帐目及通过本年度之开支预算。

  二、由三名成员组成之大会主席团,如选择选举之方式,得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出。

  第七条 (召集)

  一、在举行会议最少二十日前,将召集通知书寄给各分层所有人,并将之张贴于门厅。

  二、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通知书,应载有举行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大会之议事日程。

  第八条 (运作)

  一、大会仅得于预定时间及有三分之一分层所有人出席之情况下运作,如大会议决,则得在比预定时间推迟三十分钟,且不管出席人数为多少亦得运作。

  二、如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大会仍不运作,视作在一星期后之同一时间及地点重新召*议,但在此情况下,不论人数多少大会亦得作出决议。

  三、决议由出席之分层所有人或其代表透过简单多数票作出。

  四、每一独立单位为一票。

  五、分层所有人如不能出席,得由受权人代表之;而授权书只须以信件方式致大会主席团,但该授权书应具被代表人经认定之签名。

  六、大会之决议应载于会议纪录上,并在十五日内于门厅公布,且以信件方式投递给所有缺席之分层所有人及澳门房屋司。

  第九条 (决议之争执)

  一、违反现行法律或规章之大会决议,得在任何出席之分层所有人声请下撤销,但该等分层所有人须未赞同该决议,并对该事宜所作投票曾作解释性声明;或在澳门房屋司之声请下撤销,但仅以澳门房屋司非为分层所有人之情况为限。

  二、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十日内,或缺席之分层所有人,自收到通知日起计十日内,得由其中一名或多名分层所有人,或由澳门房屋司,向管理委员会要求在二十日内,召集一次特别大会,以废止可撤销之决议。

  三、提起撤销之诉之权利自特别大会作出决议日起计三十日后丧失,或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六十日后丧失,但后者仅以未要求举行特别大会之情况为限。

  四、根据诉讼法,亦得声请中止执行决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管理职能)

  一、管理职能由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行使,或由为此而订立管理合同之专门实体行使。

  二、管理委员会欲与另一实体订立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合同,应于终止正在履行管理职责实体之职能之六十日前通知,并应指定转移权力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且应知会澳门房屋司。

  三、管理委员会具有本法规规定之权力,并获赋予执行大会之决议及在五分之一分层所有人要求下召集特别大会之权限。

  四、对澳门房屋司及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而言,管理委员会代表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管理行为)

  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之管理行为如下:

  a)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并存放于本地区之专门机关;

  b)收取本法规所定担保之相应金额;

  c)结清公共区域及电梯运作所引致之水费及电费;

  d)向分层所有人收取第二十二条所指开支之份额;

  e)对于已支付应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且在本法规内规定之费用,有权要求其偿还;

  f)每年二月前,应在门厅张贴上年度有关管理之报告 及帐目。

  第十二条 (管理之一般义务)

  管理之一般义务尤其为:

  a)使分层所有人履行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义务;

  b)使分层所有人为其独立单位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如分层所有人尚未投保或续保,有权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保险费金额;

  c)为楼宇之公共设备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

  d)实施楼宇共有部分之维修工程;

  e)不论是否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亦得在独立单位内实施对楼宇安全及居住性必不可少之工程,但仅以分层所有人接获通知后,拒绝实施工程者为限;

  f)使消防设备、电梯、水泵及其它公共设备保持良好 之运作状态,并与专门企业订立合同以提供技术及养护服务;

  g)注意楼宇公共区域之照明,并进行必要之维修及更换;

  h)清洁公共区域,以保持良好外观及清除所有障碍物;

  i)按预定时间提供收集垃圾之服务,并将之存放于楼 宇之垃圾收集箱内,但仅以楼宇没有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j)安排及实施门厅之服务,注意分层所有人之安全及 其财产之安全;

  l)在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电梯;

  m)将影响楼宇结构或主正面外形美观之单位改动情况,通知土地工务运输司;

  n)透过在门厅张贴或其它认为方便之途径,向分层所有人宣传本法规之规定及不遵守规定可科处之处罚;

  o)应向澳门房屋司举报违反本法规之情况,以科以罚款。

  第十三条 (检查权)

  一、管理实体为检查之目的,得进入楼宇之任何部分,但进入独立单位须获分层所有人之许可。

  二、不获分层所有人许可进入其住宅之情况,可透过普通管辖法院之许可弥补。

  三、检查之目的如下:

  a)检查是否有必要进行共同利益之工程;

  b)检查是否遵守本法规及有关水、瓦斯、电、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之运作及安全之其它法规。

  四、如检查后须实施工程,则应与分层所有人就进行工程之日期及每日工作时间达成协议,以尽量减少所带来之不便,但须考虑实施工程之紧迫性。

  五、如不能达成上款所指之协议,则澳门房屋司有权限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定出进行工程之日期。

  第十四条 (对分层所有人之约束)

  管理实体在执行本法规时所作出之行为及决定对分层所有人具约束力。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

  在不影响有关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之法律所定权利之情况下,分层所有人之权利为:

  a)在收到钥匙后,仔细检查单位,并将所发现之异常情况通知管理实醴;

  b)在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之成员;

  c)直接或透过管理委员会向管理实体呈交有关其所提供之管理服务之适当及有依据之声明异议;

  d)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时,则直接向澳门房屋司呈交声明异议;

  e)按本法规之规定,促使召集特别大会;

  f)在收到澳门房屋司就有关违反本法规之举报而作之 通知后十日内,呈交答辩书。

  第十六条 (分层所有人之义务)

  一、分层所有人之义务为:

  a)缴付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

  b)根据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其所拥有之单位数目之比例缴付楼宇共有部分之费用;

  c)在收取单位之钥匙时,应缴付相等于两倍共有部分管理月费之担保金;

  d)在收到有关独立单位之钥匙后一个月内,以购买单位之实际价格,订立火灾保险合同,并应于订立合同或合同续签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呈交予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如不递交该等副本,则须向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缴付由其代为订立之火灾保险合同之保险费。

  二、分层所有人亦有义务遵守管理实体之规定,尤其是:

  a)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垃圾并将之装入塑料袋或管理部门指定之专用容器内而置于各独立单位门口,但仅以楼宇无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b)不得将垃圾?出窗外,亦不得将之倒于公共区域及电梯内;

  c)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存放及堆积物品;

  d)不允许十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在无成人陪伴之情况下乘坐电梯;

  e)不得使用由于其性质可能对共有部分之安全,或卫生造成危害之物品;

  f)在单位内不得饲养对分层所有人造成滋扰之家畜;

  g)不得改动外窗及外墙;

  h)不得装设不符合澳门房屋司所定标准之安全花栅及晾衣架;

  i)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安装空调机及抽气扇;

  j)不得在楼宇之门及外墙,以及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告 或广告,但在用于商业活动之区域及不影响市政条例关于此方面规定之情况不在此限;

  l)不得在有关独立单位内实施可影响楼宇结构,或瓦斯、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良好运作之工程。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科以之罚款)

  一、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d项至i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2,000.00元;

  b)不遵守第十二条1项及m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a、b及c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职责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三、在六个月内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可构成科处罚款之事实者,罚款额应加一倍。

  第十八条 (对分层所有人科以之处罚)

  一、对分层所有人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a、b、e、g、h及l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1,000.00元;

  b) 不遵守本法规之其它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元。

  二、如不履行者为金钱债务,罚款金额相当于债务之金额。

  三、如连续违反不作为之义务,罚款额按日计算直至违反该义务之行为终止,或直至回复遵守不作为之义务之情况。

  四、除科以罚款外,违法者亦应负责赔偿对其他分层所有人所造成之损害。

  第十九条 (罚款之科处程序及其缴付)

  一、澳门房屋司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反本法规之行为时,应通知违法者于十日内呈交对该举报所载事实之答辩书。

  二、如所呈交之答辩书与事实根本不符,澳门房屋司应进行简易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三、罚款之科处属澳门房屋司司长之权限,而对科以罚款之决定得由违法者或被科以罚款者提起司法争执。

  四、澳门普通管辖法院对上款所指之上诉之审理及裁判具有管辖权。

  五、如自应缴付日起计十日内,不缴付罚款者,适用有关以费用及罚款之民事执行诉讼之制度,并以科处罚款之批示证明作为执行名义。

  第二十条 (屡次不遵守)

  如屡次不遵守法定管理义务,澳门房屋司得促使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以替换共有部分之管理实体。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

  一、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必须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历年之管理预算呈交澳门房屋司及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

  二、列出可预见之收入及开支,开支项目内应载有经管理实体及管理委员会协议,并由分层所有人大会通过之支付提供管理服务费用之负担。

  第二十二条 (分层所有人之负担)

  一、共有部分之开支由每一分层所有人按比例支付,并包括:

  a)确定及固定开支:有关提供清洁及保安之服务费用,公共设备(如电梯、水泵、天线、对讲机及防火设备)之保养费用,公共设备及楼宇公共区域之火灾保险费用,以及管理企业固定服务费用之份额;

  b)确定但可变之开支:公共区域之水电费用;

  c)不可预见之开支:未包括于公共部分及公共设备保养及维修合同内之维修工程风险可能引致之费用。

  二、经分层所有人大会协调之每月所给付之固定金额,用作支付上款a项及b项所指之费用,且应于每月十日前缴付,并收取收据。

  三、本条第一款c项所指为非常开支,并应于接到付款通知后三十日内缴付。

  第二十三条 (准备金)

  一、设立准备金以支付不可预见之高额开支,尤其是维修楼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设备之开支。

  二、准备金包括:

  a)根据本法规对分层所有人及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所科之罚款所得;

  b) 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由分层所有人缴付之担保金;

  c)营运年度之决算结余。

  三、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确定拨出部分准备金金额,作为支付第二十二条第一款c项所指之开支。

  第二十四条 (负担之调整)

  通过每月给付调整之事宜,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于每年经考虑预算提案及估计营运之结余后为之。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存之土地批出合同)

  一、本法规之规定不终止在其开始生效前所订立之用于建造房屋之土地批出合同内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权利及义务。

  二、如发现不提供土地批出合同所规定之服务,澳门房屋司或管理委员得作出干预及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二十六条 (补充法律)

  本法规未规范之所有情况,得补充适用《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5/85/M号训令。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篇3:个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个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

  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3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33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34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3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3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37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通知

  第39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

  第40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41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42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43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44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 索赔

  第45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46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47条 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同第45条含义)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48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6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49条 甲?a href=http://www.pmceo.com/wygw/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讲话春贤级ń桓斗课莞曳剑杂馄谥掌鹈咳障蛞曳街Ц段ピ冀鹑嗣癖?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50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51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53条 本协议?ot;?ot;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ot;?ot;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ot;?ot;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萷;  乙方签字:(承租人)

 ‘p;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电话:

  时间:

  时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