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OTN技术对电力通信网建设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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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OTN技术融合了当前电力通信技术的优势,能够满足我国电力通信网络发展的需求,这一技术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OTN技术属于现代化信息传输技术中的重要内容,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且能够满足人们对于信息通信传输的要求;因此,电力企业需要熟练掌握OTN技术的相关概念、特点以及这一技术在信息通信传输领域中的应用情况,不断进行创新改革,使OTN技术能够在较好地服务于电力通信网。

关键词:电力通信网;建设;OTN技术

1、引言

在当前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电力通信行业的发展前景也较为良好。在电力通信行业发展的过程中,OTN技术属于较为新颖的技术,且应用较为广泛。科学合理地应用OTN技术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也能够提升通信网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加强电力通信网中OTN技术的应用,现实意义十分显著[1]。

2、OTN技术的内容分析

OTN技术又称为传送网组网技术,OTN技术能够在子网内部实施全光处理,在波分复用的作用下实施大容量传输处理,使各种业务适配介入成为可能。通常情况下,OTN技术分为光信道层、光复用段层以及光传输段层等层次,这项技术在大颗粒交叉调度方面的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有效保证大容量交叉调度和质量等,在其推广应用时,使用核心骨干层面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发展趋势[2]。

3、OTN技术的具体应用

3.1网络定位

在OTN技术实际应用过程中,其本身具有的特点和优势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大颗粒有效交叉调度等方面。因此,可以将这一技术直接应用在核心骨干层中,尤其是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OTN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前景较为良好。应用OTN技术时对交叉的要求较低,自身的实际应用范围较大,并且逐渐向更低的网络层次下沉[3]。通过OTN技术在当前阶段应用的情况观察和分析,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OTN技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其本身接入层能够直接进行传输网络结构构建,针对电力系统而言,当前需要将重点放在骨干层的网络上。

3.2光电混合交叉组网

光电混合交叉组网模式本身具备电层处理过程的应用优势。在具体应用时,不仅能够适应各种业务的要求,而且还能实现光层与电层之间的联合调度。从实践方面来说,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为光电联合调度的灵活性较高,且自身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4、OTN技术在电力通信网中的应用

4.1组网结构

多数业务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通信网络对系统节点实施必要的调节控制处理,在调控过程中,通信网络也在不断发展。多数业务在这一基础上存在一定的数据连接点,数据之间的连接点存在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进行调控时存在一定的难度。而通信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也易造成电力通信网络问题。OTN技术在具体实施时,其本身是对组网结构的技术有效应用,能够不断优化和组合处理网络通信结构,对节点实施较为科学合理的分配处理,并且在实施调控时,能够提升网络通信节点组合的稳定程度,使得网络通信安全更高。OTN技术在合理调控的情况下,网络通信业务职权本身也具有较为明确的特点,使得网络通信结构在这一基础上能够调整自身所具备的组合模式[4]。在OTN技术对组网结构科学合理调整的过程中,网络通信技术也具有较为良好的发展趋势。

4.2设备选型

在OTN技术具体实施时,其中的技术设备具有明显的优缺点,网络通信员在不同阶段中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选择。在选取设备型号时,工作人员需要明确不同选择条件。从核心节点的方向出发,使用光电混合类型的OTN技术交叉设备等类型,核心节点业务本身存在着较为庞大的数据数量,在实施复杂运算时需要应用OTN技术进行相关的设备选型。

4.3网络保护

OTN技术能够保证网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对光层与电层的保护作用较为突出。在电力通信网运行过程中,其智能化网络也能实施一定程度的保护。ODUK网络系统主要使用垫层交叉的方式对网络系统加以保护。点和点的相互作用也需要保护,不同的网络运行状态,对某一个节点和多个节点也具有不同程度上的维护;并且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不断的发展。

5、OTN技术在电力通信网中应用的作用

OTN技术属于电网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电力通信网络需要具有专业性和可靠性等特点,在具体运行时需要严格要求其运行规范。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受发展能力和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电力通信网络在有效构建和运行时存在明显差异,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了环网的数字化和光纤化;而少数地区需要加快电力通信网的建设。利用OTN技术的兼容性,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电力通信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缩小全国各个地区的发展差距,对我国电力通信网络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需要逐渐提升电力通信网的兼容性,促使电力通信网络得到更好的运转,提高端口之间运行效率,扩大电力通信网覆盖面积。

5.1应用OTN技术的组网模式提高端口之间运行效率

OTN技术在技术功能整合和发展的基础上,其本身在技术缺陷规避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影响。在使得技术和设备之间融合发展时,需要构建比较有效的通道,保障通道的安全性,使得线路运输的质量和效率等得到有效保证。这一功能主要在组网模式应用的基础上得以实现,OTN技术的组网模式能够使端口联动和传输的效率和质量得以改善,提高管理的效率。OTN技术在电力通信网应用时,将其设置到汇聚层和骨干层,从而保障线路传输的稳定性。OTN技术是在具有颗粒大和在设备搭建便捷的优越性基础上得以有效实施,并且其本身具备的宽带网等网络设备也能够对不同业务的协调提供有利条件,不同的业务在实施具体传输处理时,具有的重合概率会逐渐被缩减,对优化电力通信网存在着重要影响[5]。

5.2应用OTN技术的分层模式扩大电力通信网覆盖面积

在网络通信工程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通信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促使网络通信群体增容的趋势更加明显,将OTN技术应用在电力通信网中,能够为电力通信网覆盖范围扩大奠定基础,OTN技术的分层模式在具体应用时,主要是环形或逐步分层模式等,需要将用户群体的选择作为依据,需要提高网络交叉连接的灵活程度,OTN技术在电力通信网中的应用能够使得网络结构保护方式得到优化和发展[6]。

6、结语

当前人们已逐渐认识到OTN技术具有的优越性,具备的光网技术和基本线路技术的符合性技术可以在电力通信系统中得到有效应用,从而提高电力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电力通信网的运行效率和容错能力。

参考文献

[1]石际.关于应用OTN技术对电力通信网的网络优化[J].电力大数据,20**,21(6):82-86.

[2]刘丽.OTN与PTN、SDH技术在电力通信网的应用[J].中国新通信,20**,20(4):83.

[3]赵景隆,赵豫京,郭昊.OTN在电力通信网中实现SDH光路自动迂回的研究与设计[J].电力信息与通信技术,20**,16(1):121-125.

[4]陈文刚.OTN技术在电力通信网中的应用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1):27-28.

[5]郭立玮.OTN技术在电力通信网中的应用及相关问题研究[J].数字通信世界,20**(9):145.

[6]郝向新.OTN技术在电力通信网中的应用[J].中国信息化,20**(6):84-86.

作者:刘芬 刘灿 赵婷 王婕 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公司

篇2:枣庄市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15)

  枣庄市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枣庄市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术平

  20**年2月3日

  枣庄市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促进移动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基站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铁塔、机房、管线、杆路、电源、空调等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等设备设施。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通信设施经营许可,获准建设、维护、管理通信设施的单位。

  第四条 市经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设通信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通信设施规划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通信设施运营单位统一实施。

  第七条 市经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信设施运营单位,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电信专项规划,且将该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道路网系统规划及其他各规划相衔接,并做好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电信专项规划将通信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项目配套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同步建设。

  第九条 通信设施建设前需经市经信部门批准;建成后,经市经信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条 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资格,依法在资质或者资格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通信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活动。

  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通信设施建设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保障基站站址及通信机房等建设用地指标,加快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积极协调土地征用和权证办理相关工作;

  (二)环保部门:简化通信设施建设环评手续,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物业公司应协助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做好选址协调及建设维护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干扰、阻碍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建设维护通信设施;

  (四)供电部门:在具备条件的范围内保障通信设施市电引入,积极配合办理电力增容手续,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和投资主管部门在住宅区、商住楼、办公楼、铁路、公路、道路、机场、车站等公共设施项目的审批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统筹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求,建筑物内的通信设施配套资源(包括机房、基站站址、管道、桥架、入户光纤、室内分布系统、供电等)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住宅区及商住楼的通信设施配套资源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市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对未按要求备案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应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并对设施建设维护提供便利。商业、住宅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需求,支持通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因通信设施规划调整确需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产权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与其他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通信设施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车站、铁路、公路、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等交通设施及水、电、气、暖等管线设施,后于通信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因规划调整确需迁移通信设施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通信设施修复费用及因通信设施损坏引起的相关责任。

  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需要。对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的,相关部门应当和通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章 监督与保护

  第十六条 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通信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有权制止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除、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依法设立的通信设施。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情况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种植树木(含行道树)等高杆植物应当与通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新建通信设施,对安全距离范围内的高杆植物,通信设施运营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补偿后,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剪,确需砍伐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砍伐。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再行种植高杆植物的,通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由通信设施运营单位予以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对再行种植的高杆植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设施;

  (三)在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四)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爆破、堆放或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非法盗用通信设施生产用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或通知通信设施运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破坏通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在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改变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废旧通信设施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及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阻碍通信设施建设,破坏、盗窃通信设施以及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通信设施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的;

  (三)阻碍通信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通信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挪动、损坏或者改变警示标识的,行为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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