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中学法治进校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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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法治进校园”工作总结

20**年,.中学认真贯彻落实《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开展“法治七进”活动的实施意见》,把法律教育纳入教学工作各个环节,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了“法治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主要工作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全校中广泛宣传法律进校园活动的重要性,在活动中,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首先将法律教育融合到学校师德师风教育,利用全校教职工集中学习和党员学习,加强对广大教师的法律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切实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师德建设的工作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是以教育教学为中心,遵循青少年教育规律,切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进学生,大力开展校园法律建设,法律教育进课堂,法律意识进头脑,引导全体教师和全体学生形成诚实守法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操。

二、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

开学初,制定本学期安全制度与措施,把安全教育与防范渗透到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了办学行为。各年级、班级在政教处的组织安排下,召开了班主任会议重点强调布置,各班纷纷开展了以“法律知识进校园”为内容的主题班会,并出了一期墙报,同时落实各年级、班级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完善“校园警务室”、加强综合治理

政教处紧密联合“校园警务室”,协助门口保安,及时清理校园周边的小商小贩,打击校园周边社会闲杂人员,不断净化校园治安环境,以创建“平安校园”。同时,我们还邀请交警大队有关领导和“法制副校长”为全校师生做“法律知识”和“中学生如何防盗防骗、维护自身安全”的专题报告,提高了学生的自我安全防犯意识。还组织学校文明监督岗的师生在校园附近的十字路口,协助交警人员进行执勤,从而提高了学生道路安全意识。

四、利用多种平台、加强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学校的黑板报、墙报和横幅标语等多种平台,大力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创建工作为宣传重点和中心任务,切实提高了广大师生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认同率。组织学生开展“志愿者”活动,到街道和社区主动打扫卫生、捡拾垃圾,从而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使大家爱护城市公共环境、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积极自觉地投入到环境保护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工作中去。

“法治进校园”教育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活动有计划,有专门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能做到定期总结。我校的每个人都积极的投入到活动中,通过活动,提高了我们自身的道德素质,提高育人的本领,也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

篇2:物业纠纷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物业纠纷治理的法治化问题的研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也日趋增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从审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剖析物业管理纠纷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有所裨益。

  一、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解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成为影响住宅小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纠纷以案件数量多、矛盾调处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逐步凸显。引发物业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向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有关,也与业主过于任意、频繁地使用物业合同抗辩权有关,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深层次因素。

  1、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与业主期望值差距较大。少数物业公司角色错位,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业主权益,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部分物业公司对其员工的业务培训不足,缺乏科学服务的工作技能,行为失范,方法简单,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不满。小区业主较为重视服务细节,在投诉服务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反馈或解决后,多数业主选择通过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由此引发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的大量纠纷。

  2、房屋质量纠纷与物业服务纠纷交叉影响。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管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等等,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完毕后一走了之,将工程质量、小区规划、售后服务等问题扔给物管公司。多数物业欠费案件,原告均系因房屋质量瑕疵引起纠纷或向开发商投诉无果后,要求物业公司负责修理,而物业公司并无足够人力或资金修理房屋结构性缺陷,导致业主拒缴物业费,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3、部分业主缺乏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观尚未完全确立,尽管部分业主已感受到了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优越性,但也有部分业主还未真正理解物业管理,造成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服务和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一些业主对自身责任意识不够,一旦物管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就拒交所有费用;少数业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的治安职能、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都归结为物业管理责任。同时,业主委员会由于选任程序、职责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很好地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甚至有的大型小区同时存在若干个业主委员会,各行其是,职权交叉,成为深层次矛盾的诱因。

  4、物业管理纠纷非诉协调化解机制欠缺。物业纠纷诉至法院后,经过法官的调处,大多数案件均能得到有效的化解,这说明如果有较为健全的协调化解机制,物业管理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诉外化解的方式解决。但法庭审理中亦发现,许多欠费业主表示,物业公司起诉前从未催缴或沟通。一些小区物业欠费纠纷多发,但缺乏基层组织介入协调化解,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二、关于应对物业管理纠纷的对策建议

  1、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源头预防纠纷产生。一是宣传科学消费观念。开展物业服务合同专题法律知识宣传,使业主认识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源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避免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二是搭建多方对话平台。将业主自治纳入社区民主建设范畴,以业主委员会为桥梁,促成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对话,了解业主实际诉求,回应其合理要求,消弭双方分歧,促成平等、协商、合作关系的建立。三是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物业纠纷预警控制网,发挥好风险排查、释法明理等作用,对小区纠纷隐患和物业管理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进行法律指导,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产生。

  2、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增强纠纷化解实效。一是建立小额诉讼模式。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物业费的案件,特别是在双方对拖欠金额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采取小额诉讼模式可以快审、快执,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此种模式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系一审终审,没有上诉这一程序,能够起到将矛盾快速化解在一审的效果,防止矛盾扩大化。二是畅通便民诉讼渠道。

  安排专人在午间、晚间及双休日上门送达、调解或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尽可能以快速、经济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三是推行巡回审判方式。对物业服务公司集中起诉业主的案件,应在全面掌握业主的诉求,对业主有抱团对抗物业公司倾向的,应选择一两起案件到相应小区进行巡回审理,力求通过个案化解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的矛盾,为后续纠纷化解树杆立标,同时对其他业主也起到示范作用,避免大量该类纠纷诉至法院。

篇3:以法治思维为本引领物业服务消费

  以法治思维为本 引领物业服务消费

  物业服务成为当下社会的新兴行业,由于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需求不平衡,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对20**年至20**年受理的物业服务类案件进行梳理,剖析案件特点和总结问题,从源头化解纠纷。

  一、物业服务类纠纷的特点及成因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自20**年以来共审结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946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拖欠物业费为主要类型,同时被告多为业主且败诉居多。

  1.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极易产生矛盾。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有权单方面指定物业公司、确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拟定,约定时间一般较长,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给付人为购房业主,收取人为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而物业费交费标准的确定人却不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开发商,这存在着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发挥其管理职能。有的小区由于多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有的小区多年不召开业主大会,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良莠不齐,作用发挥不理想。业主委员会工作条件差,经费来源无法自行解决,多数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场所。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业主难以有组织地参加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

  3.物业公司服务标准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由于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尚处发展初期,均未形成分类全面、系统具体、指标明确的物业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且该行业本身存在项目多、标准难以量化等特点,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服务品质的认识分歧严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与当初的承诺、宣传有较大出入,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在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中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埋怨业主过于挑剔。这使得法院在处理物业纠纷时,对物业服务水平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

  4.物业收费支持透明度不够。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物业收费的标准特别是支出项目一般不向全体业主公开,导致业主怀疑物业公司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进而产生拖欠物业费问题。因未实际入住、开发产生噪音等因素,部分业主拒缴或少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不同意;有的小区有一些商业用房,会有出租收益,业主要求降低物业费,却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

  5.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缺失。目前有关规范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义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义务,但在具体实践中,却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该如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如何有效的实施监管等,使得各级部门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职能。

  二、物业服务类纠纷的审理难点

  1.息诉难度大。纠纷的起因通常是物业费缴纳、物业管理质量等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会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涉及切身利益,持续时间长,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积怨较深,情绪对立,矛盾尖锐,业主之间会互相影响,导致调解难度加大。

  2.送达法律文书难。送达法律文书难应当说是由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小区的业主因种种原因并未实际入住;二是很多业主白天家里没有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送达的难度;三是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起诉抵触情绪较大,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

  3.业主抗辩类型多、举证意识差。由于业主对物业服务责任范围、服务标准的不清楚,导致只要认为是物业问题未得到解决,均以不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服务公司。诉讼中,业主抗辩的事由杂乱,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即包含合同关系,也有侵权关系,还有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关系,并且针对责任主体不明。

  4.违约及违约程度难认定。有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服务没有制定明确、规范的标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对是否违约都各带有自己的主观评价因素。

  三、物业服务类纠纷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以合同方式明示物业消费权利。物业服务公司要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物业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业主要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裁判物业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2.以业主委员会为载体表达物业消费需求。要增强业主的自治能力,使业主了解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3.以法治思维维护物业消费权利。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应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的意见;空置房、一楼电梯用房的物业费标准、配套用房的权

属及登记等问题,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给予明确细致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涉及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新旧物业间的移交工作,包括物业用房、配套设施及设施设备的性能、物业费用、小区的档案资料等。

  (课题组成员:陈建峰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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