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教职工小区服务中心护卫部巡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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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小区服务中心护卫部巡更制度

  1.0目的

  全方位监视巡查管理区域,保证辖区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2.0适用范围

  服务中心所有护卫队员。

  3.0制度

  3. 1 巡点时间根据各个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

  3. 2 巡楼护卫队员乘电梯到天台,从上至下认真仔细的巡视一遍,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班长,做好值班记录(上天台后必须从楼梯逐层巡查至最底层)。

  3. 3 巡查电梯机房和水箱等门边暗角,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和维修人员取得联系,力争尽快处理,并做好记录。

  3. 4 巡查每层楼时,要用眼睛多看有无异常情况,耳朵多听有无异常响动,鼻子多闻有无异常气味等。当发现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室内冒烟并伴有焦糊味;歹徒撬门行窃行凶;可疑人员在楼道徘徊;室内有水溢出门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门大开,呼叫无人应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室内有打闹、哭叫、呼救声传出时,应立即采取行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 5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巡逻时要仔细检查房屋主体、公共设施和消防、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若有损坏或异常情况要填写故障通知单,情况严重的要立即报告班长或部长及时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

  3. 6 仔细巡查各机房重地,包括:发电机房、水泵房、高低压配电房、消防控制中心等重点部位,发现不安全因素,迅速与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消除隐患。特别是暴风雨等恶劣天气期间,更要加强巡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 7 一旦发现有形迹可疑人员、斗殴事件或醉酒者、精神病人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做好值班记录并上报。

  3. 8 巡点时间与计划时间偏差10分钟内为正常,超过此限度记为提前或迟到。

  3. 9 巡点时间与计划时间偏差20分钟以上为巡检记录无效,按漏检处理。

  3.10 如一个班次内巡检期间迟到(早到)累计超过两次,不得漏检或未巡查,特殊情况由班长签字认可,但一周内班长认可权限不得累计超过三次。

  3.11 巡点行进路线根据各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

篇2:小区外垃圾桶失窃,护卫该不该担责之案例

  诉说委屈

  垃圾桶掉了,护卫面临罚款

  昨日,记者闻讯赶到双流长江路三段学府嘉苑小区时,只见七八只垃圾桶并排摆放在离小区大门二十米开外的自行车道上,一条粗大的铁链将几个垃圾桶死死捆住并上了锁。“垃圾桶摆在小区大门外,我们平时只顾看护小区内的安全,根本不知道它还属于我们的照看范围。”护卫队员陈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和兄弟们的不满。他称,本月22日,自己供职的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柏主任突然宣称,摆放在小区外的十多只崭新的垃圾桶21日晚被盗了3只,因为当班护卫队员看护不力,柏主任口头表示要对当晚值班的一名护卫队班长和九名护卫队员做出经济处罚,分别扣罚班长100元,另外九名护卫队员每人50元。对此,护卫队员们感到非常委屈,“一方面,公司从来没有告知我们摆放在大门外的垃圾桶要由我们负责看管;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清楚垃圾桶是不是真的丢了,丢了几只。”护卫队员认为,在公司事先没有明确交代的情况下,护卫队员们不应该对小区外的盗窃事件负责。护卫队员坚决地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对我们进行强行罚款的话,我们只能集体辞职。”

  物管解释

  说罚款,只想警醒护卫队员

  物管公司柏主任称,摆放在小区门外的垃圾桶是由物管公司出钱购置,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的,是小区的公共设施,理所当然属于护卫队员的看护范围。失窃事件发生后,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将剩下的垃圾桶上了锁。柏主任否认了护卫队员所说的“没有提前告知垃圾桶属于管理范围内”的观点,并称可以提供票据证明公司当初购置的是十几只垃圾桶,而21日晚确有3只失窃。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部经理蒋莉向记者表示:“当初柏主任说‘罚款’只是想吓唬一下护卫队员,以起到警醒的作用。但在护卫队员对此处理办法提出异议后,公司并没有强制执行。”蒋经理称公司将与护卫队员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此事。

  律师点评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陈红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因职工过错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要求职工个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用人单位行使权利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单位存在财产损失,二、该损失系职工过错造成,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本纠纷中,除非物管公司能够证明现有财产损失的存在,并能充分证明已告知护卫队员小区外设置的垃圾桶属于职工看护范围,才能认为垃圾桶被盗系职工不尽职所致。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

篇3:访客无理取闹护卫员怎样处理?


去年9月12日15时40分,一访客到租住在某花园A栋的朋友家取VCD机。在他携机欲出大堂时,大堂护卫员礼貌地请其办理有关放行手续。谁知他竟勃然大怒,破口大骂,随后赶来的他的楼上朋友还动手打了护卫员一拳,随手又撕破了护卫员的衣服。巡逻护卫员闻讯赶来制止,两人撒腿便跑,藏匿起来。

管理处领导得知后, 首先冷静、客观、公正、全面地了解情况。通过听取当事人和知情者的情况介绍, 调看大堂出入口的现场录象, 查阅业主住户的档案资料,确认应由住户和访客负全部责任,而住户又为业主的雇员。

然后管理处约定时间,请业主委员会主任、辖区民警和业主一起协商解决这一问题(类似问题请业主委员会主任参与处理是管理处明智之举,参与处理也是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所在)。管理处详细介绍了事情经过,并列举了人证、物证,各个方面一致认为管理处的管理工作认真严谨,大堂护卫员处理问题并无任何不妥,应当得到大家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住户和访客要对这件事的一切后果负责。

事情很快就有了圆满的结局:肇事者当众向护卫员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了扯破衣服的损失。

点评:对一些人无理取闹,不能不了了之。不了了之既会挫伤我们员工的积极性,又会助长不良现象。但我们自己独自处理,有相当难度。而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得多。

业主请求帮助驱赶室内人员怎么办……

一日,某小区某业主王先生火急火燎地来到物业公司。一进门就大声叫喊,要物业公司帮忙,说他家原来那伙装修工人赖着不走,不让别人干活。保安工作主管一面安慰业主不要着急,一面安排护卫班长先到现场。

随后,保安主管陪王先生一起回家。只见业主房内有七八名装修工人和一名工头,另外还有一名被业主称为工头相好的女子。该女子情绪激动,百般纠缠。主管反复劝说数十分钟仍然无效。这时,业主强烈要求管理处帮助把人请出家门。

在此情形之下,护卫员们听从了业主要求,动手推拉那名女子出屋,当即遭到漫骂,但护卫员们坚持骂不还口,非常理智(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你不仁我就不义,否则有理也会变成无理)。其他几名装修工人也被劝出房间。那名女子被请出房外后,变本加厉,污言秽语跟业主对骂,并辱骂护卫员,还恶人先告状,拨打110报警。

110到后,该女子态度仍很蛮横,毫无收敛之意,还与业主动了手。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110将该女子与那名工头一起带离现场,其后,王先生和保安主管也被叫到派出所作了问询笔录。一场*总算平息。

然而,没想到事情过去两月后,该女子将业主王先生作为第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恢复名誉(倘若当初在劝说其离开房间无效时,我们主动请有关部门来处理,事情的结局是否可能更好些呢?)。后经法院判决:此事物业公司无过错。

点评:业主是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物业公司不能漠视他们的要求。但对他们的要求,还是要先掂量掂量是否正当。凡属正当的,都应当尽力襄助。不过,襄助过程中要注意遵照法规行事,避免“帮了人家、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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