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车辆进入、放行工作细则(小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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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进入、放行工作细则(小区适用)

  1 车场值班员负责车辆进出、收费、登记控制,检查车辆是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2 值班员应站立向进出停车场车辆的司机敬礼。

  3 发放车辆出入证给司机后,开启道闸,指挥车辆驶进停车场停放,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或进行电脑登记,对进场车辆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司机。

  4 对持有停车卡车辆,应核实停车卡的有效性、相符性,对卡与车辆不符或无效卡按规定收费。

  5 出口值班员待离场车辆停稳后,向司机敬礼,核对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姓名、相貌与档案记录,回收车辆出入证,收取停车费,出具收费票据,开闸放行,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6 政策性免费车辆、公司领导批准免费车辆、停放时间不足以收费的车辆在离场时不得收费,应在《车辆出入登记表》“备注”栏予以说明。

  7 系统自动控制的停车场出入口,车辆进出时,值班员应先向司机敬礼,待司机刷卡后,进行电脑资料核对,确认无误后起杆放行,车辆进出后即将道闸关闭。

  8 对与记录不符、无卡、可疑的车辆不予放行,报告主任或班长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车辆强行离场。主任或班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复核有关记录,听取司机的澄清说明,查阅车辆档案,核实驾车者相关证件,经验证驾车者为车主的,应将该车主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说明留存,车主签字确认、收费后即可放行,再由班长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停车场值班交接班登记表》上。必要时向管理处经理汇报情况或与巡警取得联系。

  9 对强行冲卡或弃车逃离现场的疑犯,应扭送或报公护机关处理,军警牌照车辆报相关主任部门处理。

  10 车辆进出高峰段,保安班长应护排足够人力采取措施控制车辆进出秩序,防止车辆丢失。

  11 附表

  11.2 《停车场值班交接班登记表》

  停车场值班交接班登记表

  年 月 日 班 岗: NO:FM-RW528

  交接人 接班人

  值班记事:

  交接事项 对讲机 部、 锁匙 把

  胶木棍 根、 停车费 元

  手电筒 把、 票 张

  备

  注 主任签字

篇2:无证放行车辆停车场全额赔偿


小偷略施小计,“丰田”车即在停车场被盗,法院裁定,是停车场的过错导致车辆丢失,停车场理应赔偿。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2日晚8点,大厦业主胡凯一如既往地开着他那辆丰田车回全心大厦,经过小区出入口时他也习惯性地从门卫处领取了10号出入证,并将车子停在*近自行车棚一侧的第二个车位上,因为胡凯自1996年起即以每月100元的费用向全心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了该车位的使用权。然而,第二天上午10点,当胡凯准备驾车外出时发现车子不翼而飞了。经询问昨晚当值的停车场保安员陈某,称前一天晚上,胡凯的丰田车开出全心大厦时,他向司机要出入证,司机说出去接人,五分钟即回,陈某便没有多问即将该车放出。

事件发生后,胡凯分别向辖区派出所及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全心物业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拒绝,为此,胡凯愤然以全心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他向被告按月缴纳的是车辆保管费,应视为双方订立了有偿保管合同,当他经过门卫登记,领取了出入证并将车辆停放于指定车位时,保管人即开始负有保管义务,按车辆出入证注明的注意事项的规定:“汽车驶出全心大厦须交回此证方可放行”,但该公司负有保管责任的保安人员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违反车辆出入之规定,将车辆放行,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对丢车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价值40万元的丰田车一辆。

被告答辩:

全心公司认为,该公司并未与胡凯订立车辆保管合同,胡凯缴纳的是场地租用费,不是车辆保管费,全心公司对胡凯车辆丢失不应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庭审之前,法院委托某评估所对该失窃车辆作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按规定向被告申请在全心大厦小区内获得停车位一个,并按月向被告交纳车辆保管费100元,几年来驾车出入全心小区均按规定领取和交回出入证,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车辆保管关系,被告对在全心小区内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原告的车辆被人驶出全心大厦时,被告的执勤保安人员未按规定收回出入证便将车放行,造成该车被盗,被告对此应负车辆失窃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失窃,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应依照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原告偿付人民币24万元的车辆失窃保险金。另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责任方有能力赔偿的,应由责任方赔偿的规定,24万元保险金由全心公司支付,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全心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人民币30万元给原告。

2、保险公司对上款项中车辆失窃保险金24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责任,并相应享有代位追偿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管理单位是否应该赔偿,如何区分场地使用关系和车辆保管关系,一直是业内人士争议的焦点,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也有完全不同的观点并导致相反的判决,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需引起物业同行们重视的应该不是在如何区别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性质,而是在如何通过改善自身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水准,并以此来加强客户停车的安全保障,如果我们能够切实杜绝管理上疏漏,相信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篇3:商业广场停车场车辆进出放行管理制度

  商业广场停车场车辆进出放行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车辆在进出项目停车场内的安全性。在停车场智能系统发生故障时,确保停车场资金及车辆进出的有效控制和安全管理。

  2.0适用范围

  停车场

  3.0职责

  3.1经理对停车场监督管理。

  3.2主管负责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停车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3.3停车场班长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3.4车场管理员负责停车场的车辆安全管理、及车辆停放规范管理。

  4.0管理要求

  4.1 停车场日常管理:

  4.1.1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立明显的停车须知。

  4.1.2停车场对出入车辆应发放月租或临停票(卡),道闸系统故障时应发放临时进出票(卡)临时进出票(卡)。

  4.1.3停车场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应张贴在进出口的明显位置,收费标准按乐山市物价局备案标准公示。

  4.2收费系统的停车场管理措施:

  4.2.1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如遇停电、系统发生故障等其它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停车场收费员因立即采取措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票(卡),对月租车收费员要确认核实是车主后,方可放行;对临停车收费员必须要求驾驶员出具临时停车票(卡),如无法提供临时停车票(卡)的车主,收费员必须核实驾驶员行驶证及驾驶证,在登记签字后方可放行。

  4.2.2在车辆入场时收费系统正常,出场时收费系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车主须出示入场时停车票(卡)核实后按标准收费,收费金额与系统正常后产生的应收款金额的差额须列表上报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由系统管理员消除或在免费记录本上登记。

  4.2.3统一制作停车场系统故障时的进出场临时票(卡),并存放于停车场管理员处,在发生故障时立即由守车员对入场车辆发放,出场时由收费员收取,核实后登记并放行。(制作的临时停车票(卡)要有编号、停车须知,并明确双方的责任)

  4.2.4在停车场收费系统正常时,原则上不允许有手动抬杆行为,如有手动抬杆行为发生,值班守车员因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并有项目经理签字认可,项目应制作手动抬杆记录本,以备核实及检查。

  4.2.5月租车收费台帐统计,各项目停车场管理负责人每月应建立月租收费台帐,应登记汽车排量、车型、车牌号、月租车收费金额、车主姓名、汽车固定开出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核对。

  4.3车管员岗位安全措施:

  停车场出入口有对车辆进出车牌的识别监控,但车场出口收费处的监控,要调整至全方位的监控角度,全面监控收费处,在外来车辆因拒交、不交停车费及其它原因与车管员发生矛盾、、纠纷、时或其它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为后续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监控证据。

  4.4停车场巡查

  4.4.1停车场守车员必须不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确保停车场进出通道畅通,车辆行驶有序,无交通堵塞现象,并填写检查记录。

  4.4.2停车场班长必须每天不定时对停车场进行巡查,抽查停车场停车状况、收费状况,并填写检查记录.

  4.4.3票据监管员每周不定期的抽查停车场应收费情况,月租车停放情况以及日收费记录的真实性,优惠及免费停车记录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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