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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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生产厂区,包括油罐区、化学品及危险品库区,都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24h有人值班。

  第二条 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带入生产厂区;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生产厂区入口、高危险区入口如油罐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违禁物品标志。

  第三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带电子锁的门,如电子转门等,防止车辆、人员的任意进出。

  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

  第四条 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才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有效期限的电子钥匙或磁卡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

  第六条 门卡应分成3类,员工门卡、承包商门卡和临时访客门卡,并有明显的颜色区别。每张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应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门卡机应记录持卡人进出生产厂区的时间。

  第七条 承包商门卡根据承包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取得教育合格证明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确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

  第八条 临时访客卡根据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安全教育、确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1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客人离开时将门卡交还门卫。

  第九条 保卫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安全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吊销该门卡,并收回。

  第十条 门卡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采取了规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驾驶员通过设置在车辆通道旁的刷卡点刷卡随车进出,随车人员须下车从人员进出通道刷卡进入。

  第十二条 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车。

  第十五条 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采取必备措施后按应急预案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厂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机动、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生产厂区人员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前必须看懂标示牌所标明的内容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作业,抽查情况应有档案记录。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区应有应急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能在发生大量的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且对不同危急情形设置不同的报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如果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实施报警,电话报警应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确切地点。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 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落实执行各自职责。

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生产厂区,包括油罐区、化学品及危险品库区,都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24h有人值班。

  第二条 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带入生产厂区;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生产厂区入口、高危险区入口如油罐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违禁物品标志。

  第三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带电子锁的门,如电子转门等,防止车辆、人员的任意进出。

  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

  第四条 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才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有效期限的电子钥匙或磁卡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

  第六条 门卡应分成3类,员工门卡、承包商门卡和临时访客门卡,并有明显的颜色区别。每张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应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门卡机应记录持卡人进出生产厂区的时间。

  第七条 承包商门卡根据承包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取得教育合格证明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确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

  第八条 临时访客卡根据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安全教育、确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1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客人离开时将门卡交还门卫。

  第九条 保卫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安全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吊销该门卡,并收回。

  第十条 门卡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采取了规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驾驶员通过设置在车辆通道旁的刷卡点刷卡随车进出,随车人员须下车从人员进出通道刷卡进入。

  第十二条 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车。

  第十五条 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采取必备措施后按应急预案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厂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机动、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生产厂区人员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前必须看懂标示牌所标明的内容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作业,抽查情况应有档案记录。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区应有应急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能在发生大量的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且对不同危急情形设置不同的报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如果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实施报警,电话报警应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确切地点。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 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落实执行各自职责。

篇3:加强小区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的温馨知会

  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的温馨知会

  尊敬的花城住户:

  据深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维护稳定及综治办等5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确立后10天内,应自觉在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

  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确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管理处诚请承租人能主动向花城社区警务室登记人员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协助承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目前该规定意见征集期已过,不久就会和市民见面。敬请花城广大住户知悉。

  X城管理处

  二0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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