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航务局船舶星级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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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务局船舶星级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三学”活动,强化船舶规范化管理,逐步达到ISM(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规则要求,确保安全施工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并培养“四有”船员队伍,促进船舶两个文明建设,我局决定对船舶实行星级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星级制管理以建设“华铜海”轮式的船舶为目标,年初签订的主要承包指标为基本条件。对于连续停置三个月的船舶,评为四星级,连续停置六个月的,不得评为三星级。

  第三条 船舶星级制管理共分四个等级:一星级船舶、二星级船舶、三星级船舶、四星级船舶。其中,四星级船舶为最高级;一星级船舶为及格级。

  第四条 船舶实行星级制管理后,红旗船舶评比活动取消。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局“三学”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指导,日常工作由局船机处负责。各公司(厂、所,下同)“三学”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领导、宣传、推动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公司“三学”活动领导小组要注意发现典型、培养典型、总结经验、推广交流。

  第七条 各公司船舶处应成立“三学”活动考核小组,具体贯彻执行局、公司下达的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 船舶星级制管理评分标准分六项内容,按千分制考核。其中,船舶共分两大类。凡是自航船舶可归为拖轮类;而非自航船舶皆归为工程船舶类。

  第九条 因我局拥有船舶种类较多、船龄差别较大,其管理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为了在评比中相对合理,特引用两个修正系数,即复杂系数 K1(见附件5)和新旧系数K2(见附件6)。评分标准中,第二项并第五项考核内容的得分乘以相应的复杂系数和新旧系数,再加上第一项和第六项考核内容的得分即为该机的考评分。考评分是评定该船星级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船舶星级等级的考评分分别为:四星级980分及以上;三星级979-900分;二星级899-820分;一星级819-750分;74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船舶。

  第十一条 各公司船舶处“三学”活动考核小组每半年对各艘船舶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分(见附件1和附件2),并按实际评分情况填写得分表(见附件3和附件4),报公司“三学”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公司“三学”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年终根据船舶处上报的两次考核综合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船舶年终综合评分表(见附件7),评定各艘船舶的星级等级,并认定三星级船舶。每两年上报四星级船舶。

  第十三条 局每两年对各公司申报的四星级船舶考评认定一次,并颁发荣誉奖牌。局船机处每年结合年终检查,抽查各公司星级评分情况。

  第十四条 星级制管理的考核得分应与国家驻当地的船检、港监等有关上级领导部门的检查结果相符。《船舶证书》所签的各条保留项目也应与评分情况相同。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五条 局认定为四星级的船舶,由局发给该船人均300元的一次性奖金。公司认定的各等级船舶,其奖励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订。

  第十六条 凡未完成年初签订的主要承包指标的(见附件7),当年不得评为三、四星级。

  第十七条 凡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船舶(含机海损、人身安全、火灾与质量事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按有关的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凡因消极怠工等原因受到用户投诉或影响施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以及发生违法乱纪问题,船员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当年不得评为三、四星级船舶。

  第十九条 对于没有达到及格标准(一星级)的船舶应制订限期达标要求进行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及格标准的,公司应给以必要的处罚,直至达到及格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拖轮系列星级制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2、工程船舶系列星级制管理评分标准

  3、拖轮系列综合考核项目得分表

  4、工程船舶系列综合考核项目得分表

  5、船舶复杂系数

  6、船龄新旧系数

  7、船舶年终综合评分表(申报表)

篇2: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冶市)

  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大冶市人民政府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农业局、市水产局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3.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3.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和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3.5应急为民,廉洁自律

  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坚持应急为民,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廉洁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冶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大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水产局局长任组长、水产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渔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水产局科室负责人和渔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在市水产局,由水产局局长任指挥,渔政局局长任副指挥,办公室、渔政局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

  (1)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应急指挥机构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市水产局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监督整改;

  (2)市水产局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市水产局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市水产局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情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应加强与气象、水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3.2 预警

  (1)市水产局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水文情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收到预警信息后,市水产局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2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3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4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信息收集

  市水产局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信息报告

  市水产局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逐级上报时间为2小时以内: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抄报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和省安监部门;

  (3)一般事件上报至黄石市渔业主管部门,黄石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抄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黄石市安监部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市水产局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部、省级、地(市、州)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6)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7)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4.5.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4.5.2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地的公安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4.6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后,市水产局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市水产局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市水产局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在应急响应终止前,或根据事件处置情形,适时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市水产局应明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市水产局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市水产局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市水产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各级参加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市水产局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水产局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2)市水产局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参照《大冶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 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市水产局应当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水产局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9.3 奖励和惩罚

  市水产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水产局应参照结合实际制定预案,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10.4 预案实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效。

篇3:机动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机动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并备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助航仪器、操作机械、工属具、拖带设备、锚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货物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⑹、通知机舱对主机、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开航准备。

  ⑺、开航前、召开航次会议,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职责到人。

  2、开航前的备车检查与准备

  ⑴、值班轮机员接到开航通知后,立即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⑵、将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压缩空气管系中的有关阀门打开,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积水和沉淀物,并补足燃料油和润滑油,保证膨胀水箱水位适当。

  ⑶、检查齿轮箱、推力轴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轴套筒压油,直到回油为止;向各人工加油处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⑷、检查有关电器设备,打开需供电线路的开关,有警报装置的应打开开关试验必须正常。

  ⑸、检查并补充启动空气压力,排放空气瓶中的存水,打开启动空气管路和气笛管路的供气阀,如果是电力启动者,应检查接线情况和蓄电池电量。

  ⑹、检查水泵等传动三角皮带的松紧程度,机器各运动部件及轴系附近不应有遗留工具和杂物。

  ⑺、打开气缸上的放气试验堵塞,脱开离合器,人力盘车数转,当确认无碰、卡滞现象时,方可启动发动车。

  离码头的操作

  ⑴、船长应根据风向、风力、流速、流向对船舶的影响及码头周围的水深和船停靠情况,决定离码头的方法,并告诉值班人员。

  ⑵、值班人员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员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缆绳和障碍物。

  ⑷、注意码头、泊位、周围环境、前后船、来往船舶动态,在无妨碍他船航行时方可行动,并按章鸣放离码头信号,在得到附拖驳船同意后,方可动车操作。

  ⑸、单船离码头时,在有流河段,一般正常情况下,可根据水流流向,解掉首尾缆,待船首或船尾与水流成一夹角时,解掉全部缆绳,动车离开码头;在平流地区,可先用竹篙撑开船尾,有足够水深后再动车。双车船在前后档较紧张的情况可利用双车的车舵配合,横移离泊。

  ⑹、驶离码头时,用车不宜过猛,用舵不宜过早,需要小舵角,防止船尾扫码头或其他停靠船舶。

  ⑺、附拖驳船离码头时,先通知驳船解掉岸上缆绳,听到驳船信号后,拖轮再解掉头缆,慢车前进,并逐渐用小舵角,使船向外张,派副班人员到船尾注意船舶动态,指挥驳船操外舵,待船及时停靠码头或船只无妨碍时,逐渐加快速度。

  编队带缆操作

  ⑴、船舶编队应遵守有关编队原则,并根据驳船抵港先后,决定编队顺序。

  ⑵、拖轮从被拖船外舷一侧缓速靠近头档驳船,接过头档拖缆,当尾到达头档驳时及时停车,必要时倒车,待船稳妥后,挂上拖缆,切忌盲目动车挂缆。

  ⑶、挂上拖缆后通知驳船队解掉其他系在岸上缆绳,全部缆绳解掉后,由驳船吹前进号后,才可慢车前进,并逐渐用小舵角使船外扬,并指挥驳船外舵,待船队对来往船舶及周围停靠船无妨碍时,方可快车前进。

  ⑷、整队锚泊后开航时,在挂缆前应做好起锚准备,拖轮应在上风一侧驶靠头档驳,接过拖缆,挂好长缆,慢速前进,当长缆刚起水面时,停车,长缆着力后再缓速前进,待驳船起锚作业完毕后,才能拖带起航。

  ⑸、航行中收放长缆,拖轮应先行减速,以降低船队冲程,指挥各驳船应舵,当船队稳直打横弯曲时,方可收放长缆,在收放长缆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⑹、编队、带缆、收放长缆都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船动态和周围环境,在无妨碍他船和本船队安全时,才可行动,并按章鸣放信号。

  ⑺、船队编队,一般应由正驾驶或船长进行,严禁一根缆绳两头使用,禁止从舱内或锚头上临时抽出带缆。

  ⑻、中途挂缆时应减速,待船队稳定后再进行,严禁快速挂缆。

  追越操作

  ⑴、船舶在追越前必须充分考虑航道条件,周围环境及当时风向、水流情况,确定最佳追越方案。在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及有明确规定不能追越的航段不得追越或齐头并进,严禁强行迫越。

  ⑵、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应按章鸣放追越信号,在取得前船的同意后,方可追越。追越船在赶上、越过、齐头并进和脱离被迫越船四个过程中,都必须保持一定横距,以防船吸。

  ⑶、拖驶船队追越,一般应正缆为宜,外舷加强测水,指挥后驳操外舵;单船追越时,应适当控制车速,预防他船受吸流失控。

  ⑷、在追越过程中,要谨慎操作,加强嘹望,随时注意被迫越船和前方动态,切实做好防碰措施。

  ⑸、被追越船听到追越信号后,应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用信号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追越,当同意追越信号发出后,应采取减速和让出一部分航道措施,以缩短追越过程。

  ⑹、信号未统一,严禁追越和强行追越。

  会船操作

  ⑴、船舶在交会前都要认真嘹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交会船动态,如动态不明,信号不统一时,应严禁交会。

  ⑵、两船对驶交会,顺流船(下行船)应当在相距lkm以上处,谨慎考虑当时环境和航道条件,及早鸣放会船信号;逆流船(上行船)听到信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信号,并采取避让行动。双方信号统一后不得改变。在鸣放会船号时,应同时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或白色号旗,以明确自己的会船意图。

  ⑶、船舶在交会过程中,都应适当控制船速,坚持"礼让三先"的原则,无特殊情况,各靠右让出一部分航道,以便顺利交会。

  ⑷、吊拖船队交会,应尽量采取正缆,并及时鸣放一长三短信号,以引起驳船注意,保持船队稳直,在滩险、狭窄地段交会,应加强测水,适时保持横距,做好防碰措施。

  ⑸、在交会中如有碰撞危险时,双方都应采取措施,挽救危局。

  尾随行驶操作

  ⑴、机动船和船队尾随行驶,后船与前船都应保持适当距离,以防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⑵、后船尾随前船行驶,应加强嘹望,提高警惕,密切注意前船和前方动态,随时准备采取减速、停车、倒车和倒锚。

  ⑶、前船在行驶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倒车或后退时,应即时鸣放三短声,以引起后船注意。

  横越操作

  ⑴、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情况,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先鸣放信号一长声,才可以横越。

  ⑵、横越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⑶、两横越船同流向交叉相遇,居左者应当避让居右者。

  ⑷、不同流向的两船或两拖轮队横越相遇,逆流船应当主动避让顺流船,待顺流船驶过后再行横越。

  过桥操作

  ⑴、在过桥前必须认真掌握过桥范围内的水流、风力、桥梁通航孔宽度和净空高度。根据本船队控制能力和附拖驳船情况,制定过桥操纵方法。

  ⑵、遵守各地有关过桥规定,过险桥应正驾驶(或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加强副班,备好防碰工具,正缆过桥。

  ⑶、正确使用车速,掌握"当快则快、当慢则慢"的原则,以保持船队的稳直及拖轮有较良好的操纵性能。

  ⑷、遇有横风,应靠上风一侧,单舷测水,指挥驳船上风舵,并拆除所有挡风设施,做好防碰准备。

  ⑸、如流量或风力过大时,应根据拖轮的控制能力,采取分批拖带过桥,桥孔上、下游有不正常水流时,应迎主流,切勿图快走回流。

  ⑹、通过潮汐段的桥梁,应注意潮汐变化规律,掌握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切勿冒险过桥,以免发生上碰下搁事故。

  ⑺、过桥时应加强嘹望,加强副班,密切注意前方来船,上水让下水船过桥,禁止在桥孔内追越,交会或齐头并进。

  ⑻、天气恶劣、视线不清时,如没有把握过桥,应暂时停靠等候,不要冒险过桥。

  通过船闸操作

  ⑴、船舶通过船闸前应根据闸室的长、宽度及闸室内已停靠船的情况,结合本队情况,决定进闸队形和艘数。如不能整队进闸,应及时解缆并将不能马上进闸的驳船停靠妥当。

  ⑵、严格遵守船闸管理制度,听从船闸值班人员指挥,依次顺序进闸,闸门未开满不准进闸,进闸时不得抢挡,迫越或齐头并进。

  ⑶、船舶驶入船闸引航道或到达鸣笛标处,应按章鸣放信号,并慢速调直船队,对准闸门中间线行驶。

  ⑷、注意风向、水流对船队的影响,正确使用车舵,当驶近闸室时应保持最小牵引力,以稳定船队。进闸后根据船舶速度及时停车,依靠惯性前进,必要时倒车。遇有横风时应迎上风进闸。

  ⑸、严禁在闸室内放倒锚和在扶梯、链条上带缆。

  ⑹、船闸放水时,值班人员要注意闸室内水位升降,及时收、放缆绳,防止闸壁突出物勾损船体和搁翻船舶。

  ⑺、闸内水位平稳,要等闸门开满后才能出闸,并服从船闸值班人员指挥,顺序出闸,出闸时先通知驳船解手缆,撑开船首,小角度慢速起拖,向闸室中心线行驶,等全部船舶出闸后,拖轮才能加速前进。

  ⑻、顺流通过船闸时,应注意前方航道和船舶情况,保持一定距离,必要时下阻链制动,出闸时注意闸门外停靠船只,加强防碰措施。

  船舶调头的操作

  ⑴、船舶调头必须选择河面宽阔,水深足够的平直河段进行。

  ⑵、根据风、流的情况和方向及航道的特点确定调头方法。

  ⑶、调头前应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显示灯号、型号、鸣放声号,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动态及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后方可调头,调头不能抢越他船船头。

  ⑷、拖带船队调头,要充分考虑航道宽度,拖带长度及水流、水深、风向等方面情况,正缆调头,驳船队应配合操舵。

  ⑸、正确使用车舵,调头前应适当减速,船队顺流调头,更应及早减速。开始时操舵要慢,待驳船队跟随回转后,再加车助舵,结束前应立即回舵,保持航向稳定。

  ⑹、航道正常情况下,轮船应尽量驶向航道一侧,保持较大的回转直径,不得采用硬调头的方法。拖带船队,更应坚持大直径回转,不得用舵角转向调头。如受航道限制,可采用固定一头,拖另一头的掉头方法。

  ⑺、有流航道,顺水调向逆水,应从主流向缓流掉头;逆水调向顺水,则应从缓流调向主流;单船顺流向逆水调头时,调头前应减速,转舵的舵角不要太大,防止流压及离心力的作用,使船发生横倾。

  ⑻、风浪较大时,应选择上风一侧或较平稳区域调头,切忌在大浪区仓促调头。

  ⑼、在长江调头,更应考虑船队的实际控制能力以及浮鼓的相对位置。

  靠码头的操作

  ⑴、在靠码头前应考虑到船舶冲程大小、载重情况、倒车后制动能力、风流对船舶的影响、码头结构特点、码头泊位前后船的动态、水域的大小等,并考虑靠码头的方法,备好靠码头的工具。

  ⑵、靠码头时,应集中思想,谨慎驾驶,抵达码头时按章鸣放信号,慢车、停车利用惯性采用小舵角逐步靠拢码头,当到达泊位适当位置时,用倒车停稳。除在水流湍急情况下,不得使用快速靠码头。

  ⑶、在航道条件许可时,一般不采用顺流停靠,应以适当车速,保持舵效,以船尾先拢、适当倒车、靠好。

  ⑷、靠码头时,风流对船舶影响较大时,应考虑采取防风、防流压等措施。

  ⑸、遇有吹拢风靠码头,船与码头夹角不宜过大,应采取平移靠码头或抛开锚靠码头的方法,并做好防碰工作。

  ⑹、靠浅险码头,不可盲目动车用舵,应用缆绳、竹篙、绞套靠上码头,风、流推开无法靠码头时,应采用游移紧靠码头或大角度靠码头的方法。

  锚泊操作

  ⑴、应选择水深足够,水流平稳,避风、有回转余地、度质好的锚泊地点。

  ⑵、备好锚、清理锚机、锚链作好抛锚的准备工作。如后面附拖船抛锚,应通知其做好锚泊准备。

  ⑶、慢速驶进锚地,并进行测探,调直船队,当到达适宜区域后停车、解缆,在惯性消失后,船队开始下飘时命令抛锚 。

  ⑷、根据流速、风力、锚地水深等情况放出适当锚链,一般为水深的3-5倍,锚泊后按章显示号灯、号型。

  ⑸、如锚地在有潮流地区,且无回转余地,要缩短队型或采取抛首尾锚的方法锚泊。

  ⑹、水流比较湍急,单锚不能保证安全时,应抛双锚,如驳船头档驳已抛锚,还可命令其它驳船抛锚。

  ⑺、单船抛锚停靠趸船时,船首不得超越趸船前方的一端。

  ⑻、锚泊时,如水深不足,应放出锚浮,以引起他船注意。

  ⑼、严禁在水底电缆上游附近,水下电缆界限标内、架空电缆下,水下管口道及其他禁止抛锚的航段内锚泊。

  ⑽、轮机部接到驾驶部停车命令后,轮机部操作柴油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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