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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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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各类档案的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师生员工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我校各项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应把档案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并提供条件,落实责任,严格督查,保障档案工作有效开展。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由一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各院部、处、室、中心、馆等部门应当由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 学校档案室是主管全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并指导学校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管理,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学校档案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学校的档案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学校各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四)对各类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负责档案提供利用及相关的服务工作,配合学校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六)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

  (七)组织学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八)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档案人员,要配合校档案室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规定及本校的档案工作规章;实施学校档案工作计划、规划;负责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向校档案室移交档案等工作。

  档案材料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党群、行政、教学、科研、设备、外事、财务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移交,经本部门领导审核认定后,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学校归档范围的材料据为己有。

  第九条 学校的各类档案材料应当由形成或承办部门收集齐全,并按照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条 学校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党政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党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纪要,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方案、汇报、总结、领导讲话、会议纪要、规则章程、统计报表等,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及上级来文中针对学校的指令性、指导性的文件。

  (二)学生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

  计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三)教学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学科与实训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育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特别是教学实践各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科研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科研准备、科研成果、总结鉴定、申报奖励等方面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点是本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特别是研究阶段形成的作为研究结果依据的原始材料。

  (五)设备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仪器设备项目依据性材料,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随机图样等文件材料,特别是价值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各环节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全套随机技术文件。

  (六)外事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材料,本校人员出国(境)与外籍和港澳台专家教师来校在任教、讲学、进修、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特别是重大的涉外和国际合作项目等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七)财会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文件、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工资注册等。

  第十一条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教学部门产生的文件材料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四)设备仪器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登记后及时归档。

  (五)财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组织科研、贵重仪器设备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学校档案室参加,对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凡未经档案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或者项目承办部门不按归档将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予验收、鉴定,不予上报成果、评奖,设备不得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及财务报销。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内容完整、书写工整(蓝黑墨水书写),声像清晰、材质优良、格式规范、整理有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归档部门与档案室应当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上架排列、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温湿度调控设施,加强档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室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力求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档案室现代化管理,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习档案室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领导、有关部门以及各项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查阅利用本校档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 本校人员查阅本人所形成的档案或其他非密级档案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

  (二) 本校人员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须经校办主任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

  (三) 本校人员查阅其他保密档案,须经定密单位和校办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四) 校外人员前来查阅档案均需持单位介绍信。查阅某些文书档案和要求出具证明材料者,须持基层党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方可查阅和出具证明。

  (五)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校已经开放的档案,应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校办主任同意。

  (六) 利用者要求复印档案等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切实将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对各部门进行总结、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档案管理中凡发现违反规定拒绝向档案室移交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涂改、伪造和擅自赠送、出售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以及其他档案违法行为,由学校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交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交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本公司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公司使用。

  如其它部门或个人查阅时,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并仅限于室内阅览。

  凡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同意借出的档案,外借时间一般为三周左右,到期仍需继续利用,须办理续借手续。

  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圈划、眉批,不得拆卷,不得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

  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查档目的。安全、公安部门查阅有关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批转。

  凡复制、摘录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同志。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室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电话查询档案,只限于一般问题的咨询。

  档案的储存必须规范、分门别类,标识明确,便于查询。

篇3:长沙市总工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长沙市总工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一)立卷归档范围

  1、具在查考利用价值的,能反映市总工会职能活动的各类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声像、统计报表、调研报告等;

  2、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等;

  3、市总工会财务和机关财务的各种帐簿、凭证、报表;

  4、总工会编印的各类刊物(包括反映各项活动的定期或临时出版的刊物、汇编、简报)和史志等资料;

  5、市总工会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文件、图纸、说明书等;

  6、反映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情况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及辅以文字说明的文字材料等;

  7、市总工会干部任免、调配培训、聘任、干部职工花名册、工资转移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各部门、各产业工会要做好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立卷工作,于第二年六月份以前将整理装订好的案卷移交档案室。

  2、归档的案卷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做到:

  (1)文件收集齐全;

  (2)立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3)准确划定案卷的保管期限;

  (4)按照规定进行编目和排列。

  (三)档案利用要求

  1、机关档案员要熟悉所藏档案情况,了解各部门、产业工会的职能和分工,根据需要提供档案资料,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工会服务。

  2、机关档案员根据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文件级目录、字号索引等检索工具,并科学、系统地排放。

  3、搞好案卷利用登记,注明内容、所查案卷的年代及利用目的。在利用档案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4、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利用档案,原则上在阅文室查阅,需要借出的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介绍信,但档案一律不外借。阅卷时不得勾划、批注、涂改或污损。

  5、机关档案室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发文汇集和专题文件汇集等。

  (四)机关档案保管办法

  1、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定时测量库房内温湿度并做好记录。定期检查案卷,发现虫霉现象及时处理。档案室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盗设施,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2、档案室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机关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全宗卷单独整理保存。

  3、每月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篇4:中学实验室及实习工场(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中学实验室及实习工场(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在实验室及实习工场(室)管理及教学实验和实习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象为载体的材料均属实验室及实习工场(室)的工作的档案。

  二、各实验室及实习工场(室)须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教务主任或校实训主任应把涉及相关范围的档案工作,列入自己的职责范围,并督促兼职档案员认真做好工作。

  三、归档具体范围

  1、上级有关实验室及实习工场(室)的文件;

  2、实验室及实习工场记证,评估,申明报,审批材料;

  3、实验室及实习工场建设计划,简报,总结材料;

  4、实验室及实习工场任务及人员情况;

  5、实验室及实习工场仪器设备申购、验收、使用、维修、改造各环节材料及增减变动情况。

  五、每年12月20日应向教务处或实训处上报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实验室及实习工场任务及人员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年使用情况报表。

篇5:XQ中学档案管理制度

  *Q中学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要求制度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准确地反映各项活动真实面貌和历史过程。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端正,线条清楚,图样清晰,签署完备。

  3、本单位产生的文件材料归档时必须是原件,文件底稿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4、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加以系统整理。

  5、和类文件材料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份数。

  6、归档的材料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字。

  二、档案利用制度

  1、凡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利用本单位档案,外单位人员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然后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

  2、凡利用档案须自觉办理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如要继续借阅,须办续借手续。

  3、复制档案须经档案员或有关领导同意。

  4、利用者不得在卷内文件材料上涂改、划圈、污损、撕页或私自拆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5、各部门应将利用效益,及时填表报档案部门汇总。

  6、档案室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熟悉档案,积极主动地开发、提供档案信息资源。

  三、档案保密制度

  1、保守机密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做好保密工作是每一个公民的职责。

  2、保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提高警惕,杜绝各种泄密、窃密现象。

  3、凡涉及到本单位各类计划(长远规划),各类需要保密的会议,有关经济问题的调查,重大事故调查情况以及不宜公开的检举揭发信,职工处分材料等均属保密内容。

  4、档案室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条例,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档案、情报、资料。

  5、档案工作人员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文件的内容。

  6、对违反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库房管理制度

  1、非档案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2、做好库内温湿度记载。

  3、库内严禁带入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4、库内保持整洁,不放杂物,严禁将虫蛀材料带入库房。

  5、定期检查七防(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物)措施,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报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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