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谷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司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内各部门、子公司、生产厂、产品委员会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公司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权限
合同管理是指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合同文本的日常管理等有关的一系列行为。
集团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集中二级管理:
1、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劳动合同的样式和内容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确定。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在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以有隶属关系的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身份出现。
2、集团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子公司)都必须配备冠有子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同时是子公司的人事部,人力资源中心主任是子公司的当然人事部经理。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子公司负责人与之签(续)订,也可由子公司负责人委托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保管。
3、非上海地区的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必须挂靠当地人事机关,并在内部设有相应的劳动人事职能,具有处理内、外劳动人事问题的能力,保证人事工作合法、合理、高效。
4、对于各单位拖延,不按规定及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给予警示,并责令改正;如因此给集团公司或劳动者造成损害和损失的,按照公司的奖惩权限,要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所有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合同订立的方式
集团公司录用的职工应当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拟定),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劳动鉴证部门需留存,能够一式三份)。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与职工均可要求向当地劳动机关鉴证,鉴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时间
各单位应在新进职工报到后10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起始日期从其报到之日算起。
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各单位应将合同文本交付职工;但职工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能够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或法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公司对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条 关于公司秘密的约定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涉及技术、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作了特殊的义务要求。各单位与这些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技术、商业秘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根据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合同期限的;
4、双方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在合同期间因公司为其出资购房或出资培训,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如果职工应签订的服务期超过尚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限,则必须变更合同,合同期延长至应履行的服务期完。否则,将取消其分房或培训资格。
三、变更合同的程序:
公司(单位人事部门)或职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原则上需将”合同变更意向书”(附表格)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如未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出现职工因接受公司出资分房或出资培训签订服务协议而需变更合同期限,或者因调整到商业秘密岗位而需约定保密事项等情况,必须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一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但原合同是经过鉴证的需在重新鉴证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职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
2、职工因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3、单位因经营状况、工作调整等原因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合同;
4、双方其它需要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二、程序
1、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将解除合同申请(如辞职报告、请调报告)书面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将”协商解除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方,职工方在十五天内出具意见,经职工同意后才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如协商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协商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5、在一年内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的;
6、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偷盗、违反职业道德,给甲方在经济上或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8、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能够解除合同的。
二、程序
职工出现以上情形后,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二十天内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非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或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程序
出现以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以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职工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5、应征入伍的;
6、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6、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职工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程序
当职工因上款第1、第6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解除合同(职工自费脱产考学需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
当职工因上款第2、3、4、5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单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人事部门应立即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此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则责令用人单位人劳动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如情况不实,则通知职工不得解除合同,否则,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职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在合同期内,必须服务期已经到期或者没有约定必须服务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职工所从事的为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
二、程序
职工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收到其书面申请(辞职、调动)后,如审核同意,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协商解除手续。
如果公司方不同意,但职工依然坚持,则单位人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后十五天内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各类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应履行的必须服务期未满;
2、担任企业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3、职工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的。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终止、续订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
3、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
4、本合同当事人消失(死亡或宣告死亡);
5、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为”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提前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三个月。
6、双方约定的其它终止条件(事件)出现。
二、程序:
1、当出现上款第1、2项情况时,用人单位如决定不与其续订合同,单位人事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在合同到期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如有意与职工续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职工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如答复同意,则办理合同续订手续,如职工不同意,则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2、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有关部门根据退休管理权限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终止、解除合同文件的抄报
根据集团劳动力宏观调控的要求,各单位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合同后,应将有关的文件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分公司、办事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内部调动后合同文本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各单位间调动后,其合同文本应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同时转移至新单位。
如职工内部调动后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相应变更其合同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职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
如集团公司出资招聘或在合同期间给职工出资购房、培训等,职工在合同期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根据未服务年限承担有关经济补偿责任;有些项目如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按五年服务期累计递减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必须服务期内,还应根据本规定三十四条赔偿违约金);如职工同时涉及到多项经济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单项补偿金额累加计算。
职工如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集团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规定的效力
集团公司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现行和今后国家及地方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各分公司、办事处原则上应按<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些条款当地劳动部门另有规定的,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后,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2004)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20**)
第166号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业经20**年2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四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崑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会下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后,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按离职手续办理。
第三条: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第四条: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绩效可适当提前员工转正时间。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后,发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绩效考核三次/年不合格等现象时,公司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