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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机关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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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机关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进行资格条件审核,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法律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受过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执法,执法前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退休或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由执法队负责收回并上交市法制办。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执法队,由执法队专人上报市法制办,并由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执法证件由执法队统一保管,开展执法时发给执法队员,执法工作结束由执法队专人负责收回保管。

  执法队员因执法过错受到处分或责任追究的,执法队应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行政执法队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篇2:Z住建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Z住建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本机关或委托执法组织正式在编在职要岗、直接承担建设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局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从事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如果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再向上级执法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局办公室统一送上级执法部门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的,由局办公室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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