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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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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药店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篇2: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程序

>  病区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病区药房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确保调配发放准确无误。

  范围:病区药房

  责任人:药品调配人员

  程序:

  1.处方审核

  专用处方的处方式样和颜色符合规定、处方的一般项目(病人的姓名、科别、性别、年龄、住址或住院号、联系电话、处方日期、诊断、病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医生签名或盖章、收费章等)必须齐全;

  处方内容(所列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剂量等)必须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对不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处方,拒绝调配,向病人说明情况,指导病人由处方医生重新开具合格后方可调配。

  医生处方权审核,不具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需随附注射剂的空安瓿及贴剂的废贴。

  2.配方发药

  审方合格及与电脑记帐核对无误后,由配方药师按处方所列药品从专柜中取用药品,交给发药药师复核。

  发药药师核对无误后,将注射剂药品交给执行护士(执行完毕后由护士凭处方及注射药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药房专人负责)。

  发药完毕,调配人、复核人在处方上签全名,并在电脑上确认处方、记帐。

  3.登记:在规定登记本中登记使用、空安瓿(废贴)回收、专用帐册、交接班等内容。

  4.处方保管:专用处方留于专柜中,由专人复核后装订、保存。

  5.用药后专柜随时上锁。

篇3:药店药品处方审核人员质量职责

  药品处方审核人员质量职责

  1. 严格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2. 为顾客提供专业咨询和用药指导,保证顾客用药安全有效;

  3. 对药品销售的正确、合理、安全、有效承担主要责任;

  4. 负责药品处方内容的审查及所调配药品的审核并签字;

  5. 负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6.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7. 指导营业员正确、合理摆放及陈列药品,防止出现错药、混药及其他质量问题;

  8. 负责中药饮片的装斗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9. 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的工作;

  10.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

  11.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2.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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