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人事档案及职员合同管理制度

590

人事档案及职员合同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及职员合同管理制度

  1.档案是记载职员在企业及社会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它能反映职工的社会经历和德才表现等情况。

  2.建立的档案,文字要简洁,评价要适当,切忌空洞罗索,字迹要清楚整洁。

  3.公司在册员都应建立个人档案,凡是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应独立反映某一职员的情况。

  4.档案是职员个人的机密,它记载着一些不宜扩散的情况,只能由组织掌握使用,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保密,严格管理,不丢失,不损坏。

  5.建立人事档案台帐,做好档案的传递工作,收发档案应有严格手续。

  6.每年的职称评审档案和个人的荣誉及重大奖励记功处分等均存入个人档案。

  7.公司在册职员都应建立个人履历表,贴上照片,履历表包括如下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成员等;

  2〉社会关系情况;

  3〉本人德才情况;如学历、学位、职称、特长、奖励、处分等。

  4〉个人简历;

  5〉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8.职工合同管理

  1〉公司在册职工都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

  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

  ②平等互利;

  ③权利和义务对等;

  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3〉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履行合法手续。

  附后:劳动合同式样。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同的审批流程、执行及后续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起草、评审流程

  1、各经办部门的合同签约人(或承办人)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前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价格、质量要求,需求型号、种类、数量等合同基本要素,是否具备合同签约主体资格等。

  2、如双方达成签约意向,由承办人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之说明,拟定初稿,或根据本公司提供的固定式合同拟定详细条款。如对方要求使用其提供的固定式合同,承办人需将合同带回与本公司的所拟条款作详细对接。

  3、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合约中容易出现问题和要避免的特殊情况进行把关。

  4、报送财务部,财务对资金收付、成本及税收项审核。

  5、报送办公室,呈分管领导把关。

  6、呈核总经理审批。

  7、由总经理下发授权书给合同签约人,签约人方可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 8、授权签字人签字。

  9、以上签字到位的情况下,呈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10、对已生效合同进行编号,按不同类别的合同进行分类并归档。

  二、合同评审责任;

  1、经办部门对合同的业务事项及执行负责;

  2、财务部对合同中的资金收付安排的审核及检查,督办负责;

  3、办公室对合同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与义务的审核负责。

  三、合同管理

  1、签订的合同应不少于四份,对方二份,经办部门一份,公司财务留档一份。

  2、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应报办公室(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3、公室建立合同档案,每年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做一次清理。

  四、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

篇3: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柘源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本局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柘源分公司。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 统一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柘源分公司的经济、技术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柘源分公司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其他多种经营单位应设兼职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一主要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九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条 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 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 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 款;

  12、生效的时间和条 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机构、财务机构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业务机构及财务机构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书;意见书必须有有关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 。对不具备各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六条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承办人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审核机构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机构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法律机构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机构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

  第十九条 采用合同专用章 制度的,应制定合同专用章 保管、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 柘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局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祥、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法律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法律机构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法律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重大合同备案办法另定。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柘源分公司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单位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2、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3、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4、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5、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7、提供虚假资料的;

  8、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9、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10、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2、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3、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4、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5、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出现刑法规定情节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篇4:四冶项目部合同管理规范

  四冶项目部合同管理规范

  一、项目部应按照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认真履行所承接的任务,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施工合同的各项履行规则,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必须熟悉菲迪克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项目部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五、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六、建设公司与项目部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减少风险。

  七、项目部在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时,在选择分包队伍时要特别注意,一定要选择有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经验的并且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自然人,分包合同必须全部严密。

  八、项目部不能以任何名义为分包单位签订劳务、购物、租赁等协议,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实行对外担保业务。

  九、项目部的印章(行政章、财务专用章)由建设公司办公室按照项目部成立的文件统一刻制。

  十、项目印章由建设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分别保管、建立使用台帐,每次使用要有登记。

  十一、项目部的印章原则上不能用于签订分包、购料、劳务、借款、收取押金等合同,如遇特殊情况,向建设公司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二、项目部的印章使用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结束时项目部应将印章及使用审批,登记等资料全部及时上交建设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清理或销毁。

  十三、项目部应按建设公司要求,做好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预防因质量、安全、工期等原因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十四、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在本工程上,避免因资金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十五、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形成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监督控制,避免因分包单位的各种原因而造成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

  十六、项目部应直接对业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杜绝分包单位直接从业主支取工程款的现象,支取工程款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

  十七、项目部的各项工作要及时到位,做好计量、结算工作,尽快回收工程款,杜绝因工作不及时造成工程款不到位而产生相关的法律纠纷。

篇5: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合同签订

  第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二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签约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而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否则无权签约。

  第三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

  第四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相关责任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确保所签合同有利、有效。

  第五条 合同签订内容,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协调。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有行业标准合同的,按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述须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1.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采购和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约定有关事宜,不签定书面合同。

  2.文首部分,须写明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正文部分,须具体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合同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4.结尾部分,须使用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不得使用财务专用章 或业务章 。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一式四份。

  第二章 合同审批与签定

  第九条 合同审查程序

  1.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审查。

  2.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专业技术性、经济性予以审查。

  3.本公司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以上人员在认真评审后须在合同会签表上签名以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批准

  对于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定金或预付货款在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签定;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定金或预付货款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同有关资料、附件等,报公司行政部、财务部会审,并经董事长审查并授权签定。

  第十一条 合同评审

  对于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联营、合资、合作,或者是标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确定方案后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公司的对外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集团各职能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履行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 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 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以物货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四章 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合同经过签证或公证者,须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公证处重新公证。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集团公司确定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处理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第六章 合同文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后,原件、附件及相关资料由签约单位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如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可以持有复印件。行政部门负责已公文管理程序上已处理完毕合同的整理和归卷工作。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按合同管理办法所定标准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签约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合同金额的10-50%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和500-5000元/次的罚款;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按合同金额的20-100%赔偿公司损失,并以开除论处。除赔偿损失外,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和1000-8000元的罚款。

  附件:《合同会签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