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酒店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识别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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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件 名:酒店环境管理程序文件范例

  法律、法规识别控制程序

  1.0目的

  对与本酒店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得途径及适用性的确认进行确定,确保对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遵守。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酒店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更新。

  3.0职责

  环境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办公室负责获取、识别和传达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结合内审对各部门情况实施检查。

  4.0工作程序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内容

  (1)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指南;

  (2)本市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和其他要求;

  (3)行业环保及卫生规范、条例;

  (4)其他相关方所提出的要求。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1)当地环保部门;

  (2)咨询辅导机构;

  (3)各相关网络、报刊、杂志;

  (4)专业出版社、书店等。

  ●法律、法规的收集、适用性确认及管理更新

  (1)办公室每半年到环保局收集一次,其他为不定期收集。

  (2)办公室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等根据本行业特点、酒店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所 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对其适用性加以确认,并及时登记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表》上,形成《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然后将其连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印件发放到各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以确保各部门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每次传达和培训都应当留下相应记录。

  (3)办公室负责跟踪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新版本,按《环境文件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对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监督检查。

  办公室结合每年内审对各部门环境目标、指标及环境表现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监督检查。

  5.0支持性文件

  ●《环境文件控制程序》

  ●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有效版本。

  6.0相关记录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篇2:酒店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识别控制程序

  文 件 名:酒店环境管理程序文件范例

  法律、法规识别控制程序

  1.0目的

  对与本酒店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得途径及适用性的确认进行确定,确保对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遵守。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酒店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更新。

  3.0职责

  环境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办公室负责获取、识别和传达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结合内审对各部门情况实施检查。

  4.0工作程序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内容

  (1)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指南;

  (2)本市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和其他要求;

  (3)行业环保及卫生规范、条例;

  (4)其他相关方所提出的要求。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1)当地环保部门;

  (2)咨询辅导机构;

  (3)各相关网络、报刊、杂志;

  (4)专业出版社、书店等。

  ●法律、法规的收集、适用性确认及管理更新

  (1)办公室每半年到环保局收集一次,其他为不定期收集。

  (2)办公室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等根据本行业特点、酒店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所 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对其适用性加以确认,并及时登记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表》上,形成《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然后将其连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印件发放到各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以确保各部门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每次传达和培训都应当留下相应记录。

  (3)办公室负责跟踪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新版本,按《环境文件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对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监督检查。

  办公室结合每年内审对各部门环境目标、指标及环境表现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监督检查。

  5.0支持性文件

  ●《环境文件控制程序》

  ●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有效版本。

  6.0相关记录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篇3: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办法(1998年)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9.01
实施日期:1998.09.01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对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含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像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洗车点、音像发行点、机动车修配、五金加工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来自:www.pmceo.com)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环境保护的规定:
(一)炉灶应当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燃煤炉灶应当配装消烟除尘器,排放的烟尘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企业应当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用的烟囱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当按照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原则而设定;
(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市区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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