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案例: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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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款

  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14.7万元

  意外:楼道没照明灯,男孩扶墙下楼遭电线电伤

  小宝来自安徽,这个月刚刚满10岁,和父母一起借住在叔公位于南宁市五一路一小区。小宝的父亲伍先生说,从他们居住起,该栋楼房的1至4楼的楼道内一直没有照明灯,此前,业主已经多次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广东某物业管理公司南宁分公司反映了该情况,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20**年11月19日下午,小宝下楼,当他走到2楼与3楼之间的楼梯间时,漆黑一片,只有“安全出口”指示牌显示出微弱的亮光。为防止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小宝扶墙而下。没想到,他的右手触碰到裸露在外的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电线,导致右手被严重烧伤。

  小宝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小宝的右手电击伤Ⅱ°,右手第四指远节坏死。小宝住院治疗了23天,花去1.6万多元医药费。更让伍先生心痛的是,小宝手上的伤口很大,这也意味着他终身要带着这个伤痕。事后,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宝的电伤已经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是物业管理不到位,还是家长监护不力?

  小宝在楼道内遭遇意外,伍先生认为,都是因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伍先生说,某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该栋楼1至4楼楼道无照明灯是知情的。在楼道一直没有照明的情况下,物业方未及时进行整改,面对业主的反映也久拖不决,疏于履行物业公司的维护义务。另外,造成小宝触电的安全指示灯牌从墙上脱落下来,通电电线裸露在外,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对此进行维护、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排除危险,导致了小宝受伤。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应该为此事故负全责,其总公司应该负连带责任,伍先生遂将这两家公司一起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伍先生还认为,因某物业公司未尽义务,导致小宝触电受伤,右手无名指远节坏死,构成九级伤残。小宝的伤口触目惊心,即使痊愈后仍留下无法消去的伤痕,且小宝尚年幼,要一直面对这一伤痕,无疑给小宝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两家公司应该赔偿小宝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6万多元。

  今年10月11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对小宝和父母的要求,两家物业公司称,事故的发生地,并不是在物业所管辖的地方。而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伍先生夫妻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的,责任应该由小宝自己承担。

  判决:楼梯属公众场所,物业未尽责担全责

  双方到底谁说的在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起诉时,小宝和父母是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但法院认为,健康权纠纷范围过广,应细化案由,变更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其楼梯等公共部分为公众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所管理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该案中,案发现场楼道无照明,而安全指示牌脱落导致电线裸露在外,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厘定,认定小宝的各项损失为14.7万多元。近日一审判定,由广东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赔偿小宝14.7万多元。

篇2:案例: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款

  案例: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款

  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14.7万元

  意外:楼道没照明灯,男孩扶墙下楼遭电线电伤

  小宝来自安徽,这个月刚刚满10岁,和父母一起借住在叔公位于南宁市五一路一小区。小宝的父亲伍先生说,从他们居住起,该栋楼房的1至4楼的楼道内一直没有照明灯,此前,业主已经多次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广东某物业管理公司南宁分公司反映了该情况,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20**年11月19日下午,小宝下楼,当他走到2楼与3楼之间的楼梯间时,漆黑一片,只有“安全出口”指示牌显示出微弱的亮光。为防止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小宝扶墙而下。没想到,他的右手触碰到裸露在外的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电线,导致右手被严重烧伤。

  小宝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小宝的右手电击伤Ⅱ°,右手第四指远节坏死。小宝住院治疗了23天,花去1.6万多元医药费。更让伍先生心痛的是,小宝手上的伤口很大,这也意味着他终身要带着这个伤痕。事后,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宝的电伤已经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是物业管理不到位,还是家长监护不力?

  小宝在楼道内遭遇意外,伍先生认为,都是因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伍先生说,某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该栋楼1至4楼楼道无照明灯是知情的。在楼道一直没有照明的情况下,物业方未及时进行整改,面对业主的反映也久拖不决,疏于履行物业公司的维护义务。另外,造成小宝触电的安全指示灯牌从墙上脱落下来,通电电线裸露在外,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对此进行维护、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排除危险,导致了小宝受伤。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应该为此事故负全责,其总公司应该负连带责任,伍先生遂将这两家公司一起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伍先生还认为,因某物业公司未尽义务,导致小宝触电受伤,右手无名指远节坏死,构成九级伤残。小宝的伤口触目惊心,即使痊愈后仍留下无法消去的伤痕,且小宝尚年幼,要一直面对这一伤痕,无疑给小宝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两家公司应该赔偿小宝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6万多元。

  今年10月11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对小宝和父母的要求,两家物业公司称,事故的发生地,并不是在物业所管辖的地方。而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伍先生夫妻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的,责任应该由小宝自己承担。

  判决:楼梯属公众场所,物业未尽责担全责

  双方到底谁说的在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起诉时,小宝和父母是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但法院认为,健康权纠纷范围过广,应细化案由,变更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其楼梯等公共部分为公众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所管理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该案中,案发现场楼道无照明,而安全指示牌脱落导致电线裸露在外,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厘定,认定小宝的各项损失为14.7万多元。近日一审判定,由广东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赔偿小宝14.7万多元。

篇3:日常物业管理相关投诉的案例分析

  日常物业管理相关投诉的案例分析

一、综合类案例

  1、案例内容:

  业主致电服务中心反映:户内可视对讲因无声音需维修,工作人员答复其安排工程人员上门处理,但当日无人上门,也无人电话回复。一周后双休日,业主再次致电服务中心,客服中心回复需厂家上门维修并告知将于周日上门。但仍无任何人上门,服务中心也无解释。

  2、情况调查及处理过程:

  因该户可视对讲需施工单位前来进行维修调配,故服务中心答复业主即联系施工单位人员前来处理。但施工单位人员当日未能到小区处理,服务中心也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业主。

  一周之后,服务中心再次接到该业主的报修,联系施工单位后再次告知业主工程人员将于次日前来维修,但施工单位仍没有前来,而服务中心又没有将此信息告知业主,造成业主投诉。

  投诉发生后,服务中心经与业主的沟通,与施工单位约定在其到现场维修调试的前一天与业主预约,确认维修事宜,最终完成该项维修。

  3、案例发生原因及处理建议:

  此类报修事件在日常管理中较为常见。该事件处理主要责任不在服务中心,服务中心通过联系厂家进行前来维修本无过错。但客服工作的脱节,造成了本不该产生的投诉。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中,服务中心注意了以下事项:

  (1)在接到业主报修后,非服务中心维修责任的,服务中心应向业主说明此事项不在服务中心维修责任范围内、但服务中心会代为联系并跟进业主与维修责任单位间的协调工作,在得到施工单位前来维修的答复后,应该告知业主是施工单位答复何时上门维修,同时告知业主,届时我方会提前再次与施工单位确认。

  (2)在维修进行当日应再次与维修单位确认是否前来维修,在施工单位答复不能前来或时间有所调整时,应及时告知业主。

  (3)在约定的维修时间过后,应致电业主作回访,询问业主是否有施工单位前来维修,在业主答复无人前来维修时,应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并做好后续与业主的跟进协调工作。

  (4)若公司对此设备有维修责任,则应及时答复并维修,承担起自身责任。作为物业服务来说,联系维修则是物管自身工作方法问题,不是推托理由,最好的规避责任的方式就是正视责任义务,积极主动的承担维修联系服务工作,既能赢得业主的信任,也能避免类似的投诉再次发生。

二、秩序维护类案例

  1、案例内容:

  小区业主杨先生反映:1、房屋中介人员经常在小区出没;2、塞在楼道信箱内的广告经常有,感觉安保管理力度不够。

  2、情况调查及处理过程:

  因水岸枫情楼盘品质较高,且处于装修高峰期,因此园区内房屋中介人员、装修人员、各厂家人员,甚至有部分商家租住在小区内,接到杨先生投诉后,服务中心在原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处理措施:

  (1)通过联合派出所进行夜间小区暂住人员清查,重新核实所有租住的人员,做好登记备

  案,并在清查时对租住人员发放相关温馨告知;

  (2)对部分经劝阻不得在小区内分发小广告无明显效果的租用人,致电房屋所有人告知其房屋租赁后使用人的实际情况,希望在租赁到期后不要再续租;

  (3)加强园区巡查,发现中介人员、商家有发广告现象立即清理出小区,并致电分发人员

  相关领导。同时,对小区外围商铺,小区内发小广告,一旦发现,服务中心根据广告信息以客户的身份及时联系对应的厂家或发布人,对方到小区后经过沟通书面保证允许不再乱张贴或分发小广告,为继续做好广告人员的管理工作,增加以下管理措施:

  (1)门岗秩序维护员由轮岗调整为固定岗,进一步提高对外来人员进出的辨别能力;

  (2)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备案;

  (3)完善岗位责任制,队长通过日常表单的记录和监控录像的抽查加强各门岗工作的监督力度;

  (4)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在出入小区时,主动出示单元门禁卡刷卡进入,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如果发现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3、案例发生原因及处理建议:

  在此类问题的处理过程,除服务中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外,建议可增加如下管理措施:

  (1)与中介公司联系,设立门店,通过对业主的宣传,让业主将房屋委托合作的中介公司进行代理,减少其他中介人员的数量。

  (2)通过张贴“温馨提示”等方式向业主宣传,告知业主出入单元门时关注单元门的关闭情况,不要给陌生人开启单元门,降低广告人员进入楼道的机率。

  (3)工程人员做好单元门等设备的巡检工作,确保所有的单元门都能正常使用。

  (4)统计问题户的数量,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所在地派出所,请派出所对租住在小区内的

  中介、广告人员进行普查,从公安部门层面施加影响,规范相关人员在小区内的言行。

三、车辆管理类案例

  1、案例内容:

  虞先生6月23日下午五点多回家,发现车位被其他车辆占了,让秩序维护员处理,但到8点钟小区秩序维护员还未找到占车位车辆的主人。虞先生认为秩序维护员对工作不负责任,非常不满意。

  2、情况调查及处理过程:

  当时因地下停车场道闸故障,故秩序维护队员将道闸置于开启状态,导致其他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并占用了虞先生的车位,因该车牌在车辆台账上没有记录,导致秩序维护队在查找该车辆时花费了较长的时间,虽然最后找到占用车辆并让对方让出车位,但因处理时间过长,造成了虞先生的投诉。

  3、案例发生原因及处理建议:

  在地下停车场道闸(技防)出现故障后,服务中心应加强门岗对进出车辆的登记工作,以便在出现此类情况时及时找到占用车辆。秩序维护队可在该地下停车场入口安排人员(人防)进行值守,确保无外来(无车位)车辆进入该停车区域。

  此外,服务中心在工作中还应注重灵活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定几个机动的停车位,以便在出现此类情况时,及时引导业主“换”个车位停放,这样也就有了更充足的时间寻找占用车位的车辆。最后,如果该道闸短时间不能修复,服务中心还应该在道口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该停车区域业主大致的修复时间,并提醒业主不要占用他人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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