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房屋能不能改成日租房、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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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房屋能不能改成“日租房”、餐馆?

  记者调查:郑州市已经暂停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登记办证

  观点碰撞:有人认为扰民又不安全,有人认为宜疏不宜堵

  □记者 王磊 实习生 杨昭宇 文

  记者 白周峰 图

  核心提示

  住宅小区里,开一家“日租房”、“家庭餐馆”甚至“美容院”,会给一些市民带来生活上的便利。然而,昨日,记者走访郑州市多处“日租房”、“家庭餐馆”发现,这些场所既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也没有办理相关证照。同时,经营者的说法令记者吃惊:他们也想取得合法资格,然后合法经营,但是政府部门已经暂停为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登记办证。

  郑州市真的暂停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登记办证了吗?“日租房”、“家庭餐馆”是堵还是疏?记者进行了调查。

  【投诉】

  小区开起“日租房” 无证经营不安全

  “最近小区里经常有来历不明的流动人员在晃悠,一打听,原来有部分业主把房子改造成‘日租房’!这些业主也不办理相关证件,不明人员住进去也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成为小区新的安全隐患。”昨天上午,郑州市未来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一小区业主范哲民向本报投诉。

  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实地探访。简单登记过姓名、身份证号之后,该“日租房”经营者便带领记者看房。从外面看,用于出租的“日租房”与一般住宅并没有两样,打开房门,记者发现,房间布置得和快捷酒店十分相似。例如,房间里面有大床、电视机以及卫生间。而该房屋价格为138元一天,不到附近酒店正常价格的一半。

  【说法】

  经营者称想办证 政府部门不给办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经查,该小区“日租房”用于出租的房源未在房管部门备案。记者查询金水区工商局注册科发现,该局目前也没有给该小区住宅出租户核发过类似“日租房”的营业执照。

  记者走访还发现,郑州市不少高档小区都存在“日租房”、“家庭餐馆”甚至“美容院”等住宅改变成为商业用房(简称“住改商”)现象。例如,河医附近的鑫苑城市花园、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的帝湖花园、百脑汇附近的正弘数码公寓等。但这些“住改商”经营者均未办理相关证件。

  小区“日租房”经营者刘女士坦言,住宅改变成为商业用房需要去规划、房管、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他们也想取得合法资格,然后合法经营,但是政府部门已经暂停为住宅改商业用房登记办证。

  【印证】

  郑州办理“住改商” 一个月前已暂停

  郑州市房管局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宅小区里开起“日租房”、“家庭餐馆”甚至“美容院”,就是典型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对此,政府部门有严格的限制。例如,一些居民小区一楼本来是住宅,想要改变成为商业用房的话,需要首先去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一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住改商”属于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由产权人(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永久改变使用功能的,产权人(单位)持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或者处理的文件到市国土房管部门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地价和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如果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该类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然后,依据不同情况去房管、国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昨天下午,记者和刘女士一起,先后咨询郑州市规划局、郑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双方均表示,郑州市已经暂停为“住改商”登记办证。根据介绍,一个月前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曾下文,要求暂时不为“住改商”登记办证。

  【探因】

  管理缺法律规范 “住改商”监管较难

  在业内人士看来,“日租房”的遭遇,足以说明“住改商”目前的尴尬。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最近群众举报较多,公安部门已经开始关注小区内出现的“日租房”现象。

  他表示,“日租房”本质上属于营利性的“旅馆”。但是,现在主要是通过网络或者传单的方式对外租赁,一般没有招牌,所以公安部门在管理方面比较困难。

  根据调查,“日租房”租住群体人员流动性非常大,且在入住时一般不需要登记证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易成为藏污纳垢之地。另外,很多“日租房”往往是将一套房自行隔成多间,租客之间多有不便,而且没有相应的消防许可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看来,以“日租房”为代表的“住改商”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其归属进行界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他说,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开办“日租房”、“家庭餐馆”,至少要具备租赁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证明、食品卫生证明等。此外,还要有有关部门准予开办“日租房”的相应资质。这就像多个部门管一桶小小的地沟油一样,看似监管部门众多,但实际上收效甚微。

  【质疑】

  暂停办理“住改商” 出现问题会更多

  一位接近出台“暂停办理‘住改商’”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政策出发点在于规范市场以及保证社会稳定。例如,一些住宅里开起门面房,对小区治安产生影响,业主意见很大。

  但是,该政策也受到不少市民质疑。

  未来路一处出现无证经营“日租房”的小区业主何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住改商”暂不办理后,出现的问题会更多。一方面,由于缺乏规范,业主将房屋用于经营更加无章可循;另一方面,小区治安也会越来越糟。

  他认为,政府部门对于“住改商”态度一定要明确,对于不扰民又符合条件合法经营的,应该予以鼓励;对于扰民且不符合规定的,应该坚决予以取缔。

  【交锋】

  究竟是堵还是疏

  正方反方有碰撞

  郑州市一位房地产行业资深人士提出,政府部门应该杜绝“住改商”。

  他举例说,“日租房”因其价格低廉、入住方便,受到一些人群的欢迎。但因“日租房”属新兴市场,经营管理还不成熟,也没有一定的行业规则,还存在诸多隐患。譬如,多数“日租房”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不查验入住人员的身份证件,为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提供了违法犯罪的场所;设备简陋,消防设施不完善;在卫生上也存在问题,床单、枕巾很难保证清洁干净,加之住宿人员混杂,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李悦辉,郑州点石房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郑州从事房屋租赁行业多年。她认为,“住改商”宜疏不宜堵。

  她认为,“日租房”既不是旅馆业,也不是简单的房屋租赁范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性质,在管理上就出现了监管空白。而且有些经营者和入住者缺乏法律意识,由此就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争议。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加强引导和规范。

  【观点】

  符合条件不扰民

  应该允许“住改商”

  郑州市房管局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一位主要负责人表示,“日租房”在郑州并不是新现象,已经出现3年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郑州市“日租房”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总体上已经拥有一定规模,这说明市场对这方面有一定需求。

  他认为,以“日租房”为代表的“住改商”,只要不扰民,且符合条件,应允许其经营。

  至于管理方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例如,今年初,河北保定市公安局就在“日租房”兴起的小区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将旅店业前台服务和公安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由社区民警牵头,辅警与小区保安共同参与值守,使“日租房”走上规范经营之路。

  经营“日租房”的老板孟女士表示,即使“日租房”、“家庭餐馆”走上规范经营之路,还需要协调处理好和邻居的关系、与房屋业主的相互连带责任关系以及与合租人间的关系,其中涉及很多细微复杂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需要法律去解决。她希望,郑州市可以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日租房”、“家庭餐馆”,促进其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小区“住改商”扰民,

  业主有权干预

  下篇预告

  罗新建表示,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据此规定,小区其他业主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租“日租房”的业主将房屋恢复原状。

篇2: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沁园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保护住户以及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一、S*科技大学沁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为沁园小区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凡拟出租房屋的房主或代理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1、房主出租房屋时,首先应向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领取填写《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

  2、出租户与承租户达成初步协议后,双方持《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到物业中心保卫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暂住证》等治安手续后,方可签订《住房租赁协议》。

  3、《住房租赁协议》签订后,由物业中心保卫部将租赁信息告知综合部,综合部将按照规定调整住户的物业收费标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承租户与出租户双方,在签订《住房租赁协议》时,承租方应给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50元管理服务费。否则,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有权通知相关部门拒签协议。

  2、承租人在办理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暂住证》等治安手续时,需缴纳500元物业保证金(由保卫部收缴后暂存校财务处),在终止租赁关系时,如无违约、违法犯罪行为,不欠交物业管理等费用者,如数退还保证金。

  3、凡承租者非本校教职工的(房屋所有人的父母、子女除外):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水、电、暖、电梯费、机动车辆停占费用加收80%。

  四、房屋租赁协议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协议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并到保卫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出租人应将沁园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认真遵守。

  六、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更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向境外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在房屋需要装修时,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的水、电、暖管道和线路进行改动。承租人如发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共用部分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九、对违反下列行为的,依据《S*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部门不予提供物业保障。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2、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沁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学校批准后开始实施。

篇3: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8)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14号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来自:www.pmceo.com),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

  ,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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