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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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小组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期间,有10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可按本指导手册第8条的意见筹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大会存在但组织不少于两次(含两次)推选业 主委员会都不成功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五、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型住宅小区分组团开发,设施设备共用或部分共用的,可以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成立组团业主小组,履行本组团的管理职能。

篇2: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

  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选举工作。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区。

  第三条 管委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超过总数50%以上即可召开大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不满18周岁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经已入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数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足够时间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1-17人。经大会决定,委员总数可以适当增减,但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设候补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1至3人。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一般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联名推荐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会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大会人数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为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从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举新的管委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因死亡、搬迁、工作调动等原因缺额的,由候补委员补任。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管委会选举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篇3:连云港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2016)

  连住房发〔20**〕4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住建(规建)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赣榆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5月13日

  附件:

  连云港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工作,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由10人以上的业主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向街道(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成立筹备小组。经街道同意,成立街道(乡、镇政府)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筹备小组,组成人员由各街道(乡、镇政府)商定,业务操作由街道(乡、镇政府)物管科具体负责。

  三、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各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明确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背景和依据;制定操作程序;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人数、资格条件;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拟定人选及委员的审核;确定召开成立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指导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等。

  四、召开筹备小组会议。街道(乡、镇政府)召开筹备小组会议。参会人员由各街道领导、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派出所、业主代表等组成,会议的参加对象和规模大小由各街道商定。

  五、征求业主意见。张贴《告业主书》,征求业主意见,由街道(乡、镇政府)将筹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情况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推选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由其他组织推选业主代表,筹备组核查业主代表身份是否是小区业主。审核后在小区进行公示7天。

  七、召开成立大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产生物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八、公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在小区内进行公示7天。

  九、备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将组建资料报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附件:1.告业主书

  2.关于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第1号

  3.关于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号

  4.关于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号

  附件1:

  告 业 主 书

  小区业主:

  你们好!

  为了更好地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拟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主要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派出所等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5-11人组成,具体成立工作由街道(乡、镇政府)负责,欢迎广大业主提出意见建议。

  业主的意见建议请在年月日-月日(公示七个工作日)到街道(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书面反馈意见。如未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异议,将开展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

  联系电话:,联系人 :

  街道(乡、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小区业主:

  年月日《告业主书》已就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请业主发表意见,社区居委会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书面不同意见,将开展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

  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和委员拟定人选、委员确定方式: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共名委员组成,其中:社区居委会、单位等名单位代表采取单位推荐、由社区居委会审定;名业主代表采取业主10人以上联名书面推荐、社区书面推荐、由街道审核后产生符合委员额定人数的委员拟定人选(包括对推荐人的资格审查),在小区公示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视为正式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名(是否设副主任及名额视各小区情况而定)。

  二、委员拟定人选、委员的资格条件:单位代表必须遵纪守法,勤政为民,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为人处事公道;业主代表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是本小区的业主,邻里和睦,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公平正义感、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等。

  三、相关要求:业主代表的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均应向__社区居委会出示该小区房屋所有权证、业主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推荐期限:年月日-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人:。

  本公告公示七个工作日。

  街道(乡、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关于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小区业主: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大家的共同努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委员拟定人选名单已确定,公告如下:

  一、单位代表委员拟定人选共名,分别是:

  (姓名、单位、职务)

  二、业主代表委员拟定人选共有名,分别是:

  幢单元 室(业主姓名)

  本公告公示期间为年月日-年月日。如广大业主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到街道(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书面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在公示期间,没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本公告公示七个工作日。

  街道(乡、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关于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小区业主:

  年月日在小区发布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第2号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书面不同意见。年月日已召开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现就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事项及委员组成人员公告如下:

  一、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时间为年月日。

  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为:

  主任: (姓名、单位、职务)

  副主任:(视小区实际情况设定)

  委员: (姓名、单位、职务)

  幢单元室

  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街道(乡、镇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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