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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2019)

3757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赣市府办发〔20**〕6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制定。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应成立由街道(乡镇)、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实施主体】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方案设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辖区街道(乡镇)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八)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备案公示】街道(乡镇)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乡镇)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乡镇)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建设者在取得街道(乡镇)的备案证明后,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和章贡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的,街道(乡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我市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篇2: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管理协调机关] 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政府通过精简、合并报建审批流程,实施“一个窗口”报建,提供优质高效地审批服务。同时,政府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单位和维护管养单位名单信息,提供更综合的服务平台,方便人民群众自主选择。

  第四条[申请方] 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作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方),办理相关报批、建设手续,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授权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 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 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金额不得超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的50%。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 为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设立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座电梯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等。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申报准备

  第八条[申报准备] 申请方应就加装电梯的具体方案、费用筹集、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既有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明确电梯使用权者(即电梯管理责任人)承担人及其继任者;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对加装电梯后各楼层住宅升值或贬值情况,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制定利益平衡与补偿方案;

  (六)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前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住宅单元(梯间)独立计算。

  第九条[申报指引] 申请方应向佛山市规划城建档案馆或者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申请查询、复印原审批图纸资料,并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申请方可自主选择已经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加装电梯设计单位(见附件),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三章 方案设计要求

  第十条[图纸要求]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原建筑平面图,加装电梯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总平面图应当准确表达周边现状建筑物、道路(通道)、绿化等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设计原则]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空间,不得浪费土地资源,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化,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

  2.新增连廊的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

  3.新增连廊的设置长度满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过长;

  4.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或者4米(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章 报建程序

  第十二条[一个窗口报建] 加装电梯报建程序实行“一

  个窗口”办理,由城乡规划部门一个窗口受理、完成全部报建程序。   第一节 方案审核

  第十三条[提交方案审核] 申请方备齐以下资料,即可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一)已填妥的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方(或委托的代办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

  (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签名意见表;

  (四)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原报建审批图纸复印件;

  (六)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即转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土地权属、消防安全、绿地占用或迁移等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若拟建电梯不涉及占用或迁移现状绿化,则无需征求公用事业部门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同时将申请资料通报属地镇(街道办),属地镇(街道办)应知会所在居委会一并做好协调服务准备。

  第十五条[方案审核通过原则] 城乡规划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审核意见。相关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以下要求的,方案审核予以通过,并组织进行批前公示:

  (一)设计方案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

  (二)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拟加装电梯所占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该土地已有明确的使用权属单位,已取得该权属单位的同意意见;

  (三)经消防部门确认拟加装电梯不影响所在建筑物或者周边建筑物消防安全;

  (四)公用事业部门明确占用或迁移现状绿化的指引意见。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方案审核不予通过,申请方须按照审核意见指引,进行方案调整或补充征求意见后,再申请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第二节 批前公示

  第十六条[批前公示] 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城乡规划部门将拟加装电梯方案在所在建筑物、小区、居委会和政府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七条[意见反馈的要求] 提出反馈意见的有效时间为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至公示期结束后的第5天。提出反对意见的业主(以下简称异议方)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与拟加装电梯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超出反馈意见有效时间,或者未能提供上述有效信息、材料的,其反对意见视为无效意见。

  第十八条[意见反馈收集] 意见反馈渠道为城乡规划部门和所在居委会。公示期结束后,所在居委会须向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反映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自主协商] 申请方和异议方应本着相互体谅、邻里和睦的原则,就拟加装电梯方案的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第二十条[协调平台] 属地居委会应为申请方和异议方提供协商平台,协调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一并参加。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协调会议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等程序] 经协商、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城乡规划部门可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节 公示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出具反馈意见] 批前公示反馈意见收集结束后,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作出申请方可以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许可指引意见,或者作出不予规划许可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指引申办许可的条件]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指引申请方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指引意见:

  (一)未收到有效反对意见。

  (二)申请方与异议方通过协商,取得异议方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异议方虽提出影响其通风、采光、日照的反对意见,但拟加装电梯方案不存在下列明显影响异议方切身利益情形的:

  1.(通风、采光)梯井(或连廊)位于异议方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窗户的净距小于:

  卧室或起居室(厅)的窗户:4米;

  厨房、卫生间的窗户:2米;

  其它用房的窗户:1.5米。

  2.(日照)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异议方住宅的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标准的。(日照分析由城乡规划部门采用《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为标准进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不予许可后的程序] 未获规划许可的,申请方可以调整设计方案消除对异议方的不利影响,或者通过协调、补偿等方式取得异议方的同意意见。申请方调整设计方案的,须提交规划部门重新组织批前公示。

  申请方取得异议方同意意见后,自审核意见核发之日起在一年内可补充资料,继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办方案审核、批前公示等程序。

  第四节 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第二十五条[申办许可准备] 申请方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重点审查结构安全。

  申请方应与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申请方可自主选择已经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见附件),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提交许可材料] 申请方向城乡规划窗口提交如下资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表

  2.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3.施工图纸一套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商品混凝土合同原件及外地企业进禅备案表(附件的施工单位不用提交)

  6.区外设

  计、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查原件)(附件的设计、施工单位不用提交)   7.建造师注册证及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原件(附件的施工单位不用提交)

  第二十七条[出具许可结果] 城乡规划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审查意见,并返回城乡规划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城乡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转发审查意见。申请方应按审查意见要求完善后,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施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工程放线] 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依据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进行放线,并由设计单位对放线结果校核,申请方免于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第二十九条[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跟进并监督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设备监督] 质监部门负责电梯设备安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检查。

  第三十一条[管线迁改] 拟加装电梯涉及现状管线迁改的,由申请方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制定管线迁改方案,并征得各管线单位同意后,由管线单位组织实施管线迁改。管线迁改可与加装电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迁改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保障] 对申请方合法组织的建设行为,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三十三条[阻挠查处] 申请方合法组织的建设行为受到他人阻挠、破坏的,公安机关将视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设备管理]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申请方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接受检验。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申请] 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申请方应向区联合验收办申请竣工验收,可一并申请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补助资金手续,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明细清单(原件)

  第三十六条[组织验收] 区联合验收办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三十七条[资金拨付] 加装电梯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后,区联合验收办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资料转交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和申请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拨入申请方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七章 增值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政府鼓励申请方在电梯桥厢、候梯厅、出入口等位置设置广告。具体广告形式、位置、体量、收益等由申请方与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鼓励申请方利用加装电梯设置无线网络信息覆盖设施,提升既有住宅信息网络服务水平。具体设置方案、费用或收益由申请方与相关通信运营商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规划保障]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取得旧楼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申请方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前公示通过后,城乡规划部门予以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

  第四十一条[争议解决]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十二条[权利保障]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法违规处理] 电梯申请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许可、验收等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特殊之一] 在既有住宅预留电梯井位或者住宅建筑内部空间加装电梯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十五条[特殊之二] 非住宅的建筑物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但不得享受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十六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 年。有关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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