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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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加大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过程中的监管,维护市区道路和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减少市区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市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建设美丽湛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办理报建手续时,应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道路卫生保证金,开工前3天到市建筑垃圾管理站办理排放和准运手续,签订卫生责任书,才能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三、建设、施工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取得建筑垃

  圾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规范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运输。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负责对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五、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过程中,应服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处置场处置,禁止乱堆乱放污染环境。

  七、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实行封闭管理,按照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设置施工围墙,高度统一,色彩一致,做到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八、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责任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铺设硬底化施工道路,设置完善的车辆进出冲洗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制度,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坚持24小时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杜绝车辆带泥污染市区道路。

  九、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进出车辆清洗管理公告牌,对施工过程中现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情况进行公告,建立出场车辆清洗管理台帐、记录日常进出场车辆清洗情况,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车辆出入口。

  十、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建筑垃圾装载必须低于车辆四周挡板的高度,坚持洗车、净车出场,防止超高装载,车身、车轮带泥出场和沿途撒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十一、建设单位督促施工(运输)单位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封闭运输、不得泄漏,车轮车身冲洗干净方可驶离施工现场,严禁污染道路。

  十二、建设、施工(运输)单位禁止使用套牌车、敞篷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违反规定,不密封、超载而污染市区道路的,由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责令其整改,清洗干净被污染的道路。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其10天以上的停工整顿,并由相关部门依照职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定期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以及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的行为。

  十六、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颁布日期】 20**1124
【实施日期】 20**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的完好畅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分别在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以上。
对经国家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乐、红岩、黄河等单轴设计轴载大于10000千克、少于13000千克的车辆,只要车货总质量符合国家核定的标准,暂不按照超限处理。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四级公路、(来自:www.pmceo.com)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超限运输的,必须经批准并加固或改建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 禁止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散货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禁止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涉及《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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