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府办[20**]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
修订后的《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占有和支配的房产及用地等不动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公园、山庄、农场、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公安系统占有和支配的不动产,其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对政府物业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制定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清理、核实、产权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
(三)负责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报产权证,授权有关单位使用政府物业;
(四)负责或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物业资产变更和报废,办理新建、扩建、重建、改造、装修申报及备案手续;
(五)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配置、处置政府物业。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物业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和监管。
(八)负责富余、残旧办公物业的出租经营管理,租金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业的产权管理
第五条区政府授权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统一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申办或更改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单位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在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房地产证》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于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
(三)对资料不全,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补齐资料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若无法补齐资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则由管理部门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报,争取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四)对多方出资、多方合作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界定政府投资的产权份额,并申办属于政府份额的物业资产产权登记。
(五)对商住开发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未作权属登记的,由产权登记机关牵头,管理部门配合补办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新落成的商住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该小区产权登记时,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属于政府的物业资产,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房地产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对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业或改变物业使用功能。
第七条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区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物业资产登记申请表;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颁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应将物业使用情况报管理部门核查。年审合格的自动延续一年。不按规定使用政府物业的,暂缓或不予年审,并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为使用政府物业及进行资产核算的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撤销等情形的,须提前到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的变更或撤销登记,由管理部门出具物业处置批复。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档案,对政府物业的增减、使用、变更、核销,进行台账管理,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 政府物业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或违法活动。未经管理部门书面许可,使用单位不得将政府物业出租、转让、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物业资产使用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负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物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如被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房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单位变更相关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整体搬迁的,应在搬迁结束之日起30天内,将原办公物业交回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部门要做好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物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对物业资产使用情况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做出通报。
第五章 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政府物业进行重大装修或改造,须报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物业资产维修保养规定如下:
(一)区政府大楼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区爱心大厦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
(二)文、教、卫、体等实行委托管理的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被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费用由被委托管理单位向区财政申请按有关办法执行。
(三)不在区政府大楼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维修费用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财政拨款的比例分摊,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自筹经费单位,全部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和费用由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在区政府物业收益中列支。
(五)政府物业资产维修工程,按市、区建设工程有关办法执行。须招投标实施的,按招投标有关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六)不须招标投标实施的,由管理部门组织五人以上的评选小组,参照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形式,投票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评选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章 物业资产的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物业资产的转让、买卖、报损和报废,须向区政府申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一)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物业资产;
2、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拆除、报废的物业资产;
3、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业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物业资产;
5、因自然灾害导致物业资产损毁或灭失的物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办法需要处置的物业资产。
第十九条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办法执行。在使用部门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须将申报材料抄送管理部门,处置完毕后到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核销。
第七章 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新建、改建、重建办公用房的,在获得立项后应到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审计决算、财务批复等手续,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进行财产移交,登记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应报管理部门核准。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根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新建交付使用的办公用房,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管理部门根据其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核实使用面积标准,剩余部分由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建成办公用房交付管理部门;
(二)使用单位提交用房申请;
(三)管理部门提交分配方案上报区政府;
(四)区政府同意后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五)签订《使用责任书》和《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
(六)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职能,因统一调配使用需收回物业及使用权的,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办理移交。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部门在编人数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包括:
(一)行政用房:按在编人数核定使用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5㎡。其中:
1、日常办公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标准为:处级12平方米;科级9平方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6平方米;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二)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原则上在各单位行政用房面积内自行调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15㎡标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包括:
1、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2、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由管理部门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无偿提供使用;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差额部分的租金;
(三)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四)事业单位下属尚未脱钩的企业使用政府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五)差额拨款和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租金可以酌情适当减免。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招标选配;本办法颁布前已自行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且合同期未满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由管理部门招标选配。选配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须包括对投标公司的资质、业务要求;
(二)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区采购中心申请招投标;
(三)由区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
(四)使用单位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
第八章 社区配套项目用房的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由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统一接收物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规划施工图审核
1、开发商报送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同意规划
(二)移交意向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前开发商提供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三)移交协议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后初始登记前开发商补充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四)成本价项目付款程序
1、向区造价站申请成本价核算
2、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3、向区发改局申请经费
4、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先付80%)
5、办理房产证
6、区审计局审定
7、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余款
(五)办证程序
1、开发商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2、开发商补充资料
3、到国土局申请办证
4、领取房产证或补充资料再次递交
第二十七条社区配套项目接收时开发商需提供的资料:
(一)市国土局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二)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房地产证(用地)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竣工图
(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分户汇总表
(十二)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三)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接收程序后,应按照社区配套项目规划用途,办理如下调配手续:
1、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2、使用单位提交使用方案
3、现场考察
4、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和《使用责任书》
5、交付使用
第九章 政府物业的对外出租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单位需要将物业资产转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改变使用功能、以红线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集资建房,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经合法批准后方能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
(二)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区政府批准;
(四)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实施上述行为,也不得将物业资产自行转让、变更产权。
第三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部门自行经营的出租物业,应于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报管理部门备案,并在30天内移交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需经区政府批准,管理部门登记并出示产权证明,经区租赁部门备案;其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其收益情况。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物业和富余办公用房的对外出租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更新、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划拨。经营性物业出租管理规定如下:
(一)、出租程序如下:
1、招租通告(在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
2、招租评审;大型物业按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零星小型物业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的招租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确定承租方后,交相关承租人身份证明及法规规定必须有的资料;
4、收缴押金
5、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招租规定:
区政府经营性物业资产的招租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报价三种方式进行。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10万元以上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公开招标应当在市区级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应当邀请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
(3)招租项目属于文、教、卫、体等具有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承租申请人中选择的;
(4)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招租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三家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邀请报价: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低于5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租信息,对承租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符合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报价邀请书,并有至少有三家承租人参加报价竞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1)招租项目只能是某一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不存在其他的选择对象的,必须报经区分管领导或区府常务会议审批;
(2)经公告或者邀请少于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承租申请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通过,上报区政府审批;
(3)小型零散经营性物业,由业务部门参照市场指导价提出意见报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5、依照本细则应当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由区采购招标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组织招投标。
6、承租人确定后,应与招租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7、不得将必须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经营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出租期限的规定:
1、一般情况:租期1-3年,商业3-5年;
2、租期5-10年(含5年)的合同须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租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四)押金管理规定:
1、一般情况下:
(1)收二个月的房租押金;
(2)小型住宅、办公、商业须收取水电押金,具体金额视用户情况决定;
2、大型物业或用水、用电大的
(1)押金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的业务部门按实际情况拟定意见后报领导或领导班子决定;
(2)水电方面首选水电过户,不能过户的,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代缴;
3、清退押金的规定:
(1)到期不租或未到期但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全部退还租用人;
(2)未到期也未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押金不退或退一个月押金(确有特殊情况的,承租方递交书面说明,经管理部门负责领导签字同意后退一个月押金)。
(五)租户装修管理规定:
1、所有租户入住装修须在征得小区管理处同意后到管理部门报批;
2、按规定要求消防报批的承租人必须报批;
3、南山软件园、南山知识服务大楼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六)租金、滞纳金减免的规定:政府物业资产租金原则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1万元以下滞纳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2、1万元以上滞纳金、1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4、100万元以上租金减免须报区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决定。
(七)对欠租处理的规定:
1、拖欠租金一个月,电话通知;
2、拖欠租金二个月,发送催款通知并开始计算滞纳金;
3、拖欠租金三个月,联系租户,通知退房;
4、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终止合同,收回物业,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八)转租规定:
1、政府物业原则上不得转租。
2、确需转租的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有:
(1)转租申请;
(2)第一手承租人的责任担保书;
(3)第二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
(4)第二手承租人担保不再转租证明。
(5)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
3、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物业转租的须由业务部门报批,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通过决定。
(九)退房程序如下:
1、租用人提出退房申请,未到期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2、结清所有费用;
3、搬走后做好清洁卫生,要恢复原状的须按规定恢复;
4、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检查房屋并收回钥匙;
5、退回押金、解除合同。
(十)其它出租经营规定:
1、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物业出租广告招牌及通讯发射等业务。
2、出租物业租金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说明并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同意。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承办的培训中心、农场、山庄、疗养院、招待所、宾馆以及出租厂房和商业门店等经营性物业均须移交管理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须由使用单位自主经营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委托并监督使用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应认真查处物业使用违章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造成物业严重损坏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和被委托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政府物业资产不报的;
(二)擅自将政府物业资产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政府物业资产使用功能,从事与办法用途无关的活动的;
(四)利用政府物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业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对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物业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二)不按办法权限招租、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三)在招租项目和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使用部门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和拒不执行用房调配决定,管理部门可向政府报告,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逾期不申请登记或隐瞒登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合作经营的,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使用权,其收益由管理部门收缴并上交财政,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第三十九条物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物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区以前颁布的有关政府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篇2: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关于修订《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南府办[20**]62号
关于修订《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
修订后的《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占有和支配的房产及用地等不动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公园、山庄、农场、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公安系统占有和支配的不动产,其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对政府物业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制定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清理、核实、产权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
(三)负责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报产权证,授权有关单位使用政府物业;
(四)负责或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物业资产变更和报废,办理新建、扩建、重建、改造、装修申报及备案手续;
(五)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配置、处置政府物业。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物业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和监管。
(八)负责富余、残旧办公物业的出租经营管理,租金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业的产权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授权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统一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申办或更改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单位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在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房地产证》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于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
(三)对资料不全,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补齐资料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若无法补齐资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则由管理部门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报,争取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四)对多方出资、多方合作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界定政府投资的产权份额,并申办属于政府份额的物业资产产权登记。
(五)对商住开发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未作权属登记的,由产权登记机关牵头,管理部门配合补办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新落成的商住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该小区产权登记时,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属于政府的物业资产,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房地产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对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业或改变物业使用功能。
第七条 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区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物业资产登记申请表;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颁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应将物业使用情况报管理部门核查。年审合格的自动延续一年。不按规定使用政府物业的,暂缓或不予年审,并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为使用政府物业及进行资产核算的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撤销等情形的,须提前到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的变更或撤销登记,由管理部门出具物业处置批复。
第十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档案,对政府物业的增减、使用、变更、核销,进行台账管理,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 政府物业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或违法活动。未经管理部门书面许可,使用单位不得将政府物业出租、转让、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物业资产使用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负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物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如被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房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单位变更相关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整体搬迁的,应在搬迁结束之日起30天内,将原办公物业交回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做好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物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对物业资产使用情况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做出通报。
第五章 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政府物业进行重大装修或改造,须报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物业资产维修保养规定如下:
(一)区政府大楼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区爱心大厦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
(二)文、教、卫、体等实行委托管理的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被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费用由被委托管理单位向区财政申请按有关办法执行。
(三)不在区政府大楼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维修费用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财政拨款的比例分摊,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自筹经费单位,全部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和费用由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在区政府物业收益中列支。
(五)政府物业资产维修工程,按市、区建设工程有关办法执行。须招投标实施的,按招投标有关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六)不须招标投标实施的,由管理部门组织五人以上的评选小组,参照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形式,投票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评选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章 物业资产的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物业资产的转让、买卖、报损和报废,须向区政府申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一)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物业资产;
2、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拆除、报废的物业资产;
3、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业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物业资产;
5、因自然灾害导致物业资产损毁或灭失的物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办法需要处置的物业资产。
第十九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办法执行。在使用部门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须将申报材料抄送管理部门,处置完毕后到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核销。
第七章 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新建、改建、重建办公用房的,在获得立项后应到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审计决算、财务批复等手续,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进行财产移交,登记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应报管理部门核准。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根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新建交付使用的办公用房,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管理部门根据其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核实使用面积标准,剩余部分由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建成办公用房交付管理部门;
(二)使用单位提交用房申请;
(三)管理部门提交分配方案上报区政府;
(四)区政府同意后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五)签订《使用责任书》和《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
(六)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职能,因统一调配使用需收回物业及使用权的,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办理移交。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部门在编人数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包括:
(一)行政用房:按在编人数核定使用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5㎡。其中:
1、日常办公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标准为:处级12平方米;科级9平方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6平方米;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二)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原则上在各单位行政用房面积内自行调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15㎡标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包括:
1、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2、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由管理部门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无偿提供使用;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差额部分的租金;
(三)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四)事业单位下属尚未脱钩的企业使用政府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五)差额拨款和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租金可以酌情适当减免。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招标选配;本办法颁布前已自行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且合同期未满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由管理部门招标选配。选配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须包括对投标公司的资质、业务要求;
(二)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区采购中心申请招投标;
(三)由区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
(四)使用单位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
第八章 社区配套项目用房的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由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统一接收物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规划施工图审核
1、开发商报送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同意规划
(二)移交意向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前开发商提供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三)移交协议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后初始登记前开发商补充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四)成本价项目付款程序
1、向区造价站申请成本价核算
2、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3、向区发改局申请经费
4、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先付80%)
5、办理房产证
6、区审计局审定
7、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余款
(五)办证程序
1、开发商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2、开发商补充资料
3、到国土局申请办证
4、领取房产证或补充资料再次递交
第二十七条 社区配套项目接收时开发商需提供的资料:
(一)市国土局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二)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房地产证(用地)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报告》(竣工测绘)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竣工图
(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分户汇总表
(十二)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三)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接收程序后,应按照社区配套项目规划用途,办理如下调配手续:
1、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2、使用单位提交使用方案
3、现场考察
4、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和《使用责任书》
5、交付使用
第九章 政府物业的对外出租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单位需要将物业资产转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改变使用功能、以红线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集资建房,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经合法批准后方能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
(二)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区政府批准;
(四)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实施上述行为,也不得将物业资产自行转让、变更产权。
第三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部门自行经营的出租物业,应于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报管理部门备案,并在30天内移交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需经区政府批准,管理部门登记并出示产权证明,经区租赁部门备案;其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其收益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物业和富余办公用房的对外出租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更新、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划拨。经营性物业出租管理规定如下:
(一)、出租程序如下:
1、招租通告(在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
2、招租评审;大型物业按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零星小型物业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的招租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确定承租方后,交相关承租人身份证明及法规规定必须有的资料;
4、收缴押金
5、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招租规定:
区政府经营性物业资产的招租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报价三种方式进行。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10万元以上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公开招标应当在市区级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应当邀请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
(3)招租项目属于文、教、卫、体等具有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承租申请人中选择的;
(4)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招租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三家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邀请报价: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低于5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租信息,对承租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符合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报价邀请书,并有至少有三家承租人参加报价竞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1)招租项目只能是某一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不存在其他的选择对象的,必须报经区分管领导或区府常务会议审批;
(2)经公告或者邀请少于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承租申请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通过,上报区政府审批;
(3)小型零散经营性物业,由业务部门参照市场指导价提出意见报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5、依照本细则应当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由区采购招标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组织招投标。
6、承租人确定后,应与招租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7、不得将必须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经营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出租期限的规定:
1、一般情况:租期1-3年,商业3-5年;
2、租期5-10年(含5年)的合同须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租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四)押金管理规定:
1、一般情况下:
(1)收取两个月的房租押金;
(2)小型住宅、办公、商业须收取水电押金,具体金额视用户情况决定;
2、大型物业或用水、用电大的
(1)押金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的业务部门按实际情况拟定意见后报领导或领导班子决定;
(2)水电方面首选水电过户,不能过户的,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代缴;
3、清退押金的规定:
(1)到期不租或未到期但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全部退还租用人;
(2)未到期也未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押金不退或退一个月押金(确有特殊情况的,承租方递交书面说明,经管理部门负责领导签字同意后退一个月押金)。
(五)租户装修管理规定:
1、所有租户入住装修须在征得小区管理处同意后到管理部门报批;
2、按规定要求消防报批的承租人必须报批;
3、南山软件园、南山知识服务大楼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六)租金、滞纳金减免的规定:政府物业资产租金原则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1万元以下滞纳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2、1万元以上滞纳金、1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4、100万元以上租金减免须报区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决定。
(七)对欠租处理的规定:
1、拖欠租金一个月,电话通知;
2、拖欠租金二个月,发送催款通知并开始计算滞纳金;
3、拖欠租金三个月,联系租户,通知退房;
4、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终止合同,收回物业,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八)转租规定:
1、政府物业原则上不得转租。
2、确需转租的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有:
(1)转租申请;
(2)第一手承租人的责任担保书;
(3)第二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
(4)第二手承租人担保不再转租证明。
(5)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
3、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物业转租的须由业务部门报批,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通过决定。
(九)退房程序如下:
1、租用人提出退房申请,未到期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2、结清所有费用;
3、搬走后做好清洁卫生,要恢复原状的须按规定恢
复; 4、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检查房屋并收回钥匙;
5、退回押金、解除合同。
(十)其它出租经营规定:
1、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物业出租广告招牌及通讯发射等业务。
2、出租物业租金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说明并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同意。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承办的培训中心、农场、山庄、疗养院、招待所、宾馆以及出租厂房和商业门店等经营性物业均须移交管理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须由使用单位自主经营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委托并监督使用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认真查处物业使用违章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造成物业严重损坏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和被委托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政府物业资产不报的;
(二)擅自将政府物业资产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政府物业资产使用功能,从事与办法用途无关的活动的;
(四)利用政府物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业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对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物业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二)不按办法权限招租、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三)在招租项目和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 使用部门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和拒不执行用房调配决定,管理部门可向政府报告,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逾期不申请登记或隐瞒登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合作经营的,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使用权,其收益由管理部门收缴并上交财政,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第三十九条 物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物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区以前颁布的有关政府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