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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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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2018)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35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44号),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提高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水平,现就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切实提高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引导业主或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小区内配置具有醒目标识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摆放位置应便于投放收集,满足收集车辆的停放、通行和作业场地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确保完好和整洁,若出现破损、丢失或数量不足的,应及时维修和补设。

  四、物业服务企业须与具有资质的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相关垃圾的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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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域美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下文简称示范单位),是指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设施配备、日常管理、分类成效等方面走在全区乃至全市前列的单位。

  第三条 创建示范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示范单位监督管理要坚持依法、科学、长效原则,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创建的规划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评定行业内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各部门职责明确。

  区城管局牵头镇街(平台)、城市居住小区、农村建制村示范创建。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机关事业单位示范创建。

  区教育局牵头学校示范创建。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餐厅、市场(含专业市场)示范创建。

  区经信局牵头企业示范创建。

  区商务局牵头大型商场超市示范创建。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医院示范创建。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车站、码头示范创建。

  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牵头星级饭店、大型演出场馆示范创建。

  第七条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示范单位的创建和长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各部门、镇街平台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内容,计入综合考评。

  第三章 创建评定

  第九条 申报评定。示范单位创建每年定期申报评定一次。按照镇街牵头申报、区级部门评定、领导小组公布授牌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评定方法。

  1.镇街申报。由各镇街平台牵头,对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评选出辖区内达到创建标准的各类单位,于7月底前报行业主管部门。

  2.部门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照评定标准,对各镇街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评定意见,评定情况于10月底前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公布授牌。由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底前将评定结果发文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于12月底前,授予“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牌。

  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政策保障等方面,对示范单位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各镇街平台对辖区内示范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指导解决,对不达标准的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确认合格的区级示范单位方能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对不合格的示范单位第一次由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第二次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四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示范单位抽检复核,对明显不符合的示范单位,可以直接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价表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评价表

  小区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60分) 1.分类宣传。居住小区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每个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设有垃圾分类公益宣传信息(海报、横幅、宣传栏);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小区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推进垃圾分类按户公示制度,每个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应该设置分类情况按户公示牌。(10分) 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未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的,扣5分;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随机抽查5处垃圾分类宣传信息点,未设置的少一处扣1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小区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2分;垃圾分类未按户公示的,扣2分。
2.垃圾投放点。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配套设置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桶。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显著位置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桶(智能箱体)日常管理到位。(10分) 随机抽检小区内垃圾投放点10处,未按组配套设置桶的每处扣1分;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显著位置未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的,少一个扣2分。桶垃圾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桶未盖合每处扣1分,箱体破损每处扣1分,垃圾满溢每处扣2分。
3.清运集置点。设有垃圾清运集置点,并设有公示牌。(10分) 集置点设置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垃圾桶未分类摆放的,扣2分;未设置公示牌的扣2分,未公布服务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责任人及电话等信息的扣1分。
4.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设有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等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并设有告示牌,点位清运及时,确保安全。(10分) 点位未设置扣5分;堆放垃圾未及时清运扣2分;未设告示牌扣2分,未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扣1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2分。
5.分类投放。小区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85%及以上。(15分) 随机抽检小区内垃圾桶10个,其中绿桶4个、黄(灰)桶4个、蓝桶1个、红桶1个,小区正确率按绿桶正确率*0.5+黄(灰)桶正确率*0.3+蓝桶正确率*0.1+红桶正确率*0.1(注:绿、黄(灰)桶垃圾桶数不足4个,按比例折算至4个计算),小区正确率未达到每降低1%扣3分。
6.分类收运。做好小区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5分) 发现小区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1分。
资料核实(40分) 1.队伍建立。小区内有专管员队伍,每日定时定点指导居民投放;每日对居民投放情况进行巡检。(10分) 未建立队伍扣10分,未指导投放扣5分,未巡检扣5分。
2.源头可溯。通过二维码发袋机、每户分发易腐垃圾桶等方式实现源头可溯。(10分) 源头可溯覆盖率达到实际入住户数的90%以上,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3.分类质量。湿垃圾分出量达到0.5kg/户·日。(10分) 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4.宣传活动。每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宣传垃圾分类信息;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覆盖率100%。(5分) 无生活垃圾分类宣教活动,每季度扣2分;未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宣传垃圾分类扣2分;入户宣传覆盖率低于100%,每降低10%扣2分。
加分项(5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评价表

  建制村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
方式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60分) 1.垃圾投放点。每户设有投放点一处,放置可腐垃圾、不可腐垃圾收集容器一组,桶干净整洁,使用正常。(15分) 随机抽检村内10户村民家庭,桶设置不齐全的每处扣2分;垃圾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桶未盖合每处扣1分,垃圾满溢每处扣2分。
2.分类宣传。设有垃圾分类宣传栏,村主要道路、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一组可腐垃圾桶、不可腐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配套设置垃圾投放指导信息。(15分) 未设置宣传栏的扣5分;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扣1分;无指导信息的扣2分;桶标识不清等问题每个桶扣1分。
3.分类投放。村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15分) 随机抽查村内10户垃圾桶,未达到准确率的每降低1%,扣2分。
4.清运集置点。设有一处清运集置点,地面硬化,能挡雨、有围挡,无暴露垃圾,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10分) 未设置的扣10分,场地未硬化的扣2分,无围挡扣2分,存在桶不洁、破损等问题的每处扣1分。
5.分类收运。做好村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5分) 发现村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1分。
查阅
资料
(40分)
1.队伍建立。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工作制度,确立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村内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建立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分类宣传。建立宣传队伍,每村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教育培训课,每季度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户户都有分类宣传册。(10分) 未建立宣传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宣传培训、宣传活动的,每项扣3分。
3.分类质量。湿垃圾分出量达到0.5kg/户·日(径山、黄湖、鸬鸟、百丈分出量达到0.4kg/户·日)。(10分) 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4.日常管理。将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村规民约,签订目标责任书。平时有督查,村户有评比,月季有排名,年度有表彰。对农户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档案资料完善。(10分) 未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村规民的,扣3分;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2分;未开展日常检查、督查、评比、表彰的,每项扣2分;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扣2分;资料不完善的,扣1分。
加分项(5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机关创建评价表

  (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每个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有食堂的单位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120L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1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5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1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2分。
3.制度落实。楼层长上墙公示,每日检查情况在主要进出口公示。(10分) 未上墙公示的扣5分,未公示每日检查情况扣5分。
4.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2分。(注:垃圾桶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5.分类收运。做好机关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机关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3.日常管理。完善日常管理机制,发挥楼层长、物业等宣传指导和监督作用。做好日常巡查、督导,做好每日检查记录,做好楼层内标牌公示等。(10分) 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的扣5分;日常巡查、督导未开展扣2分;日常检查情况无记录扣2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学校创建评价表

  (含中小学、幼儿园)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行政楼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公共区域、教室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食堂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设有一处垃圾分类宣教点,用于日常活动宣传。(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未设置分类宣教点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2分。(注:垃圾桶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校(园)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校(园)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单位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3.日常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督导,做好每日检查记录。(10分) 未建立制度的扣5分;日常巡查、督导未开展扣2分;日常检查情况无记录扣2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医院创建评价表

  (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行政楼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食堂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行政区域内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公共区域内分类准确率达到7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行政区域内垃圾桶5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个扣2分;随机抽检公共区域内垃圾桶5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个扣2分。
4.分类收运。做好医院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医院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企业创建评价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每个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有食堂的单位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120L专用收集容器;办公区域内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8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投放点10处,投放错误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企业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企业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设有专门或兼职人员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场所创建评价表

  (含餐厅、商场、市场、大型商超、车站、码头、星级饭店、大型演出场馆等)

  单位/场所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根据经营特点,配套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桶若干组,其中涉及有餐厨垃圾产生的区域,还应配套设置餐厨垃圾桶。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干净整洁。(20分) 未按要求配备四类桶的少一类扣5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7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投放点10处,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场所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场所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建有专职管理队伍,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建立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篇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五号)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6月13日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九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置,并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确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下简称收集容器)。

  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以及无固定的垃圾收集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补(扩、改)建,配齐收集容器。

  农村其他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配备收集容器。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居住小区内更新所需的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区域处置补偿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跨行政区域输出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处置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一)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店、商业广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放置收集容器,并在管理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布局,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鼓励有条件的管理责任区,采取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减少或者撤销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管理责任人在分类归集时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

  管理责任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收集、运输车辆通行和装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归集点。

  归集点确需临时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收集、运输作业的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申请划定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其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暂存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确定暂存场所(点)。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就地拆解、分拣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还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交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输,但事先已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督促。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应当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示、标识的密闭化车辆,防止污水滴漏、扬尘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接收的可回收物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三)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置,或者由卫生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置。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相关处置企业,采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或者由消纳场所处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处置方式,但因应急情况处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

  鼓励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处置经营协议,接收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

  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许可限期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就近就地处置。

  实行就近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六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简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结合法制教育、节日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对村(居)民开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

  第三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司法行政、通信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分类意识。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的公益宣传和法律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再利用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线上线下回收、利用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宣传教育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

  本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条件。

  第四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三)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交付的;

  (四)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个人、单位信用档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三)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四)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六)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

  (七)装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八)绿化垃圾,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九)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十)农村地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市化管理区域。

  第五十九条 在本条例施行后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区域,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4: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

  各处室、各单位: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年6月8日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2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市、区)行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机事发〔20**〕13号)、杭州市城管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城管委〔20**〕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建立健全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处置体系,推动办公环境和生活品质持续改善提升。

  二、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本方案所称生活垃圾为工作、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工作垃圾,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要求,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面推进局系统、市民中心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加强对市民中心入驻单位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0**年10月底前,实现局属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覆盖率达100%。

  四、实施步骤

  1.研究制定方案。根据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要求,制定《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韩卫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严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其他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3.强化责任分工。办公室负责起草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牵头做好局机关垃圾分类工作;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引导、发动党员做好单位、小区和家庭垃圾分类工作;节能处做好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综合处做好市民中心行政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识张贴和宣传培训工作,督促物业做好报纸收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台账,重点对生活垃圾的数量、去向等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后勤服务中心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在食堂设置专门的密闭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垃圾,建立餐厨垃圾处置记录或台账制度,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局属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做好先行示范。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要率先垂范,主动做好单位及家庭垃圾分类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活动,在小区发挥垃圾分类示范引领作用,主动与社区(物业)对接,当好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监督员。

  5.监督检查。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6.总结经验。各处室、单位要及时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验,报送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断提升工作效果。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已列入20**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将其列入年终对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综合考评,请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2.严格分类。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进行正确投放,真正担好责任、守好阵地。

  3.加强监查。各处室、单位要经常对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查,及时表扬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

篇5: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第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再行细分。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输。

  易腐垃圾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分类收集、运输的标识;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弃物,由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五)建立工作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专业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

  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标准。

  第三十二条鼓励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鼓励减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

  鼓励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市场经营单位回收废包装物、废弃家具等。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的活动。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深加工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易腐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术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

  (一)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运行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四)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置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下列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未遵守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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