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江苏省实施 《域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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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0/12/29

  实施日期:2000/12/29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我厅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实施 《域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控制白蚁危害,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保证城市房屋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质检、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单位以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线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实施。

  第七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白蚁防治、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及药物检测设备等。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白蚁防治资质。全省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白蚁防治单位申请资质由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白蚁防治资质管理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省外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在防治项目所在的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复审手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并接受防治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设计单位应将房屋白蚁预防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同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立)面图、装饰样图等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以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核发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包括:防治设计方案、施工及药物使用记录、回访记录、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的文件和图纸、《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住宅小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等白蚁预防资料。房屋、住宅小区交接时,《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给业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省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可以推荐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目录。

  第十五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载明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园林、古建筑、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货物运输、仓储场所等方面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白蚁蚁情检查,一旦发现蚁情,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灭治。

  对发生的房屋蚁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灭治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灭治,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白蚁灭治电治期限由委托单位和个人与白蚁防治单位以合同约定。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买卖。租赁及产权登记当事人在交易、登记过程中,对未进行过白蚁预防或已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蚁害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发现白蚁危害应及时灭治。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在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务 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费主要包括人工、药物、设备及材料消耗、管理和预防质量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等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或冲抵。

  房屋白蚁预防费申应留取20%,用于白蚁预防包治朝内的复查和复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实施处罚机关,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7)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17号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及时预防灭治白蚁,控制蚁害,确保房屋住用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对原有房屋的白蚁危害检查与灭治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名胜古迹、水库堤坝的白蚁防治。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含独立工矿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政策法规;

  (二)调查、论证、确定防治项目,审核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发放白蚁预防证明;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核发《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组织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白蚁防治药剂进行检测;

  (六)组织、监督、指导白蚁防治单位严格执行白蚁防治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防治质量;

  (七)查处白蚁防治违法行为。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政府鼓励开展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章 白蚁防治

  第七条 凡本市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都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持《岳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手续,未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管理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回访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城市区域内园林绿地在营造时,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蚁害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灭治处理。

  第十二条 白蚁预防工程完成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测合格的,发放白蚁预防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来自:www.pmceo.com),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

  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超过白蚁防治期限发生蚁害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支付白蚁防治费。

  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按规定使用,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三章 白蚁防治单位

  第十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八条 外地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应当持白蚁防治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灭治合同时,必须查验白蚁防治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白蚁防治单位应将签订的白蚁灭治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中的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第四章 白蚁防治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配套的建(构)筑物、名胜古迹、水库堤坝、园林绿地的白蚁防治,其费用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白蚁蚁害情况进行监测,并发布白蚁蚁害监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收取,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缓、减、免交,不得提留。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作为后备基金,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对发生蚁害不及时灭治或不配合灭治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灭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白蚁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1998〕2号)同时废止。

篇3: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8)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14号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来自:www.pmceo.com),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

  ,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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