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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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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

  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的有效监督,转变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单位和各派驻窗口(单位)的工作岗位。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前置手续、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承诺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信息的工作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分书面、口头两种形式。

  (一)书面告知是指各部门将保留事项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并印制成一次性告知单,放置窗口方便群众领取。

  (二)口头告知是指办事群众直接到窗口办理事项,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齐备,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等。

  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窗口工作人员要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收件回执单、材料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回执单。其中材料补正告知单和不予受理回执单要附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四、不属于本窗口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相关审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六、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告知应以“谁办理谁告知”为原则,对同一事项的告知必须前后一致,中心各窗口不同人员对同一事项的告知必须口径一致。

  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办理事项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并给当事人造成办事延误的,由窗口负责人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心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八、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科室、各单位和各派驻窗口(单位)考评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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