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5519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制

  20**年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监管协议书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配建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保规〔20**〕2号)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1条 协议主体

  甲方(住房保障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乙方(产权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丙方(实施主体):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第2条 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

  (二)管理单元编码: ;

  (三)建设地点: ;

  (四)土地用途: ;

  (五)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建设内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3条 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以及《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要求,丙方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时,应与甲乙两方充分沟通。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房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共

  平方米, 套;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大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配建住房的总套数共 套,配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住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配建与配建住房面积相匹配的停车位。

  (三)装修标准。1. 室内装修标准。配建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品质、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配建项目销售的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产权单位选房后,实施主体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具体装修内容由丙方另行报乙方确定。

  2. 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目集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一致。

  (四)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1号)要求,执行相应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配建独立成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珠规建〔20**〕166号)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符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32号)要求的项目,应当开展建筑易建性评价。

  (五)质量及验收标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丙方配合乙方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验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建设进度及工期。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精装修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须同时与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装修期。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宗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七)配建住房的抽取。在本项目商品住宅申请预售许可前,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总量,在符合条件的户型住宅总房源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除甲、乙、丙三方参加外,可邀请其他单位见证,并全程录像记录,以确保抽取过程透明、公平。抽出的配建住房的数量、楼栋号及房号等由甲、乙、丙方及见证方签字确认。

  配建住房不得预售,丙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各方签字的确认书一并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

  (八)停车位处理。丙方应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预留与配建住房的面积相匹配的 个停车位的使用权,预留的停车位要优先出租或出售给经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承租人。停车位的租金、售价以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与非预留停车位保持一致,出售或出租车位的款项归丙方所有。

  (九)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丙方应当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乙方(使用人)参观的样板房, 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乙方承诺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 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应向乙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乙方可聘请具备装修标准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自行组织,按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人才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经乙方复核通过后, 丙方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施工。

  第四条 设计方案报批

  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项目的户型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规划位置等应经过甲、乙方确认。

  第五条 竣工验收及交付

  (一)丙方应当在配建住房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装修完毕,经乙方认可后进行房源移交,乙方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装修是否达到质量和规定的装修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房地产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珠海市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4.《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5.《珠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接查验备案证明和承接查验清单。

  7. 相关施工图、竣工图等设计图纸。如丙方交付的属于独栋建筑的,应向乙方提供该建筑的全套归档图纸。

  上述文件需加盖丙方公章。

  (三)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若存在交付面积差异的,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签订面积补差协议并支付款项。

  (七) 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房

  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下列情形的,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承租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第三方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由丙方前期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与本项目同期商品房保持一致。

  (九)房屋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丙方应该在交付日期届满前,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第六条 产权登记

  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配建住房抽取后,分户转移登记在乙方 名下。

  第七条 信息管理

  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乙方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应配建住房的总面积与随机抽取配建住房整数总面积之差不足

  本项目最小户型住房面积的,由乙方和丙方通过作价方式结算,单价按照本项目住房预售的备案价格均价计算。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乙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甲方对乙方监管落实情况进行抽检,并协助乙方会同其他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项目配建工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移交楼房等情况,按照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违约金上缴市、区级财政。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查验接收,根据乙方及丙方验收结果,若验收后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的,物业管理费应从具备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之日起计算,住房未出售或出租的,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甲、乙、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本协议书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委托代理人:

篇2: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

  国办发〔2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gg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七)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九)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一)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更多内容源自 绿化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十七)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5月17日

篇3: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建保[20**]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年起到20**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自:www.pmceo.com),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0**-5-2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