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18)

65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价格〔20**〕10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营造我区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各市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1月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就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社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大精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质价相符原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物业服务当事人要做到诚实守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优先选择诚实守信的企业。

  (四)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及规范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范围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具体内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广西实际适时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服务,以及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上采取分服务等级定价方式,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菜单式及其他定价方式。

五、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

  (三)电梯运行费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等费用。

  (四)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

  (五)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指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

  (六)二次供水加压费是指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七)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八)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九)车位(库)租赁费是指是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

  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大维修、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含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应当由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行业标准、服务成本、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办法审核确定。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服务等级收费管理的,服务等级内容和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的具体办法,并负责本辖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认定工作。

  住宅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信息对称的原则协商决定,也可参照当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商定。

八、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住宅以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车位(库)以车位建筑面积(或数量)计收。

九、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应当免交停放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间临时停放的应予免费;超过一定时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同时要实行明码标价。

  (二)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修有关规定以及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清运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

  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房屋装修人员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如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需要收取押金的,按双方约定标准收取,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四)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按一户不少于4个配置。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一户一表单独计量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分表费用,合理分摊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协商分摊方式。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水电费、分摊水电费总和不超过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缴纳的总表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水电损耗、分摊方式、分摊实际发生数等信息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户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除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由收费主体履行以下程序:

  1.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

  2.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将表决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表决意见以供查验。业主表决意见应当妥善存档备查。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保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保管。

  3.具体服务收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当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十、加强管理

  (一)各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住宅物业收费和服务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二)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及物业服务质量监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创先争优、诚信守法经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协助化解物业服务矛盾。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信息透明、专业规范”的服务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诉求。

十一、指导意见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为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制定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作适当增补。

  本指导意见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文之日前,已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原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篇2:物业公司服务收费管理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服务收费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1.1本指导书规范服务收费管理,确保业主(住户)满意。

  2.0适用范围

  2.1本指导书适用于对怡翠花园管理服务费、水费、公共分摊电费、车位使用费、租金、维修服务费、家政服务费、商务中心服务费、入住及装修管理有关费用、社区中心自营项目收费等费用的收取。

  3.0职责

  3.1财务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或委托银行收费的有关手续。

  3.2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向业主(住户)派发收费凭据或催款通知单。

  4.0工作要求和内容

  4.1收费方法,可分为三种:

  a)现金收费:车位使用费(临时停车)、装修管理有关费用、社区中心自营项目

  收费,出租商铺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及公共分摊电费,商务中心服务费(对外来客人);

  b)委托银行收费: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水费、住宅公共分摊电费、维修

  服务费、家政服务费、商务中心服务费(对业主、住户)、车位使用费(月租);

  c)自选(现金收费或委托银行收费):入住有关费用。

  4.2委托银行收费的开户手续: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凭物业公司开的户头,到指定银行存入一定金额,以便每月结算划帐。

  4.3对小区内业主(住户)的收费

  4.3.1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

  4.3.1.1每月15日,财务人员通知指定银行在业主(住户)帐号上扣除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应收费用。财务人员应在3天内把收费凭据交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由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组织分发给业主(住户)。

  4.3.1.2若业主(住户)帐户中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时,由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发出催款通知单,将费用和滞纳金通知业主(住户)。

  4.3.1.3若连续三个月欠缴,由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发出限期缴款通知单,限其3天内缴清欠款及滞纳金,否则按《怡翠花园业主(住户)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4.3.1.4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计算公式:

  a)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总收入(A)=ΣBi+C

  i=1

  其中:B--每个业主(住户)应缴管理服务费

  n--业主(住户)户数

  n

  ΣBi--各户管理服务费之和

  i=1

  C--由发展商承担的管理服务费

  b)B=E+F+G

  其中:E=业主(住户)住宅的销售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

  F=业主(住户)购、租的机动车车位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50%

  G=业主(住户)私家花园的销售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50%

  c)C=K+L+M

  其中:K=未销售住宅的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50%

  L=未销售、租车位的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25%

  M=未销售私家花园的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25%

  d)屋顶私家使用的花园不收管理服务费。

  4.3.2住宅水费的收取

  4.3.2.1每月8日,由管理处工程组人员读取水表值,并计算每户应交水费。每月15日,财务人员通知指定银行在业主(住户)帐号上扣除水费及其它应收费用。财务人员应在3天内把收费凭据交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由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组织分发给业主(住户)。住宅水费同住宅管理费一起收取。

  4.3.2.2当业主(住户)帐号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或连续三个月欠费时,按照本规程4.3.1.2和4.3.1.3规定执行。

  4.3.2.3水费计算公式(空置房由开发商承担公共水费及损耗分摊):

  a)业主(住户)的每月水费=该户水表读数(吨)×住宅水费单价+R+D

  b)用水损耗分摊R:

  (小区二个进水总表值之和-各分表值之和)×住宅水费单价

  R=---------------------

  总户数(包括物业公司以5户计、住宅户数、区内商铺租户数、小区内所有公共水表数量及临街公厕水表)

  小区公厕水表读数×住宅水费单价

  c)公共分摊水费D=----------------

  总户数(包括物业公司以5户计、住宅、区内商铺租户)

  4.3.3小区内住宅公共分摊及损耗电费的收取

  4.3.3.1每月22日,由管理处工程组人员读取小区内公共部分电表值,并计算每户应分摊值;每月15日,财务人员通知指定银行在业主(住户)帐号上扣除公共分摊电费及其它费用。财务人员应在3天内把收费凭据交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由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组织分发给业主(住户)。

  4.3.3.2当业主(住户)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或连续三个月欠费时,按照本规程4.3.1.2和4.3.1.3规定执行。

  4.3.3.3公共电费分摊原则:

  a)每一座走廊、楼梯、共享厅等每座楼宇内公共电费,由该座业主(住户)分摊;

  b)小区道路、组团平台、中央生态公园等小区公共区域的路灯、草坪灯的电费,

  由小区业主(住户)、物业公司及区内商铺租户分摊;

  c)变频加压泵房电费,由小区内5层以上(含5层)业主(住户)分摊;

  d)电梯运行电费,由该座业主(住户)按不同层数分段系数进行分摊。

  4.3.3.4公共电费分摊计算公式(空置房由开发商承担公共电费分摊):

  a)5层以上(含5层)住宅业主(住户)公共电费分摊额承担分摊

  P×V1Q×V1W×V1u×V1

  =---+---+---+----+R2

  N1N2N3N1

  其中:P--4.3.3.3a)项电表值

  Q--4.3.3.3b)项电表值

  W--4.3.3.3c)项电表值

  U--4.3.3.3d)项电表值

  N1--该座户数(含空置房)

  N2--小区入住户数(含物业公司以5户计、住宅含空置房户数、区内商铺租户数)

  N3--小区入住5层以上(含5层)户数(含空置房)

  V1--住宅电费单价

  R2--用电损耗分摊

  (小区总电表值-各分表之和)×住宅电表单价

  R2=------------------

  总户数(包括物业公司以5户计、住宅、区内及临街商铺户数、小区内所有公共电表数、幼儿园)

  P×V1Q×V1u×V1

  b)1-4层住宅业主(住户)公共电费分摊额=--+--+------+R2

  N1N2N1

  其中:R2(用电损耗分摊)--见本页4.3.3.4a)项

  4.3.4车位使用费的收取

  4.3.4.1对租用车位的业主(住户)

  4.3.4.1.1每月15日,财务人员通知指定银行在业主(住户)帐号上扣除车位使用费及其它应收费用。财务人员应在3天内把收费凭据交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由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组织分发给业主(住户)。

  4.3.4.1.2当业主(住户)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或连续三个月欠费时,应按照本规程4.3.1.2和4.3.1.3规定执行。

  4.3.4.1.3收费标准

  a)对已购买车位的业主,不再收取车位使用费,只按4.3.1.4b)项规定收取车

  位的管理服务费(指用于车库的公共清洁、维修保养等费用)。

  b)对租用车位的业主(住户),按《怡翠花园业主(住户)手册》规定的标准收

  取车位使用费,并按4.3.1.4b)项规定的标准收取车位的管理服务费。

  4.3.4.2对临时停车的业主(住户)车位使用费,由门岗收取现金。车辆进入小区时,由门岗发给临时IC卡;车辆开出小区时,由驾驶员以临时IC卡在读卡机上刷卡,门岗打印出收费单据交驾驶员并回收临时IC卡,每天上午9:00时,由财务出纳员到门岗打印一览表,核收现金。(遇节假日、双休日,待上班后第一天上午核收现金)。

  4.3.5维修服务费、家政服务费、商务中心服务费(辖区内业主、住户)在管理处提供服务的当天以现金收取。管理处应向业主(住户)公布维修服务费、家政服务费、商务中心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公布的价格表中未规定的项目,参考当时市场价临时定价,由管理处工程组组长批准,业主(住户)确认。

  4.3.6业主(租户)入住、装修费用收取

  4.3.6.1业主(租户)入住时应交的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由业主(租户)向财务人员交纳现金或到指定银行交款,由财务人员分别开具收据。

  4.3.6.2业主(租户)室内装修押金和装修(搬家)公用设施维护费、装修垃圾清

  运费、室内装修许可证工本费、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等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由财务人员收取现金,并分别开具收据。

  4.4商铺(包括区内商铺、临街商铺、社区中心出租商铺)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公共分摊电费的收取

  4.4.1每月8日,由工程组人员对各商铺水表及公共电表进行抄表后交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结算。

  4.4.2由出纳员在合同规定收费日前3天电话通知承租商按合同要求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租金、水费、公共分摊电费,异地承租商可以用电汇方式交纳。

  4.4.3当承租商欠费时,由怡翠花园管理处服务中心电话或书面通知承租商,对仍欠费的承租商,将欠费情况报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经营部,经营部人员催款仍无结果的,按合同规定条款规定处理。

  4.4.4收费标准

  a)租金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本规程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物价主管部门批文及合同规定执行;

  b)小区商铺水费=该户水表数(吨)×商业水费单价+D+R

  其中:D--公共分摊水费(见4.3.2.3c)项)

  R--用水损耗分摊(见4.3.2.3b)项)

  Q×V2

  c)小区商铺公共分摊电费=----+R3

  N2

  其中:Q--4.3.3.3b)项电表值

  V2--商业电费单价

  N2--小区住户数(含物业公司以5户计、住宅含空置房户数、区内商铺租户数)

  R3--损耗分摊

  (小区总表值-各分表值之和)×商业电费单价

  R3=---------------------

  总户数(包括物业公司以5户计、住宅户数、区内及临街商铺户数、小区内所有公共电表数、幼儿园)

  d)社区中心出租商铺公共分摊电费

  该户当月用电量

  =(公共电表值+R4)×商业电费单价×-----------

  社区中心当月用电量

  其中:R4(用电损耗值)=社区中心总表值-各分表值

  e)社区中心出租商铺水费=该户水表读数(吨)×商业水费单价+D1+R1

  其中:

  社区中心内该户建筑面积

  D1(公共分摊)=社区中心公共水表值×商业水费单价×--------

  社区中心总建筑面积

  该户当月用水量

  R1(损耗分摊)=(总表值-社区中心及临街商铺各分表值之和)×商业水费单价×-----------

  社区中心总表当月用水量

  f)临街商铺水费=该商铺水表读数(吨)×商业水费单价+D2+R1

  临街公厕水表读数×住宅水费单价

  其中:D2(公共分摊)=-------------

  临街商铺租户数+物业公司(以5户计)

  R1(损耗分摊)--见4.4.4e)项

  g)临街商铺公共照明分摊及损耗分摊电费

  商铺前公共电表值×商业电费单价

  =---------------+R3

  商铺入伙户数

  其中:R3(损耗分摊)--见4.4.4c)项

  4.5社区中心自营项目费用收取

  4.5.1收银员交接班时,清点备用金,调试电脑工作状态:

  4.5.2客人到收银点领取一式三联的消费卡,卡上详细列明客人台号(房号)、消费项目、已收押金,第一联自存,第二、三联交客人,由客人带到消费地点交服务员;服务员把客人引领到卡上注明的相应场地。客人临时需要酒水、小食,服务员需填写一式三联的酒水单,单上列明酒水内容及客人台号,交客人签字后,第一联交吧台,代客人领取酒水、小食,第二联自存;客人消费结束,服务员在消费卡上填写具体消费时间并请客人在卡上签字确认,第二联自存,第三联连同酒水单第三联一起交客人作为结帐凭据。收银员根据客人(或服务员)交来的单据与留存的消费卡第一联核实,无误后打印帐单。

  4.5.3收银员收取款项后,结算单正联交客人,副联连同款项、消费卡、酒水单及当班报表在当班结束后转交收银领班(核数员);

  4.5.4游泳池实行售票方式。客人到收银台买票,凭票入场。游泳池设吧台,具体操作规程同4.5.2。收银员编制当班报表连同存根联在当班结束后转交收银领班(核数员)。

  4.5.5当班结束,收银员按规定填写缴款表,将款项密封后投入保险箱内,次日由出纳员和收银领班开箱验收款。

  4.5.6吧台服务员根据每天的营业情况作出酒水、小食“进销存日报表”,并在当班结束时连同酒水单第一联交收银领班。

  4.5.7月终,吧台服务员清点所存酒水、小食数量,编制盘点表,交财务人员复盘。对差异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奖惩制度执行。

  4.6外来客人在商务中心(怡翠服务中心)的服务收费,由怡翠服务中心按收费标准收取现金,并开具一式二联收据,第一联自存,第二联给客人。每天下班前,由怡翠服务中心将第一联收据和现金交财务出纳核对验收。

  4.7外来客人车位使用费的收取按本规程4.3.4.2项规定执行。

  5.0引用文件和记录表格

  5.1《家政服务登记表》

  5.2《商务中心服务登记表》

篇3:广西拟出台物业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拟出台物业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南宁晚报/20**1010

  你觉得自家小区物业收费方式合理吗?你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什么意见?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10月16日前,市民有哪些意见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特别提醒

  16日前可通过3种渠道提建议

  1.上网: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自治区物价局门户网站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发传真:

  将意见传真至自治区物价局0771-5829617,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0771-2264311。

  3.发电子邮件:

  将邮件发送至自治区物价局邮箱:469566943@qq.com,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邮箱:g*jstfcc@126.com。

  关注1 收费标准

  不同性质的小区怎么收物业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例如,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注2 车位服务

  购买或租用车位要交车位服务费吗?

  市民邓女士租住在凤岭一小区,前几天,她收到一张交费通知单,收费项目包括车位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等。其中,每月要交纳的车位服务费为20元。这笔车位服务费该不该交,该由谁交?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其中,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关注3 交费时间

  市民买房后要从何时开始交物业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

  关注4 明码标价

  物业公司能否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此前,南宁市有小区物业因擅自提高物业费而与小区业主发生矛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要履行程序,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同时,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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