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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定点放线工序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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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定点放线工序作业指导书

  一、工艺过程及施工要点

  (一)施工工具配置:锄头、铲子、皮卷尺、木桩、线、石灰、竹子等。

  (二)施工过程及要点

  1、由施工员组织施工队班组长到已平整完毕的工程场地,对照施工图纸,用皮尺、石灰、铲子等相关工具,采用方格法对乔灌木、花坛、绿篱、园路、水电线路、小品布置等进行定点放线。

  2、乔灌木定点放线

  行道树一般按设计断面定行位,具体以路侧石或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线,用皮尺量出行位,再按设计

  3、花坛定点放线

  对于形状规则的花坛,可根据设计图纸,应用几何原理,直接用皮尺度量好尺寸,并用石灰线作明显标记;对于图案复杂的模纹花坛,要求图案线条准确无误,必须用方格法放线,必要时用粗的铅丝弯出图案轮廓模型,检查无误后,压于花坛边线,种植时按线到位,种完后小心取出铅丝线条。

  4、绿篱垂直绿化的定点放线

  绿篱的定点放线应以路牙或道路中心线为参照线,垂直绿化的定点放线可以攀缘物等为参照物(物),用皮尺、测绳等按设计的株距定出单株种植位置,绿篱和垂直绿化宜开沟种植,沟槽的大小按设计要求和土球规格而定。

  5、预埋水电线路的定点放线

  预埋水电线路的定点放线以道路中心线或相关座标点为参照点,按图纸尺寸要求先用木桩定出线路关键的转折点,再用白石灰进行连接。

  6、对不能按设计要求放线的情况,由施工员负责填写设计变更建议单,按《设计变更控制程序》进行更改,然后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进行二次放线。

  二、相关验收内容和标准:

  1、施工图定点放线尺寸距离等应准确无误。

  2、按照公司质量检查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行文字入档落实。

  三、注意事项:

  1、图纸的尺寸与现场尺寸准确性G.

  2、设计变更与修改,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性建议。

篇2: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112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部分非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符合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参保人员聚居区为重点进行审定,每个区域和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设置定点零售药店,其服务半径不低于150米;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相距应在200米以上;住宅较密集的区域或商业中心区设置距离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可适当缩短和增加。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正式营业超过三个月以上;
(二)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
(三)营业场所应整洁、宽敞、明亮,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独立药店设在市区的营业面积必须在200平方米以上;设在社区内的营业面积必须在80平方米以上;设在二环路以外的营业面积必须在160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的配送中心仓库面积必须在500平方米以上;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备药率在80%以上;
(六)须配置满足医疗保险应用系统要求的微机和读卡器等专用设备和专用网线,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网连接和装载其它软件,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使用和维护专(兼)职人员,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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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111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下列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疾病防治院(所、站);
(二)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且验收达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三)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医疗机构。
凡具分设机构或协作医院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已正式营业在一年以上;
(二)具备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来自:www.pmce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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