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水电站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3607

  水电站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

  1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下,生产副经理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施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机电物资部等)参与管理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其中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环保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施工管理部合理安排生产,组织各项环保技术措施的实施,减少对环境干扰;安全环保部督促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和不符合项的纠正,监督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其它各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严格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见图23-1。

  2环境保护的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环境保护严格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162号文《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国电电源〖20**〗49号文《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华能安监〖20**〗319号文《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3环境保护措施

  工程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认真作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安全环保部全面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定期对本单位的环境事项及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每月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报表内容、格式报送环境月报,报告本月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监测结果。

  3.1防止扰民与污染

  (1)工程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施工方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与施工区域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对受噪音污染的,事前通知,随时通报施工进展,并设立投诉热线电话。

  (3)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施工作业,以防止公害的产生为主。

  (4)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运输的物料进入场区道路和河道,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

  (5)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3.2搞好空气质量的保护

  (1)在水泥装卸运输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并由密封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储存罐安装警报器,所有出口配置袋式过滤器。

  (2)机械车辆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气、排气系统畅通。

  (3)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使用0#柴油和无铅汽油等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4)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防止运输车辆将砂石、混凝土、石渣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清扫。场内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并经常检查、维护及保养。晴天洒水除尘,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施工现场不少于2次。

  (5)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实施。

  (6)传送带安装防风板,转折点处和漏斗排放区加以密闭以减少粉尘排放。

  (7)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车,车厢两侧和尾部配备挡板,控制物料的堆高不超过挡板,并用干净的雨布覆盖。

  (8)在现场安装冲洗车轮设施并冲洗工地的车辆,确保工地的车辆不把泥巴、碎屑及粉尘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路面及施工场地上,在冲洗设施和公共道路之间设置一段过渡的硬地路面。

  3.3加强水质保护

  (1)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沉砂池,减少泥砂和废渣进入江河。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保护开挖邻近建筑物和边坡的稳定。

  (2)施工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清洗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

  (3)制浆站等临建设施的废水经集中沉淀池充分淀处理后排放,沉淀的浆液和废渣定期清理送走。

  (4)生产、生活污水采取治理措施,对生产污水按要求设置水沟塞、挡板、沉砂池等净化设施,保证排水达标。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杀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

  (5)每月对排放的污水监测一次,发现排放污水超标,或排污造成水域功能受到实质性影响,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3.4加强噪声控制

  (1)加强交通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车辆噪声污染对敏感区影响。

  (2)调整施工时段:晚间控制高噪声机械的设备运行、作业,空压机等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实行轮班制,控制工作时间;并为相应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配发噪声防护用品。

  (3)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降低施工噪声。

  (4)进入生活营地和其它非施工作业区的车辆,不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尽量减少鸣笛次数,最好以灯光代替喇叭;广播宣传、音响设备合理安排时间,不影响公众办公、学习和休息。

  (5)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弃渣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1)施工弃渣和固体废弃物以国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送至指定弃渣场。

  (2)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按照设计要求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

  (3)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覆土填埋。

  (4)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5)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

卫生设施,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或掩埋、焚烧处理。

  (6)做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完善渣场地表截排水规划措施,确保开挖和渣场边坡稳定,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3.6水土保持

  (1)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因堆料、运输或临时建筑而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如情况特殊,需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施工作业时表面土壤妥善保存,临时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覆土。

  (2)施工活动中严格按合同要求采取设置截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按设计要求合理砍伐树木,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乱砍、滥伐林木,不破坏草灌等植被;进行土石方明挖和临时道路施工时,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做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3.7景观与视觉保护

  (1)精密布置、精心施工,尽量减少林地、草地的损失。

  (2)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

  (3)各种临时停放的机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4)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

  3.8生态保护

  (1)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树木。

  (2)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认识,注意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

  (3)在施工场地内外发现正在使用的鸟巢或动物巢穴、及受保护动物(如鸟类、大蟒等),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4)施工现场内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境,设置必要的围栏并加以保护。

  (5)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3.9文物保护

  (1)对全体员工进行文物保护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意识和初步识别文物的能力。认识到地上、地下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2)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为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破坏,同时将情况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文物主管部门,执行文物管理部门关于处理文物的指示。

篇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来自:www.pmceo.com),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来自:www.pmceo.com),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DOC版法规全文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最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