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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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 小时,经总包安全环保部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

  教育内容:

  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篇2: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篇3: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二)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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