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工程项目部夏季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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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部夏季安全防护措施

  项目部要落实防暑降温工作,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炎热的夏季应做好预防中暑的工作:

  [1技术安全保证措施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职责分工,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2、认真组织安全检查,下雨后,要对施工机械、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基坑回填前,还要对边坡支护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生产活动1、认真进行现场准备、技术准备和材料准备,保证各项工作满足夏季施工的要求。

  3、各专业工长在夏季施工前应结合本工种夏季施工特点,编制技术交底,在作业前向工人交代清楚。

  4、严格执行规范和工艺标准要求,作好工种自检、工序交接检。

  5、做好夏季施工的中间检查,保证施工各项工作的保证能力达到要求。

  6、加强楼面混凝土的高温气候条件下的浇水保养,保证其具有足够充分水化热,确保结构混凝土强度的增长。

  7、落实专人进行砌筑砖块的浇水,严禁干砖上墙,做到隔夜提前浇水,水浸湿砖10mm深为宜,并根据气温适当加大砂浆的稠度,一般控制在5-10cm为宜。

  8、结合夏季施工时期,制定切合实际的夏季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做好广泛宣传教育工作。

  [2卫生防护措施

  1、指派专人负责工地的防暑降温工作。项目部施工期间配备足够的饮用水,不让工作人员喝生凉水。项目部配备以下药品:腹泻药、消炎药等治疗药品;还有仁丹、十滴水、正气水、清凉油、风油精等预防中暑类的药品。

  2、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不吃变质食物和隔夜饭菜。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现场饮用水及食品的卫生管理,保证饮食卫生,避免引发中毒事件。确保临时办公用房、厕所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满足防暑降温要求。

  3、搞好环境卫生,派专人进行定期的消毒、灭蚊蝇和灭鼠工作。

  [3高温环境下安全防护措施

  1、动员职工,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充分发挥有降温设备的效能,添置必要的设施,并及时做好检查维修工作。

  2、合理安排工序和工程量,混凝土浇捣尽量避开中午高温作业,防止发生中暑。采用"做两头、歇中间"的方法,避开高温工作。关心职工的工作、生活,注意劳逸结合,调整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入暑前,抓紧做好高温、高空作业工人的体检,对不适合高温、高空作业的适当调换工作。

  3、高温作业区域要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措施,尽量减少高空、深基坑作业。工地临时设施也应作好隔热处理,给施工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

  总之,夏季施工做为本工程特殊过程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应放在项目部日常工作中去,经常认真检查、督促;特别是当前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工作,亦是工程顺利进展的有效保证。

篇2: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2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4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现场检查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25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30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

篇3:交通中心室内装饰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交通中心室内装饰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1、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定期进行安全孝育和检查,做到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

  2、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3、施工用电由总包指定地点接用,操作用电由电工接线,并做好三级保护,加强夜间施工照明管理,保证工作面中有足够的照明度,临电的灯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4、每天施工完毕,由值班电工将临电电源切断,以防发生事故。

  5、施工工人劳保用品配齐,衣着整齐。

  6、做好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防触电、防机械伤害的各项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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