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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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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七)

  1、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

  2、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4、装药时必须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6、电力爆破时,电源要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篇2:冶金公司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公司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民爆条例》领取使用民爆物品。

  2)按《规程》要求装填炮孔,设好警戒。

  3)严格清退制度,不得乱放、乱丢。

  4)民爆物品若有丢失,严格追究爆破工的责任。

篇3: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爆破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

  1、爆破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b工作认真负责;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体检合格;

  e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0、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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