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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高空作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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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与高空作业的区别

  1、什么叫高处作业: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凡在坠落基准而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与高空作业的区别:

  ⑴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指的是在建筑、设备、作业场地、工具设施等的高部位作业,亦包括作业时的上下攀登过程。

  ⑵ 高空作业:一般是指高而又无支撑之物的空间,其高度范围很广。以往把登(坐、骑等)在建筑物及手脚架、铁塔、电杆、井架等各类登高工具,设施上的作业统统称为“高空作业”,其实是不确切的。

篇2: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员工和相关方在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的人生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过程、活动和服务中人员在离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工作时的管理。

  3.0定义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本公司的高处作业有:幕墙清洗、电梯井道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时的高处作业、广告牌安装等。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应对各类高处作业活动中的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2各部门、管理处负责对本部门所负责的过程、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高处作业过程及人员防护所需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方进行安全意识的宣贯及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

  5.0内容

  5.1高处作业主要类型有: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操作平台、

  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执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5.2高处作业的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5.2.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人员的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

  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如保险带、保险绳、安全帽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性能检测,使其符合相关标准。

  5.2.2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操作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杜绝违规操作。

  5.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或神经系统、高血压、贫血、平衡机能失常、呼吸系统疾病、色盲、视力不良、听力障碍、肢体残障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2.4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2.5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并及时清除积水。在大雾、大雨和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6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以及高处作业施工时,应设警戒区,并进行围栏标识,以示行人注意安全。

  5.2.7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进

  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5.2.8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和零件、螺栓等,应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不用时

  不得向下抛掷,使用时防止物件高处掉下伤人。

  5.2.9高处作业使用单梯、人字梯要有防滑措施,人在梯上施工时,梯下应有专人扶守。

  5.3高空作业事故应急处理

  5.3.1发生跌落但未倒地摔伤时,及时组织人员通过保险绳将跌落员工慢慢放下,扶到阴凉处休息,安定该员工情绪。

  5.3.2发生轻微跌伤时,首先安定该员工情绪,并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3.3发生严重跌伤时,立即拨打120救护,同时对该员工出血部位及时包扎处理,并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5.3.4 对于事故的处理具体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6.0相关文件

  《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篇3: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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