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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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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篇2:施工爆破物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各种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在每个施工地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并有安全警戒人员。

  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员须由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指挥爆破作业的领导,技术干部(包括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有权指挥爆破作业。不懂爆破技术、不了解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不得指挥爆破作业。

  1、装炮

  ⑴ 装药必须由专人负责,非经许可其他人一律不准参加。

  ⑵ 装炮人员不准带打火机、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装炮时,严禁吸烟。

  ⑶ 不准在大雷雨、雾天气装药或放炮。

  ⑷ 装炮时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将炸药条送进炮眼,禁止用铁器送进或大力冲撞,禁止提紧炸药包的雷管脚线。

  ⑸ 装炮人员接送药包必须小心传递,不得抛掷。

  ⑹根据炸岩钻孔深度,由技术人员确定每个药包由几节药卷组成。用竹片夹、绳索捆的办法使药卷间紧密连接成整体。

  ⑺用胶布把各排炮孔导爆管扎成一捆,胶布缠绕长度不小于200mm,缠绕胶布处距导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间起爆导爆管用1段导爆管连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与起爆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断导爆管而发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药包,两发起爆导爆管雷管从第一个药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导爆管缠绕药卷一周后紧贴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药包长度超过2m(4节药卷)时,另加两发起爆导爆管。

  ⑽装药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确定装药量(查表),要求药包要装到孔底。孔深和药包底部深度要记录在案备查。

  ⑾装药要有两人配合进行,经套管送药包时动作要小心轻放,以防套管口刮伤导爆管,影响导爆管传爆质量。

  ⑿在确认药包装至孔底后,要在药包与孔壁间填塞砂粒,以防药包上浮,影响爆破效果。

  ⒀装药结束后要把捆绑药包的绳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导爆管固定在绳索上,注意避免波浪冲力拉长、拉断导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2、放炮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政治、思想考核,并经技术培训,鉴定合格,发给炮工证后方能执行放炮职责。

  3、盲炮处理

  爆破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必须由爆破员按处理盲炮的操作规程进行,其他人员和设施撤至安全地点。

  盲炮的处理方法:

  ⑴、检查盲炮主要是一听二看三判断。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当炮眼不深时,可用裸露爆破法处理。

  ⑷、如炮眼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将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处,钻一平行炮眼,然后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

  ⑺、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拉出来。

  ⑻、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位置、处理方法和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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