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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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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1 安全保证体系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成立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2 安全保证措施

  *操作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现场环境,应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前,外脚手架、跳板搭设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密目网封闭密实,并进行仔细的检查,办理交接手续。禁止探头板、内侧脚手架距墙200mm,便于人员操作。

  *施工现场各种标牌醒目了然,进出口指示清楚。

  *高空作业人员严禁有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施工时严禁打闹、嬉戏,严禁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施工时操作平台禁止过多堆放材料,堆积物荷载不得超过2KN/M2 ,保持运输通道、进出料口畅通无阻,施工完毕,保证架上工完场清。

  *不得随意拆除脚手架任何构件,若需改动脚手架方案须报请项目批准,采取可行措施,并由专业架子工操作。

  *施工时工人必须佩带安全带,并悬挂安全处,带安全帽,并系好帽带。严禁穿拖鞋施工。

  *现场切砖时必须在指定地点操作,严禁随处切砖。

  *现场施工时,严禁上下层同区域同时施工,防止砖落砸人。

  *施工时应划分责任区,每区设立安全员,管理人员增强检查频率。

  3 安全管理措施

  3.1.安全管理措施:

  1.1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1.1.1建立项目安全组织保证体系。

  1.1.2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2办理项目安全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认可证。

  1.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帐。

  1.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必须考虑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保证措施。

  1.5对施工人员做好有及时性、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书,并经双方签字生效。

  1.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办理《北京市劳动安全资格上岗证》。

  1.7审核特殊工种操作证的有效期,并办理《北京市特殊工种临时证》。

  3.2.安全防护措施:

  2.1个人防护:

  2.1.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2.1.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挂好安全带,要挂在上方牢固的地方。

  2.1.3凡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贫血等疾病者,严禁从事施工作业。

  2.1.4各工种人员应配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施工。

  2.1.5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非本工种不得从事特殊作业。

  2.1.6工作时间不得饮酒、抽烟、打闹、嘻笑,要集中精力工作。

  2.1.7高空作业使用梯子和马凳,必须放好、放稳,凳与凳之间间距不能大于两米,跳板两端用铁丝捆绑牢固。

  2.2临电管理:

  2.2.1施工现场临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

  2.2.2所有用电设备、设施必须做接零、接地保护。

  2.2.3电缆线的使用应选用橡套缆线,架空敷设必须有防护措施保护。

  2.2.4使用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指定厂家的产品购置。

  2.2.5电箱内的闸具要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箱内整洁,不得有杂物。箱体有明显标记和编号。

  2.2.6所有用电机械、电动工具、照明灯等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2.2.7所有用电机械、电器设备、电动工具等必须实行"一机一闸"控制,严禁一闸多机使用。

  2.2.8电焊机应设单独控制开关,一次线不超过5m长,两端接线应牢固,外壳有保护接零。

  2.2.9碘钨灯在室内使用高度不低于2.4m,室外高度不低于2.5m,外壳做保护接零,导线使用三芯橡缆线。

  2.2.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禁使用塑料线。

  2.2.1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大功率的照明灯取暖和热饭。

  2.3临时用电维护:

  2.3.1维护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定、规范标准进行安装、使用、维护、维修、保养。

  2.3.2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是专业电工进行操作,严禁非本工种作业。

  2.3.3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保养记录。

  2.3.4严格履行每天现场巡视、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4中小型机械:

  2.4.1中小型机械的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2.4.2实行专人、专机使用,建立保管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2.4.3各种机械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无损、灵敏、有效。安装、存放必须有防雨、防砸保护措施。

  2.4.4电焊机两端接线处要有防护罩,外壳做接零或接地保护,双线要到位。

  2.4.5使用电气焊割前,首先检查周围、上下方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清除,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后方可作业。

  2.4.6各种电动机械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必须做接零接地保护。

  2.4.7使用前必须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书。

  2.4.8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电动工具、照明灯具,在下班时要拉闸断电或收回保管。

篇2: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

  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

  1、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2、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3、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4、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5、在喷涂硝基漆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溶剂稀释的涂料作业时,不准使用明火。

  6、在配料或拿取易燃品时不准吸烟。浸擦过天那水、清漆等及有油的棉纱、擦手布等不得随便乱丢,须放在指定的地方并及时清走。

  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要分批购买,边用边采购,并设专门仓库,分类堆放,专人保管。

  8、仓库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距离堆放物品的外缘应大于1.5米,不准乱拉临时用电线路。

  9、仓库内应安防爆灯,禁止使用碘灯,以免灯泡爆破引起火灾。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9)

本文提要: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省政府令〔20**〕170号
二○○四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
第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并对其设计负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减少原有安全出口www.pmceo.com、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数量。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设计图纸和相关资质、质检证明等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新建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来自:www.pmceo.com),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申报材料齐全、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已经审核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五)装饰装修材料检验合格证明。

本文提要: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选用装饰装修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合格证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四)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其中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具备审核、验收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指定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防火涂料品牌的;
(三)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审核、验收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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