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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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部分内容与规定

  1.1项目部在施工中需用爆炸物品时,应出示申请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1.2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其职责:

  1.2.1成立小组和机构。

  1.2.2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条例和公司管理规定。

  1.2.3组织并领导本项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1.2.4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全体职工执行。

  1.2.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3各项目部在进行爆炸物品登记时,必须按登记本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撕毁、合订。

  1.4各项目部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1.5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进行专项保管,并将爆炸物品保管员名单报公司公安科审批同意。其职责:

  1.5.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房内会客,留宿、吸烟等。

  1.5.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5.3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杜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物相符。

  1.6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1.7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审核发放的《爆破作业证》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严禁爆破作业,其职责是:

  1.7.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科检查。

  1.7.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做好退还登记记录。

  1.7.3装炮、点炮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1.7.4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瞎炮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1.8爆破作业时,必须填写施工安全作业票,必须有两人签字证明实际使用数量。

  1.9爆破作业时,由安全监护人检查指挥,其职责是:

  1.9.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1.9.2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或公安机关,并通知安监部,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1.9.3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1.9.4督促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做到帐物两清。

  1.9.5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1.9.6发现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并通知公司安监部,协助追查、破案。

  1.10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1.11购买爆炸物品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1.12一人一次运送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1.12.1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1.12.2拆箱(袋)运搬炸药10kg;

  1.12.3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1.12.4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1.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1.14严禁在村庄边缘、变电站附近、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下放大炮。

  1.15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

  1.16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项目部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部分内容与规定

  2.1防火组织机构

  2.1.1公司和所属单位均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担任。公司公安科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1.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低于15%,并保证各施工队有一名义务消防队员。

  2.1.3适时地搞好灭火演习,以提高灭火能力。

  2.2防火安全教育

  2.2.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消防法规的教育,学习有关防火规定。

  2.2.2在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交防火安全措施,防火教育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2.3凡有参观的人员、访问的客人等,也应进行防火宣传,告诫遵守防火规定和我们的规章制度。

  2.3防火安全规定

  2.3.1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一级防火区。不准动火的地方和不准吸烟的地方决不准动火、决不准吸烟。

  2.3.2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职责明确。在山区施工人员要编成小组明确防火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2.3.3在施工的工作面范围内要清除和禁止存放可燃物。

  2.3.4在山区、林区开挖基础或组立杆塔,有人员工作的地方,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的灭火器材。

  2.3.5进入山区、林区运输的机动车辆,车上配备有效、灵活的灭火器。进入山区林木、杂草多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2.3.6机动车辆由于天气寒冷、熄火时间长,打不着车时,禁止用火烤。

  2.3.7在山区、林区放炮开挖基础时,必须使用电雷管,如有的地方不能使用电雷管,需使用火雷管时,必须征得有关部

门的同意,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2.3.8各单位需要用油罐临时储存油料的,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且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临时油罐。

  2.3.9灭火器材必须设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器材要定期保养和检修。注意铅封、提环不要碰坏,装卸时不得摔碰,注意防潮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防止丢失。

  2.3.10施工队住宿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2.3.11防火的其他要求参照《消防法》和国家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篇2:矿山工程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


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 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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