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景区改造工程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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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改造工程安全保障措施

  1、临边防护

  基坑四周做临时防护栏杆封挡。

  2、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有书面的操作规程,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实行定机定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并予以维修和保养,及时更换失灵和损坏的零部件。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带病或酒后作业。

  3、雨季施工措施

  深圳地处亚热带,濒临南海,雨季长,降雨量大,地表水相当丰富,对工程施工影响大,这就要求我们做出周密考虑,统筹安排,以尽可能减少雨季对正常施工进展带带来的冲击。

  3.1组织保障

  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风雨天施工和定期进行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风雨来临前准备工作的检查。

  3.2重点抓好防洪防汛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首先解决排水问题,即疏通原有的排水沟,低洼地段增设临排水沟,多准备抽水机等排水机械,保证雨季时排水畅通。生活设施材料堆放告示不放置在低洼处,以免发生洪涝;防洪领导小组在雨季期间积极同市防洪办的联系,并派专人负责关注天气和雨情的变化情况,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防患于未然。

  3.3技术措施

  3.3.1深圳雨季时间较长,根据开工时间安排和工期要求,砼工程不可避免地要跨季施工。所以,工作安排上,灵活机动,积极抢晴天,战雨天,见缝插针,若遇大风大雨不能正常施工,则利用这些时间检修,学习培训为下一步投入施工工作好充分的准备。

  3.3.2及时了解天气预报,掌握天气变化,调整好作业时间,合理预留施工缝,并防雨盖布。

  3.3.3加强现场电器设备的防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电线是否有脱皮现象,防止在雨期发生漏电。

  3.3.4大雨后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有否沉降及歪斜,发现问题及进处理。

  3.3.5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随时对周边现有物进行沉降观测,发现问题及进时处理。同时,我们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3.3.6用电机械设备(如电焊机等)搭设防雨棚(兼作安全防护棚)。大型机械设备停置在路基结实的地方,以保证其安全。

  3.3.7雨天禁止露天焊接作业。

  4、台风期间施工措施

  4.1台风季节来临,随时做好防台风袭击的准备。台风到来之前,对高耸独立的机械、脚手架及未装好的钢筋、模板等进行临时加固,堆放在楼边的小型机具、零星材料堆放加固好,不能固定的东西及时搬到建筑物内。基坑内的机械设备移至地面,以防水淹。

  4.1吊装机械在台风(六级风以上)来前停止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及时撤到安全地带。

  4.3必要作有效的避雷接地;机电设备电梯加盖,所有电动工具要加防漏电开关。

  4.4台风过后,要立即对施工设施、电源线路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并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复工。

  5、防火安全措施

  1)工地建立防火责任制,职责明确。

  2)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派专人负责,订出教育训练计划和管理办法。

  3)对重点部位(木工间等)建立有关规定,派专人管理,落实责任。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4)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按规定划分级别,明确审批手续,并有监护措施。

  5)焊割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6、安全管理网络

  由项目经理牵头负责,由项目副经理分管。安全员和物资设备组,具体抓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质量安全组,从技术方案角度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专职安全员责任制度,并由他们抓好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7、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部安全防火监察执法小组,进行巡回检查和抽查;各工程处、施工队设专(兼)职安全员跟踪普查,对查出的违章及安全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权明确,严格管理、奖罚分明。

  2)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管理系统,切实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并安排有安全工作经历且熟悉施工工作的同志专门负责安全。各作业队要设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员,使安全工作随时有人抓、有人管,处于受控状态。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当作第一位工作来抓,下大力气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规》以及安全检查和安全奖罚制度,坚决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调查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4)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并为现场职工(包括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加强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使安全生产建立在科学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及防护设施的基础上。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设计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作好记录。大型机械设备应挂牌专人操作,专人指挥,并经常维护保养。

  6)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交通规则。深坑作业、夜间施工和临时占道作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如安全标志牌及警示牌、安全带、充足的照明、交通疏散提示牌、防护栏、防护棚(板)、限高标志牌等)。加强临边口及施工区的安全防护检查,确保人车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和野蛮施工,严肃安全纪律和劳保纪律。

  7)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电缆线,实行三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开关箱要加锁并有防雨措施。

  8)风力在六级以上时,严禁高空作业和吊装作业,高空中的对象、施工用料等要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台风前,要检查临时用电设施,该断电的要断电;大临及防护设施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9)生活临时设施旁,按规定挂设灭火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加强用电、明火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防护检查。

  10)本公司将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主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

  11)新进企业工人进行公司(或工程处)、工程处(或施工队)和班组的三级教育。

  工人变换工种,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建立"职工劳动保护记录卡"并及时做好记录。

  12)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查

批准。

  1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1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齐全。

  15)安全检查:

  作好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安全检查记录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16)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设有考核措施。

  17)遵章守纪、佩戴标记。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各类人员应戴不同颜色的标记;

  18)工伤事故处理:

  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查明原因,教育大家,并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汇报,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19)安全标牌:

  在施工工地设安全生产宣传牌。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主要信道口都挂上安全宣传标语或安全警告牌。

  8、施工用电措施

  1)支线架设:

  ①配电箱的电缆线应有套管,电线进出不混乱。大容量电箱上进线加滴水弯。

  ②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③支线应用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

  ④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管埋地并作标记。

  ⑤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符合绝缘要求。

  2)架空线:

  ①架空线必须设在水泥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或脚手架上。

  ②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子,其规格、线间距离、档距等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其电杆板线离地2.5m以上应加绝缘子。

  ③架空线一般应离地4m以上,机动车道为6m以上。

  3)现场照明:

  ①采用220V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内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

  ②照明导线应用绝缘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

  ③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④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m。碘钨灯固定架设,要保证安全。钠、铭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4)接地接零:

  ①接地体可用角钢、圆钢或钢管,但不得用螺纹钢,其截面不小于48mm2,一组2根接地体之间间距不小于2.5m,入土深度不小于2m,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②橡皮线中黑色或绿/黄双色线作为接地线,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接地或接零线截面最小不能低于2.5mm2多股芯线;手持式用电设备应采用不小于1.5mm2的多股铜芯线。

  ③电杆转角杆、终端杆及总箱、分配电箱必须有重复接地。

  5)电箱(配电箱、开关箱):

  ①电箱应有门、锁、色标和统一编号。

  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接线正确。各类接触装置灵敏可靠,绝缘良好。无积灰、杂物,箱体不得歪斜。

  ②电箱安装高度和绝缘材料等均应符合规定。

  ③电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进行分离配合。

  ④配电箱的应设总熔丝、分熔丝、分开关。零排地排齐全。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

  ⑤配电箱的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或开关箱一一对应配合,作分路设置,以确保专路专控;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熔丝应和用电设备的实际负荷相匹配。

  ⑥金属外壳电箱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

  ⑦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

  ⑧同一移动开关箱严禁配有380V和220V两种电压等级。

  9、中小型机具

  1)木工圆锯:

  ①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护罩和安全防护挡板及月牙罩。

  ②圆锯要设松口刀(分料器)。

  ③操作必须使用单向电动开关。

  ④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并有装漏电保护器。

  2)手持电动机具:

  ①必须单独安装漏电保护器。

  ②防护罩壳齐全有效。

  ③外壳必须有效接地或接零。

  ④橡皮电线不得破损。

  3)电焊机:

  ①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②一、二次线(电源、接头)接线处应有齐全的防护罩,二次线应使用线鼻子。

  ③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④配线不得乱拉乱搭,焊把绝缘良好。

  4)水泵:

  ①电源线不得破损。

  ②有良好的接零保护装置。

  ③应单独安装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篇2: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

  1.全科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放射防护基本知识,主动自学并接受培训。

  2.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不准随意取下或离体照射。

  3.必须严格按规程作辐射设备,不准违规操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4.放射设备及配套设备的保管,实行岗位负责制,严防被盗,丢失及被破坏。

  5.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习,掌握放射防护知识进行体格检查,向上级申报,发放个人剂量监测仪并建立个人档案后方可从事放射性工作。

  6.放射性设备运行时必须完全处于正常状态,不得在有隐患的状态下工作,对其剂量输出要定期测量,校准,发现问题立即停机。

  2.要重视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和身体健康 ,定期体检与放射有关的特殊项目,填写健康档案,保证每年一个月的保健假,发现超剂量时要及时调查,并提出解决措施。

篇3: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2015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年10月四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2月5日

  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

  (20**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卫作业人员,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清扫、保洁、粪便清掏和垃圾收集、运输等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环卫作业专项经费。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大机械化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减轻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倡导公众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成果。对车辆沿街撒落、随意倾卸垃圾、向外抛弃废弃物,行人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监控手段,依法获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证据材料,并通过媒体曝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劳动成果,不得妨碍环卫作业安全,对危害环卫作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据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环卫作业安全保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应当包括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教育培训、防护、组织、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环卫作业实行安全培训制度。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应当包括作业安全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卫部门,定期对环卫作业人员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把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列入驾驶员培训内容,开展相关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环卫作业人员办理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保证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当优先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卫作业健康的宣传教育,为环卫作业人员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具备警示作用的我市环卫作业人员专业标志服装以及环卫作业设施、设备的标准。

  区、县(市)环卫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安全防护技能,依法享有作业安全保障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作业安全的义务。

  第十六条 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统一穿着环卫专业标志服装,使用符合标准的环卫作业安全防护器材和作业车辆。

  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出现破损、故障时,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环卫作业人员在日常人工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大面积人工作业或者环卫作业车辆在弯道作业、停放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锥、警示牌等。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作业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第十八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不得安排年龄或者身体健康状况等不适合的人员,在车行道、桥梁上从事环卫作业。

  第十九条 遇下列天气,应当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

  (一)能见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级以上风力;

  (三)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

  第二十条 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任何单位不得因环卫作业人员有本条前款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参加作业安全培训;

  (二)随意翻越护栏、乱穿道路;

  (三)作业车辆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随意停放;

  (四)作业车辆擅自改变作业路线、时间;

  (五)人工清扫作业行为粗放、不文明,妨碍他人:

  (六)事业单位环卫职工将自己承担的工作委托给他人;

  (七)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事故多发区域、路段的监管,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冰雪作业需要,依法采取临时限制车辆通行等措施,保证清冰雪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桥的环卫作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

  因突发事件等确需批量组织人工作业时,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道路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卫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环卫安全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六条 环卫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环卫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环卫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作业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用具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出现破损、故障的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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