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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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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在火灾、触电、台风等紧急状态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火灾、触电、中毒、烧伤/烫伤、台风、地质灾害等紧急事故、突发性事件的管理与处置。

  三、危险性分析

  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品、危险物品、电焊、高压电、高温、烧伤/烫伤、高空危险作业、机械加工及台风、地质灾害等,容易引发和导致火灾、中毒、触电、摔伤及台风、山洪暴发、泥石流等突发性事件。

  四、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紧急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员名单和具体职责如下:

  1.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 副指挥: 成员:

  总指挥不在的情况下由副指挥进行现场指挥。

  2.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紧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公司在紧急状态时,能开展有效救援,将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损失减少到零状态或最低状态。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救援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开展现场紧急救援工作,由公司安环科负责、保卫科协助实施。

  五、预防与预警

  1.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3)车间、库房加强通风、完善避雷设施;

  4)采用便捷有效的消防、治安报警措施;

  5)保证运输、通讯工具、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有效使用;

  6)定期对防护堤坝、排泄沟、闸等进行巡查,保证能正常使用。

  2.警报处置:

  1)公司安环科负责台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警报的监听,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向救援小组传达救援指令。

  2)保卫科负责对外报警。公司将用于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装备及器材配备齐全,并确保通讯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况。

  应急电话:火警:119公安:110医疗急救:120

  六、应急响应

  1.火灾处置方案

  1)发现火情,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保卫科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www.pmceo.com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总指挥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总指挥不在现场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

  4)安环科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交通疏导;

  5)应急救援小组进行现场救护,如有需要立即将伤员送至医院;

  6)保卫科视火情拨打“119”、“120”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7)扑救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

  2.中毒处置方案

  1)发生急性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

  2)若不能立即到达医院,可采取现场急救处理:吸入中毒者,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向上风向转移至新鲜空气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口服中毒者,应立即用催吐的方法使毒物吐出。

  3.触电处置方案

  1)如发生触电或电击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受害者转移至安全地带;

  2)神志清醒者,需要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

  3)如果触电者失去知觉,将其转移至空气清新的地方,舒适、安静平躺,解开妨碍呼吸的衣扣、腰带等,如果天冷,要注意保持体温,并迅速请医生到现场诊治。

  4)如果触电者失去知觉,呼吸停止,但心脏还跳动,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并请医生迅速到现场进行诊治。

  5)如果触电者呼吸和心脏完全停止,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急救,并迅速请医生到现场抢救。

  6)注意事项:在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急救前,应迅速将触电者的衣扣、领带、腰带解开,清除口腔内异物,保持呼吸畅通。不要将触电者躺在潮湿冰冷的地方急救。

  4.烧伤、烫伤的处置方案

  1)若属火焰烧伤,必须迅速脱离现场,将被烧伤者移至安全处。

  2)帮助伤员脱去着火的衣服,如来不及脱掉,应迅速卧倒,就地滚动,压灭火焰。或用棉被、毛毯等物覆盖灭火。若附近有水源,用水将火浇灭或跳入水池、河内灭火则更好。

  3)伤员不要在火场内惊慌乱跑,因火借风力燃烧更旺;也不要在火场内大声呼喊,以免引起严重的呼吸道灼伤。

  4)若被沸水或蒸汽烫伤,应立即将湿衣服脱去,肢体可浸入冷水中以减轻疼痛。

  5)如烧伤较重,应保护烧伤创面,最好用消毒敷料包扎(家庭可急用熨斗熨过的手帕等物代替)。如无敷料可用清洁被单、床单、衣服等包裹后,争取在伤员发生休克之前,转移到就近医院处置。

  5.台风、山洪爆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处置方案

  1)先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2)将重要的文件资料进行转移至安全地带。

  3)接到灾害警报后,对厂www.pmceo.com房、设备等进行加固、做好防护准备。

  4)对防护堤坝进行加固,具体位置由水利工程师指定。


5)对防护沟、防洪闸进行清理整顿。

  6)必要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求援。

  6.变电站、发电机房、油库等重点区域防范

  1)在接到台风、山洪爆发、泥石流的自然灾害警报后,要加强对变电站、发电机房、油库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2)变电站在外部停止供电后要在外部供电停止后,要做好在所有设备的安全防护。在紧急状态下,外部正常供电时,也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关闭电源,保证设备安全。

  3)发电机房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在接到自然灾害警报后,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在外部停止供电时紧急启动,在五分钟之类恢复正常供电。

  4)搞好油库周边防范措施,在接到自然灾害警报后,要安排人24小时巡查,并安排部分备用油料转移到临时性备用油库,保证在紧急状态下发电机房、运输车辆、工程机械燃料供应,为救灾抢险提供可靠保证。

  七、奖惩

  1.在紧急救援事故中表现突出、为挽救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记功、发放奖金等形式进行对有功人员和单位奖励。

  2.对在紧急救援事故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延误救援的,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八、附则

  1.安环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熟悉各种应急处置技术;

  2.保卫科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技术演练,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3.本应急预案由公司安环科统筹、保卫科协助实施。

  4.本应急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观看安全事故板报观后感范文

  观看安全事故板报观后感范文

  观看安全事故的观后感范文1

  工厂员工观看安全生产事故的感想

  20**年6月是全国安全月,这次主题是“遵章守法、关爱生命”。我在观看了安全事故板报后,现场的情景触动了我的内心,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一幅幅画面映入眼连,内心此起披拂,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真爱生命、关爱幸福、善待自己和他人。

  事故原因表明我们的职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较多但后果是严重的难以挽回的。安全生产的前提是遵章守法。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意识从每一天的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职工生产在第一线,现场环境复杂有时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处理问题时,应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以不变应万变,防范各种突发情况。

  每一位职工都要有危机意识,事故是对思想麻痹者的惩罚。切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你终身的遗憾。

  这次观看完之后还使我认识到班组安全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作为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者,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班组长必须实实在在,认认真真的作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工作中,班组长应多留心,随时掌握组员的情绪和行为变化等情况。发现有波动者,必须采取不同方式加以疏导和解决,避免事故的发生 。只有这样班组这个集体才会更有活力,长期安全才能有保障。

  活动中我们乙班每一位员工立足于本岗、深刻体会遵章守法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爱着每一位家庭的幸福和美满,幸福是人生最大的愿望,安全生产才是人生幸福的基矗

  乙班: **-***

  观看安全事故的观后感范文2

  工厂员工安全教育片观后感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道工序”。职工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才能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矗安全教育要从各种方式,把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方在第一位,让职工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对自己的重要性,将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融会贯通,通过改变教育方式和形式来引导受教育者产生思想共鸣,激发内心动力达到良好的安全教育效果,实现安全生产由被动到主动。

  六月份是全国安全月,我厂以这次为契机组织以“遵纪守法,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大型安全图片展览,安全图片展览中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一起起违章操作,对广大职工的内心触动很大。使职工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同时也理解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的必要性。

  在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有麻痹大意心理。在这次图片展中套管线丙班班长林美年夹手的事故就是典型的麻痹思想安全事故,操作工机床发生故障时,就没有想到林美年在3#夹具处做什么,同时林美年在检查管体是否被夹具夹伤,在没有明确指示和没有指定监护人时,用手去摸管子时被夹具夹伤,至今无法上班。如果在这起事件中,相关人员都以安全为前提,作好协调工作,那么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还有一些违章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安全事故,但是他们一些违章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安全事故,但是他们的做法是安全事故的导火索,一旦发生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危及生命安全事故,所以我们要通过这次展览进行举一反三,认真学习和总结,实实在在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断累积安全生产知识,使我们广大职工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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