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酒店培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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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培训管理条例(试行)

  为加强本酒店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1、入职培训的基本要求:

  ·新员工在上岗之前应对酒店有个全面了解,熟悉酒店的规章制度,建立基本的服务意识,在工作中能为客人提供更好服务。

  ·培训期间需要打卡,不得漏打或者代打。

  ·进出酒店要走员工通道,需要时使用员工洗手间。不准使用客用设施,不准在任何一个非岗服务区域内出现。

  ·在培训教室内不准吸烟、进食、也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服装整洁、大方。

  ·参加培训的员工需认真做好笔记。

  ·在培训结束时将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若在培训期间严重违反规定者,酒店将不给予录用。

  2、新员工入职培训制度

  ·每位新员工必须接受培训部主持的新入职培训课程。

  ·每位新员工培训后必须通过培训部的入职考核,否则人事部不能给予录用。

  ·新员工入职培训必须遵守培训纪律,若有严重违反培训纪律者,人事部门不能给予录用。

  ·新员工接受入职培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违反课堂纪律,连续三次经培训人员提出不改正者,不给予录用。

  ·新员工在接受培训期间无故旷课两次,将被取消录用资格。

  ·新员工入职考核有两次机会,补考不及格者,人事部门不能录用。

  3、领班主管培训制度

  ·每位领班主管必须接受“领班主管专题培训”。

  ·没有经过领班主管培训并考核及格者,不给予晋升或转正。

  ·受训人员缺勤(无论是无故或请假)两个专题培训,取消受训资格,被视为不及格。

  ·迟到早退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三次口头警告计一次书面警告。

  ·无故缺勤一次,书面警告一次。

  ·有事请假,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前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培训部备案,培训部不接受口头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受训人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若有违反一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被取消培训资格者,三个月内不得提升或转正。

  4、优质服务培训管理制度

  ·每位员工必须接受“优质服务培训专题”培训。

  ·没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及格者,不得提为优秀员工评选。

  ·受训人员缺勤(无论是无故或请假)两个专题培训,取消受训资格,被视为不及格。

  ·迟到早退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三次口头警告计一次书面警告。

  ·无故缺勤一次,书面警告一次。

  ·有事请假,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前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培训部不接受口头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受训人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若有违反一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被取消培训资格或考核及格者,三个月内不得提升或转正。

  ·培训部必须将培训的通知提前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须合理安排,若因部门经理导致员工不知道而未能参加培训者,记部门经理口头警告一次,两次口头警告计一次书面警告。

  5、公共课程培训管理制度

  ·公共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

  ·在培训通知中列出名单的员工必须参加公共课程,而没有列出名字的员工可视为选修课。

  ·列出名单的员工迟到早退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三次口头警告计一次书面警告。

  ·列出名单的员工无故缺勤一次,书面警告一次。

  ·受训人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若有违反一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有两次无故不参加列出名单的公共培训课程的员工不得提升、转正或批准调换部门,不得参加优秀员工评比。

  ·有事请假,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前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培训部不接受口头请假。非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6、外语培训管理制度

  ·每位员工必须参加相对应级别的外语培训。

  ·受训人员可提出免培训,但必须通过培训部门的考核认可。

  ·没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及格者,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职位待遇。

  ·受训员工缺勤三次,无论是无故或请假,取消受训资格,被视为不及格。

  ·迟到早退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三次口头警告计一次书面警告。

  ·无故缺勤一次,书面警告一次。

  ·有事请假,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前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培训部不接受口头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受训人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若有违反一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篇2:《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知识问答培训

  《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知识问答培训

  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如何作出决定?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

  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

  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7、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10、《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11、怎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12、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3、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1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15、《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规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16、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17、《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三是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

  四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

  18、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房维修资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什么用途?

  答: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条例》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篇3:地产置业公司培训师工作条例

  地产置业公司培训师工作条例

  一、培训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培训师是现代企业的重要职务之一,是企业培训工作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并直接担负着具体授课任务。

  二、为了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师需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发展状况、阶段目标及各部门运作的基本情况,以便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三、培训师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督导级、各类别的培训活动。

  四、培训师可随时参加(列席)本项目各部门的有关例会、培训等活动,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具体由会议组织者落实通知事宜。

  五、培训师适当接受社会专业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

  六、培训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本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月培训计划并落实。

  2.负责组织落实新员工入职培训。

  3.跟进、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岗位技能培训,并给予协助。发现培训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负责收集各部门上报的培训计划,并给予规范。

  5.结合工作需要,建立并执行督导级人员正常的培训制度。

  6.执行、落实人力资源部的培训计划。

  7.承担有关具体授课任务。

  8.行政经理、人事部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培训师担负着"弘扬企业精神,倡导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职责。在人力资源部统一策划指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培训工作,是培训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 事 部

  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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