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企业(集团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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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所称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

  第四条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岗位以及职务的不同,本公司合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高层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直接聘用的工程技术类、管理类以及营销类高层职位或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为年薪10万以上的人员)。

  (二)一般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引进的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公司《劳动合同》,并送交行政部法务室审核;《劳动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总裁助理审批后方可印制。

  第六条拟录用的劳动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本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实际,劳动者可与公司签订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基层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含)以上学历的,可签二年或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科级(含)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操作工、业务人员、其他需要特殊培训的人员、供应人员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三年。

  (三)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和掌握关键技术或关键施工技术的人员必须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

  第八条以下人员经过总裁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在公司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

  (二)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试用期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应该给予约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为1-3个月,其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含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特殊约定

  (一)《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签订。

  (二)公司如有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给予其他特别福利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应提醒劳动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就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合同内容的疑问做出解释。劳动者对合同规定的内容表示理解并接受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所有劳动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亲自、自主签订;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真实姓名,不得出现签名不真实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就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交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申请获批准之前,员工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与某员工合作,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属于合同终止条件的出现,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劳动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届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一)原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的。

  (二)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已撤消的,且表现良好的。

  (三)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还未撤销但对公司有过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

  第二十一条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与原合同的年限可以累计。

  第二十二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并愿意续签的员工应在合同届满之日前30日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中心连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做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符合续签条件的员工,在接到续签


通知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的员工若本人不愿续签,原则上须于一月内办理离职手续。但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留岗申请,留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留岗期间待遇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制定对其的临时待遇,但不得超过原待遇,并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五、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上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经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的,双方应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内员工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可用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公司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六、劳动合同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人力资源中心或员工所在公司人事部负责进行。合同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否则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绩效奖金50元/次。

  第二十八条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份;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2:地产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 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 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 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一)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来自:www.pmceo.com)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 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 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4、对于各 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人员,各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续签合同,均可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名;

  5、拟续签合同人员签注意见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见"栏内,填注"同意续签"或"不予续签"意见,并由各公司总经理在"签字栏"内签字;

  6、各公司须在一周内完成合同续签的确认工作,并将《续签合同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7、人力资源部接到各公司报送的《续签合同审批表》,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对各公司续签意见予以审核;

  8、对不宜续签人员,要及时与各公司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对公司拟不续签而本人有意见者,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找本人和有关人员核实 ,并提出人力资源部意见;

  9、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完成上述审核,并在人力资源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

  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第三节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规定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来自:www.pmceo.com)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各公司出现辞职、合同将到期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来自:www.pmceo.com)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5、未经集团领导或各公司领导同意擅自离职的员工,集团及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逾期办理清退手续者,要视情节和期限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其人事关系将由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扣留,直至完成离职手续。

篇3: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 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 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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