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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医院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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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医院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质量、规范医疗行为、尊重病人及家属的知情权。根据《绍兴市病历质量评估》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谈话制度》

  一、非手术病人(包括精神科、心身科、内科、外科一切住院病人)入院72小时内必须要有谈话,并详细的记入于病程录中,内容包括:1)初步诊断,2)目前治疗,3)可能的病情变化,4)下一步措施,5)注意事项等,6)主治医师签名,7)患方签名。

  二、手术病人:术后24小时内谈话,并详细记录于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1)手术经过,2)病灶所见,3)术后治疗措施,4)注意事项,5)主刀或一助医师签名,6)患方签字。

  三、内镜、有创诊疗操作前谈话(包括胃镜、肠镜、腰穿、胸穿、腹穿等)并详细记录于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1)操作指征,2)危险性及防范措施,3)操作医师签名,4)患方签字。

  四、输血前谈话,并详细记录于病程记录当中,内容包括:1)输血的目的,2)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3)可能经血液途径感染的疾病等,4)医师签名,5)患方签名。

  五、其它:具有下例情况中的任何一条者应作好谈话,并在病程记录中作好详细记录,由医师签字和患方签字。

  1、手术及术中改变手术方案时。

  2、拒绝治疗。

  3、使用自费药品及其它自费诊疗措施。

  4、自动出院。

  5、病重、病危通知单。

  6、病人及家属不合作影响医疗安全时。

  7、需要麻醉前谈话的由施麻醉者进行,参见2000年4月《绍兴市病历书写规则》(试行稿)。

  8、凡住院病人需请假出院者(请假时间最多不超过7天)。

  六、病人出院前的谈话,经治医师将病人住院诊断、治疗、出院后应坚持服药、注意事项等与病人及家属讲清楚。

  1、病人在出院前,经治医生必须对病人或家属进行谈话,并将谈话的内容详细记录在病历中,并由病人或家属签字。

  2、经治医师应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出院后病人如何服药,包括所服药物的名称、剂量、时间及方法。

  3、告知患者或家属出院后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忌烟、酒、浓茶,避免不良刺激,不要过度劳累,注意休息及饮食等情况。

  4、要求患者出院后定期来院复查,如有特殊情况,随时来院复诊。

篇2:建立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建立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处级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处级干部进行谈话,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 与处级干部谈话,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了解、沟通、转告、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五条 与处级干部谈话,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在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组织应找本人进行谈话:

  因工作需要进行换岗交流时,做好思想工作,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群众来信来访或干部考察中有反映时,提醒谈话对象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因工作中出现失误、受到组织处理时,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明确努力方向;

  领导班子不够团结时,帮助领导成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了解,对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组织上认为需要谈话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同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视谈话内容而定。谈话前,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列出谈话提纲,并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第七条 谈话人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八条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党委组织部应派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并负责对谈话对象进行跟踪了解。

  第九条 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部门)和姓名,更不能将举报信件直接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处级干部谈话的有关材料,不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校领导与分管部门的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篇3:市供销社回访谈话制度

  市供销社回访谈话制度

  一、回访谈话对象:市联社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和市直属公司正副经理、直管基层社理监会正副主任,在新任职的第一年,接受组织上两次回访谈话。

  二、工作程序:

  (一)第一次回访谈话。在任期满半年时进行第一次回访谈话。一是座谈了解新任职干部适应工作的情况。由监察室牵头,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座谈的方式对新任干部进行考察。主要了解干部适应新的领导岗位和新的工作环境情况,与班子其他成员团结配合情况,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参加座谈的范围是:回访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本单位的行政人员。二是形成考察材料。根据座谈了解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找出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形成书面材料。三是向市联社党组汇报。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反馈意见,结合实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四是反馈意见。由原考察组采取单独面谈的形式,将形成的反馈意见及时反馈给回访谈话对象,对干部的缺点和不足,采取既严肃又宽容的态度,方法上更多采取先扬后抑的做法,以客观分析和积极引导为主,坚持耐心与诚心、鼓励与帮助并举,使被谈话对象从思想深处认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下步努力方向。五是限期整改。被谈话对象根据反馈的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措施报交局监察室存档。

  (二)第二次回访谈话。需进行回访谈话的干部在新任职满一年时,接受第二次回访谈话。属新任职试用期一年的干部,第二次回访谈话与试用期满考核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程序,对干部在任职一年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重点考察上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对适应工作比较快,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及时给予表扬;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有惰性思想、进取心不足的,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或诫勉,指问题纠偏差;对暴露问题或不适宜担任领导工作的,建议市联社党组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三、建立回访档案。根据回访谈话情况,填写《新任科级领导(企业领导)干部回访谈话记录表》,建立新任科级领导(企业领导)干部回访谈话档案,内容包括谈话时间、人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半年、一年工作实绩、主要表现和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下步建议等,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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