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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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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科制度

  (一)医科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断或治疗有困难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转科者,提前与转入科室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生下达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

  (三)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备案。

篇2:中心医院转科制度

>  某中心医院转科制度

  1、凡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科者,经转出科主任批准,转入科会诊同意,并在会诊申请单上签署意见,转出科与转入科联系好床位,并办好有关手续后方可转科。

  2、转入科对需转入病人应优先安排,及时转科。如急危重病人,转入科应尽快解决床位;如转科过程中有导致生命危险的可能,则应待病情稳定后,由转出科医师陪送至转入科,必要时由转出科、转入科医师互相配合协助转科。

  3、转科前经治医师开出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由护士通知住院处,并办好转科手续,按联系的时间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医师、护士交代有关情况。

  4、转入科应及时诊治或抢救转科病人,按时写好接收、病程等记录。

  5、危重病人转科时,转出科医师应向转入科医师当面交交代病情。

  6、如病情涉及多个科室者,应以主要疾病相关科室为主,共同负责协商解决。

篇3:区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区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各省、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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