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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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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制度

  一、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开具,并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

  二、诊断证明必须按《国际疾病分类9》(ICD-9)或《国际疾病分类10》(ICD-10)进行书写,不得自创病名。

  三、住院医师有权开具二周内的病假证明,主治医师有权开具三周内的病假证明,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有权开具四周内的病假证明。如病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需有上级医师双签名或科主任签名。最长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开具病假证明时须注明病假起止日期。

  四、疾病证明须依据充分,与病历记载内容相符,如尚待确诊,须注明。病假证明的休假时间,须客观、真实,符合疾病的诊疗需要,休假时间在病历中须注明。

  五、临床执业医师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不得跨科开具证明。

  六、本院职工的各类医学证明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诊断证明书院、科两级管理,医疗业务科负责统一发放和管理,科主任负责各临床科室内诊断证明书的调配和管理。诊断证明书为同一编号的两联,医生必须在两联上按内容同时详细书写,证明联交付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暂行保管,定期上交医疗业务科存档并换取新的诊断证明书。

  八、临床执业医师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严肃、慎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临床科主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开具证明、滥开病假、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500元的处罚,造成医疗纠纷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篇2: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制度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制度

  一、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开具,并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

  二、诊断证明必须按《国际疾病分类9》(ICD-9)或《国际疾病分类10》(ICD-10)进行书写,不得自创病名。

  三、住院医师有权开具二周内的病假证明,主治医师有权开具三周内的病假证明,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有权开具四周内的病假证明。如病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需有上级医师双签名或科主任签名。最长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开具病假证明时须注明病假起止日期。

  四、疾病证明须依据充分,与病历记载内容相符,如尚待确诊,须注明。病假证明的休假时间,须客观、真实,符合疾病的诊疗需要,休假时间在病历中须注明。

  五、临床执业医师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不得跨科开具证明。

  六、本院职工的各类医学证明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诊断证明书院、科两级管理,医疗业务科负责统一发放和管理,科主任负责各临床科室内诊断证明书的调配和管理。诊断证明书为同一编号的两联,医生必须在两联上按内容同时详细书写,证明联交付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暂行保管,定期上交医疗业务科存档并换取新的诊断证明书。

  八、临床执业医师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严肃、慎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临床科主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开具证明、滥开病假、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500元的处罚,造成医疗纠纷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篇3:L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L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医疗安全意识,明确医疗职责,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信誉及社会效益,就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事宜规定如下: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证明;严禁开人情假条,更不允许出具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证明。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的结论,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方可盖章。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本专业医师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6、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本专业医师经过会诊后,由二名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7、复工、复学、休学等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休学等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8、须转外院诊疗者,由我院专业组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转诊病历,科主任签字,医保办及医务科审核登记盖章,必要时由院领导批准,方可转院。

  9、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急诊病假不得超过3天,门诊病假控制在3天之内,最长不应超过7天;住院病假一般控制在1至2周以内,特殊病种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0、病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周日、节假日、夜间急诊病假证明可于次日盖章。对事后的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

  11、具有开具疾病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在门诊部登记领取《疾病诊断证明书》;领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取;已领取的疾病诊断证明,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12、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监管,服务台审核,审核时,病历(门诊、住院)与病假证明需相符,方可盖章,无病历者不予盖章,盖章后方能生效。

  13、门诊部、服务台做好盖章、审核、登记工作。

  14、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诊断证明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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