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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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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所属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开支,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机关固定资产产权统一为国家所有,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行所有权职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以下简称财务科)负责会计帐面处理和价值管理,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帐实相符。

  (三)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各单位应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帐资料。财务科应按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登记管理。

  (四)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服务职能,主动协助各单位管理好固定资产。每年年末协助各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固定资产帐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

  (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本管理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各单位购入、购建、无偿拨入、接受捐赠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或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按其用途不同分为以下八类:

  〈一〉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等。

  〈二〉车辆:包括小轿车、客车、摩托车等。

  〈三〉微机:包括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箱式电脑等。

  〈四〉复印机:包括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

  〈五〉空调:包括中央空调、各种立式、壁挂式空调。

  〈六〉办公设备:包括电话交换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摄像机、去湿机、碎纸机、发电机、监视器、移动储存设备。

  〈七〉办公家具:包括台桌类(办公桌、会议桌)、椅凳类、沙发类(含茶几)、橱柜类(保险柜、文件柜、档案箱/柜)、电视机、电扇、音响设备(功放、音响、DVD,VCD)。

  〈八〉其他:包括冰箱、热水器、微波炉、床类、洗衣机、脱排、电饭煲、灶、消毒柜、浴霸、淋浴房、运动器材(乒乓台,保健器械等)、其他(如政府OA系统)。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装修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不单独核算自制固定资产工料费的可按估价入帐;装修工程中如有由装修施工单位代购资产后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按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代购价格计价。

  3.盘盈、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入帐;

  4.报废、变卖、调出、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5.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机关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①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的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其价值;②成套设备因部分遭受毁损的,按受损程度减少其价值,增加附属设备按实际支出金额增加其帐面价值;③房屋和建筑物拆除、翻建、装修的,暂不计入固定资产增减,不调整账面金额。

  6.固定资产价值增减,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科对固定资产有关帐户作相应增减。具体帐务处理,按《行政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划清资金渠道,由行政经费或其他资金开支的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应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二)购置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发票、采购批单等相应凭证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付款,并及时填制一式两份固定资产登记卡,一份自留、一份交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登记等手续。

  (三)装修工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如由本单位自行购买的,按照上述第(二)条处理;如由装修施工单位代购而后将款项计入装修费用的,在工程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此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形式报送财务科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调出固定资产,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自行掌握处理是否无偿,但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财务科进行相应的帐面固定资产核销。

  (五)报废固定资产: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坏而无法修复的,作报废处理。专项设备、设施和国家有报废规定的财产设备需要报废的,需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如车管、房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供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的具体权限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应及时将报废处理结果以相应的书面形式(如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纳入机关暂存款中管理,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捐赠固定资产:各单位有自行处置本单位报废或闲置固定资产的权限,但应将处置结果及时报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八)经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因经费所属关系改变、合并、撤销单位固定资产的划转:

  1.由行政单位改变为www.pmceo.com企业、事业单位,或隶属关系改变的,其财产可以相随划转,但需编造移交财产清册,报经国资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

  2.合并单位的财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财产由原单位根据人员数及业务情况,研究提出方案,连同财产清册送上级部门审核后办理;

  3.撤销单位的财产,要认真进行盘点,核实帐物,清理完毕后,编造财产清册,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为机关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分部门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帐面登记、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建立单位机关固定资产明细帐,核算与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所属各单位是我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实物登记、保管、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清查和盘盈、盘亏、调拨、捐赠、报废等处置的上报,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二)完善固定资产的账、登记卡、使用、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物品的登记、保管、维护、清点等事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按操作规程认真维护保养和使用固定资产,年终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帐,支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各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的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交还所使用的财产;经各单位同意赠送给使用人的,应及时报送财务科核销该资产。

  (四)各单位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一般每年应对帐一次,保证帐实相符。每年年末抽查3-5家单位,每三年对经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保全责任,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机关工作人员应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凡20**年1月1日前各单位在册的固定资产,按照20**年11月-12月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统一编制各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各单位以此为基础,自20**年1月1日起所有有关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都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七)财务科每年应编制《固定资产表》,随年度行政经费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附 则

  (一)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2:中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中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巩固资产使用效果,减少积压浪费的损失,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为教育教学服务。现根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本暂行办法。

  (一)范围分类

  一、凡单价在3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第一类:房屋与建筑物、培植物

  1、房屋:凡永久性的房屋(包括安装在房内的不可分割的水电设备等),不分用途、结构,以整幢为单位列为固定资产。

  2、建筑物:围墙、球场、跑道、马路、车棚、路灯、雕塑、标志牌(碑)。

  3、培植物:花草树木

  第二类: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用的各种仪器、模型、标本、电教器材、微机与机械、动力设备等均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类:交通运输工具凡各种人力、机动交通车辆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类:图书

  凡供教学参考与阅览的图书与报刊、杂志合订本,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对零散报刊、杂志及各种教本、挂图等则不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类:办公使用的设备与家具

  凡属木、金属等家具、用具与消防设备,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其分类如下:

  1、桌:各种办公桌、实验桌、电脑桌、会议桌、乒乓球桌、饭桌等。

  2、椅:单人椅、铁折椅、沙发。

  3、学生用的课桌、凳(以套为单位)。

  4、橱柜:仪器柜、公文橱、图书橱、电视机橱、床头柜、书柜、保险柜等。

  5、架:书架、货架、金属活动黑板(连架)等。

  6、床:木板床、铁床(双层学生用)铺板等。

  7、机:打字机、复印机、录音机、计算机(器)、电视机、电脑、投影仪。

  8、器:灭火器、灭火箱、消防栓、高压水管等。

  第六类:文娱、体育设备、环卫设施(垃圾屋、箱)

  凡各种较贵重的乐器与体育运输器械、环卫设施均列为固定资产。

  (二)管理与职责

  一、学校将财产管理列为目标管理。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提倡“人人爱护,个个管理,互相监督,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气,每学期开学应集中进行一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

  二、学校应根据规模与人员编制等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财产保管员和仪器、图书管理员,具体管理全校财产,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财产的保管、验收、登记、编号、分配、调配、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2、经管财产明细帐目,协助使用部门落实定人、定责的管理责任制。

  3、经常督促,检查各使用部门的保留、使用、维护情况,核对帐、表、物。

  4、具体负责财产全面清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5、经常掌握财产的余缺、损坏、丢失等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验收、分配、调拨、登记、检查、日常维修等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物尽其用。

  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在总务部门全面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下,实行“部门分管、定人定岗,责任到人”。除总务部门固定资产专管员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外,下列固定资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直接管理。

  1、物理、化学、生物、仪器与电教器材、微机设备,分别由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管理员和电教、微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2、图书由图书管理员负责管理。

  3、体育器械由教务处指定人员管理。

  4、文娱设备分别由团、队和音乐教师负责管理。

  5、各部门、班级领导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班级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个人领用固定资产,由个人负责管理。

  (三)清理

  一、学校固定资产,应于每年暑假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帐、表、实物逐一进行核对。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长为首,总务处为主,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组成清查小组,进行清查工作,各使用部门协助。在清查中发现数量短缺、损毁,应www.pmceo.com追查原因,如属个人过失,应责成过失人赔偿。对无法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入帐,以帐结案不结处理,清查结束后应将全部固定资产列出清单,连同文字说明一式三份,保管员、会计各执一份,凭此调整帐务,报市教育局材料一份(附于会计报表内)。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清查财产结束时,仅上报新增的固定资产表册和文字说明。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核对实物,并检查实物占有情况,如发现数量缺少、损坏,应及时查明原因。

  三、财产保管员和仪器、图书管理员(包括兼职)调动工作时,应全面清查,并在每一帐户余额上盖章或填列固定资产结存明细表,进行交接,经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

  (四)奖惩

  一、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擅自转让或拆卸部件,否则,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财产保管人员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兼管人员如因工作失职,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毁坏,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或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适当处分。

  天、各教室的门窗、玻璃、课桌椅、黑板等财产,由财产保管员在每学期开学时交给各班主任保管,学期结束时到班里验收。各班在财产使用保管期间,如因管理不善,被学生摔打、击掷、雕凿而造成损坏,应由班主任责成肇事者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适当处分。

  三、学校评选“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应将爱护公物列为条件之一。

  四、学校于每年对校财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面。

篇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  学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管理水平和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

  2、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和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土地、房屋、构筑物、树木和文物。

  4、凡是自制、赠送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的资产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由院资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由后勤管理处与教务处实行归口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规划、协调、管理全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是: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学院土地、房屋、道路、土建设施、室外构建物、交通运输工具及非教学、科研的资产管理。教务处实验教学与科研科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的资产管理。二级管理由各系、部、处、室等使用单位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帐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是纪检、审计办公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院各相关单位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使用、管理校有资产的情况,促进校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3、负责全院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分类帐明细帐和分财产明细帐的计帐与管理,组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建立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帐。

  4、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验收单据,并根据验收单据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及时输入计算机。

  5、加强与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联系,定期核对数据,做到名称、数量、金额相符,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现状、增长情况及使用变动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到销帐或转帐处理。

  6、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帐目的登记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做到与各单位帐帐相符。

  7、受理资产的拆卸、改装、调拨、转移、损坏和报废等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工作和办理其手续。

  8、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学院固定资产的研究工作,促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9、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和评估等,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学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10、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第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须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并指定一名教职工负责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调离岗位时,应先办理移交手续后再办理调动手续,人事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公章予以放行。人员变更的单位应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固定资管理部门,否则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有权停办该单位的固定资产有关手续,直至专管人员配齐后,再予以恢复。

  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工

  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校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

  报告固定主管部门或学院纪检、审计办公室。

  2、规划本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学院固定资产流失。

  4、负责办理本单位校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6、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

  用效率。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

  1、学院财务处要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并按固定资产的

  类别和经费性质建立固定资产科目,定期核对固定资产帐与财务帐,并确保两帐一致。

  2、各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编号、建帐手续,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在审核认可发票和有关财务凭据的有效性后,才能签字报销有关经费。

  3、未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自行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按违反财经律处理。

  第七条 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

  1、各单位应在各年度终了前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增量计划分别报到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处登记。

  2、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报批要根据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购置计划。申报计划必须经本单位认真研究,说明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等,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3、各单位所需的仪器备、器材、家具的购置必须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确需本单位自行购置的,必须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新添固定资产的验收

  1、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入帐。

  2、大型精密仪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反映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同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3、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制度,收货后汇同经办人

  及时开箱清点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质量验收,发现不合格及时与资产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国外引

  进设备按合同价折合入帐;运杂费、维修费及其他辅助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设备:自制设备计划要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实施,自制设备完成后,须经鉴定通过才能入帐。

  3、购入、调入、自制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国内外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当时相应市场价格计价入帐,不能在私人手中保存,不能帐外滞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按层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

  2、各单位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保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要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档案,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责任到人。

  3、对新进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不懂操作规程乱使用仪器而损坏者,要负责赔偿维修费并追究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责任。

  4、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5、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借用手续;院内借用,要在专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院外借用,须经固定资产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正式借据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发给出校证明。

  6、要杜绝在仪器设备使用中的不合理现象,由于教学和科研课题的需要,某些仪器暂由专人使用,教学任务和科研课题完成后,要及时检验收回,不得长期由个人把持使用。

  7、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立即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各场馆、教室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馆内、室内的各种设施即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保管,因使用不善而损坏,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或管理人员变动

  1、固定资产的有偿或无偿调拨、内调或外调手续由移交单位填写(财产调拨申报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依据手续齐全的(财产调拨申报表)增减帐目。

  2、出国人员、调离本院人员、离退休人员应在调离前向学院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好还物和销帐手续。

  3、本院内部人员调动的,或因机构改革撤消或合并的部门,人事部门一定要及时通知资产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原单位公用财产带入新单位或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对于已经损坏和因技术落后淘汰,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多,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2、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资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审查鉴定签署意见后,统一办理报废手续。

  3、单价或同类成批在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4、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汇总全院单价800元以上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登记造表上报中山市财政局申请报废。

  5、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和技术档案)交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入库手续。原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分解,如确需使用部分零配件维修其他仪器设备时,必须向回收仓库重新领用。

  6、回收仓库的报废固定资产,应分类建帐,妥善保管,充分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应作废品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

  1、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检查制度,保护好本单位的财产,各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产负有责任。

  2、学院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资产主管部门。

  3、资产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各单位要保存好帐、物,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责任

  1、学院资产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2、学院各系、各部门及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

  3、对违反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等;情节严重,造成学院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报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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