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学校结算中心职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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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结算中心职能(五)

  A、负责制定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集团财务核算和物资供应工作。

  B、加强监督各职能部门的成本核算,建立规范的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各职能部门的运行状况,为集团领导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

  C、做好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发放工作,做好日常报销和财务核算工作。

  D、及时召集集团财务工作运行情况的工作会议,监督各职能部门成本变动情况。

  E、负责建立规范完善的供应商评价体系,保障提供优质的物资产品。从服务集团各部门的需要着手开展物资供应工作。

  F、接受集团的检查、指导,组织人员参与集团各项活动,加强团队意识,激活员工工作的热情。

篇2: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9-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就医和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出院的工伤职工出具康复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所需费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在指定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八条 工伤康复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工伤职工康复的费用,还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住院康复期间突发非工伤疾病,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工伤职工因住院康复发生的费用,采取工伤康复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工伤康复职工出院后,由工伤康复机构持工伤职工康复确认单、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单、申报结算凭证及相关证明,每月1至2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售楼奖金结算规定

  售楼奖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1、售楼员以每天到售楼处时间先后签到,然后按此顺序轮流接待来访客户。电话仅做义务咨询。

  2、售楼员接待来访客户,首先应礼貌、巧妙的探询出该客户是否来过,若来过应将该客户交给先接待过的同事。

  3、售楼员接待来访客户,必须认真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以作为今后售楼员结算奖金的依据。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

  4、超过登记有效期(即超过三个月),再次接待该客户则视为接待客户一次;在登记有效期内,该客户再次到售楼处,可重新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登记有效期可重新计算。超过登记有效期,由其他售楼员接待客户并成交,奖金算给成交的售楼员。

  5、甲售楼员接待过的客户,在登记有效期内(以《客户信息登记表》为依据)来到售楼现场,甲如未辨认出来,该客户也未找甲,而由乙售楼员接待,而乙售楼员也未主动询问该客户是否来过,并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时:

  A、客户在与其他售楼员交谈中,甲辨认出来;

  B、客户未落定,走后甲想起来;

  C、客户决定落定(马上交款),甲辨认出来;

  D、客户落定后,甲辨认出来;

  E、D情况的客户,后又带来的新客户;

  F、客户在第二次、第三次来时,甲还未辨出来,然后出现A-D的情况。

  特规定:

  1)出现A、B、C情况时,甲售楼员应马上向项目经理反映,由项目经理协调,由甲重新接待该客户,成交奖金算给甲。

  2)出现D情况时,甲和成交的售楼员按7:3分成,即甲7,成交的售楼员3。

  3)出现E情况时,应由甲接待,成交后奖金算给甲。

  4)出现F情况时,奖金算给成交的售楼员。

  6、如甲售楼员接待的客户第一次来时只拿了资料和甲的名片就离开,第二次来时甲不在,由乙售楼员接待,乙做了大量的工作促使成交,奖金按3-4:7-6分成,即甲3-4:7-6,比例的确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由项目主管根据甲乙的劳动付出予以裁定。

  7、夫妻一方第一次到售楼现场,甲售楼员接待,未成单;其配偶第二次来,乙售楼员接待,并用夫妻一方或双方姓名落定,奖金甲乙双方各得1/2;若第二次未落定,第三次夫妻双方一块来,则仍由甲售楼员接待。

  8、售楼员有相互协助的义务和责任。当同事的客户来到售楼现场,而同事又不在时,其他售楼员应帮助接待,并设法促成交易或帮忙办理其它手续。::对此类协作,售楼员可接待下一个客户。

  9、对一进售楼现场就表明其推销或看装修身份,并且只拿一份资料就走或直接去看样板房的客户,可不算接待,售楼员可接待下一个客户,但售楼员对此类客户只能给资料,不能留名片或CALL机,否则视为接待客户。接待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视接待客户一次。

  10、允许售楼员休息时自愿上班。

  11、已成单客户带朋友:

  A、亲自带朋友来算原售楼员(即使原售楼员不在现场)的业务。

  B、朋友听介绍后自己上门:作新客户按轮流接待为算。

  12、私下与保安或发展商工作人员达成协议从中留客户电话达成成交,按公单计算。

  13、中介朋友介绍客户给售楼员,原则上售楼员私下与中介人协议奖金分配,公司不参予。

  14、不得放弃义义务协助,不得因义务协助而争单。

  15、因公事接待轮空,可补接,其余情况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可与项目经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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