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人民医院一次性物品使用用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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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医院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及用后处理制度

  一、一次性物品的使用要求

  (一)一次性物品使用必须三证齐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严把准入关。

  (二)一次性物品应放置在清洁干燥处,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

  (三)使用前检查包装袋的完整性,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一次性无毒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置

  (一)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用后,针头放入锐器盒内,注射器输流器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抽血注射器、血袋用1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后放入医用垃圾袋内(黄色)由专管人员回收处理。

  (二)一次性引流袋、尿袋、胸腔引流袋、引流管、乳胶手套,窥具等塑料废弃物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10分钟以上放入医用垃圾袋(黄色),由专管人员回收处理。

  (三)病房内的医用废弃垃圾,包括棉纤、棉球、敷料、绷带、纱布等放入医用垃圾袋,由专管人员回收处理。

  (四)特殊感染性物品和气性坏疽,绿脓杆菌感染,破伤风、艾滋病等患者用过的废弃物,用2000-5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以上,放入医用垃圾袋内(黄色),由专管人员回收,按指定地点处理。

  (五)生活垃圾,统一装入红色塑料袋内专人回收处理。

篇2:一次性告知制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经办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告知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经由部门、受理工作人员、程序和时限、行政许可与不许可的条件等。

  四、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种告在方式。综合运用语言、须知、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形式,将相关内容一次告诉服务对象。

  五、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诉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要求补充完备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六、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向自己的上级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七、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八、各中心,各股室作为一次性告知服务的初始起点和重点。实行主任、股长(主任)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之制的落实,解答服务对象的疑难问题。

  九、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服务对象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的。

篇3: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节省来委办事的企业和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办方或申办人到我委或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受理范围、依据、办理时限、工作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及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告知其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四)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内容,要将此情况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的要求办理。

  (六)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告知信息要准确、详细、全面、依据充分。电话咨询的,可以电话答复告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填写《贵港市国资委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附件1)告知当事人。

  (七)因一次性告知不详尽导致申办人不满意或多次前来办理可一次性办理的事项,申办人可以通过国资委政府门户网站或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酌情按照《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委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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