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游泳池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游泳池的正常秩序,保障游泳者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勇敢、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就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不穿泳衣、裤,不带泳帽者不能下水;禁止在池内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不准自带睡床、车胎、球等进池;儿童须有家长带领;初学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池,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及防火器材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禁流氓、偷窃、打架、无理取闹,损坏公物,爬墙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篇2:物业会所游泳池更衣室存衣规定
物业会所游泳池更衣室存衣规定
1、游泳者存衣时向工作人员索要存衣牌,由本人妥善保管。
2、游泳者的贵重物品(首饰、现金、手机、手表、寻呼机、各种证卡等)更衣室不予存放,请自行妥善保管。
3、游泳人员存衣时,不说明带有贵重物品并随衣物存放的,一旦出现贵重物品遗失,本游泳场不负责赔偿。
4、游泳者存衣牌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衣物被他人领走本场不负责任。
5、游泳者存衣牌丢失,应立即向游泳场办公室挂失,并交纳存衣牌成本费后由游泳场办公室出具证明方可领取衣物。
6、清场后30分钟如发现还有柜门被锁,保管员有权将打开柜门清理物品,以备他人使用。
篇3: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规定
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施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 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市级医院或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等。
(四)入池前必须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或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含量保持50—100mg/L)余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等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和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内引起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 游泳池经常性卫生要求:
(一)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二)为防止人工游泳池声场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mg/L。
(三)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mg/L。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0—100mg/L,须每2日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至少进行3次检验池水,适时投加消毒药。做好池水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水质达到以下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池水温度: 22—26℃;
2、PH值:6.8—8.5
3、浑浊度:尿素≦5度,mg/L≦3.5
4、游离性余氯:0.3—0.5 mg/L
5、化合性余氯:1.0 mg/L以上
6、细菌总数:大肠杆菌≦1000个//ML
(五)不出租游泳衣裤。
(六)游泳池散场后,应及时刷洗游泳池池壁 与池岸以及溢洗流槽;放空并清洗强制淋浴通道和浸脚池,并换上具有消毒能力的新水;清洗更衣室、淋浴间、厕所及通道等。
第五条 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超员售票。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