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办: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市民提问

日期:2015-08-12  类别:政策动向  编辑:物业经理人  【下载本文Word版

  青岛物业办: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市民提问

  半岛都市报8月8日讯(见习记者尹彦鑫)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守贤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政策回答了市民的提问。

  有市民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于守贤主任说,根据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配备电梯的房屋的交存标准为133元/㎡、未配备电梯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的交存标准为51元/㎡。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哪些?于守贤主任表示,房屋共用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对于申请维修资金的程序,于守贤主任表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使用程序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使用方案制定人将使用方案报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施工企业;

  (五)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的,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

  (一)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

  (三)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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